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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到問題 難找到工具 讓環委苦惱的殭屍環評

「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外,基翬海岸比西里岸部落的海岸。

圖/文:王子豪

7月19日,「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認為影響不輕微,不能只提「變更內容對照表」,要求提出「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報導

難以回應疑慮的「環差」審查

環評通過後,開發單位要變更審查結論,要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而《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5款,若環境部認定「影響輕微」時,可以只提「變更內容對照表」,寶盛早在2009年通過環評,一直沒有實際開發,這次這次因為一些面積上的調整,便以此種方式提出變更。

在專案小組會議上,環委和環境部的業務人員,花了一個多小時,找出一塊被劃出開發區外,面積5公頃多的海濱公園;這裡原本由寶盛認養,打算把處理過的污水,作為澆灌用水。環委認為,劃出去之後,雖然整個案子面積變小,但污水去化的問題將變得更嚴竣、影響並不「輕微」,所以必須改做「環差」。

實際上的問題不只如此,多數環委,都抱有相似的疑慮,包含十幾年前環評審查的法規或審查密度不夠周延、缺乏海洋生態調查、污水去化量體與機制不明、寶盛無力回應污水問題,至今也無意進行海洋生態調查…等,即使委員有高度共識,卻也花了一個多小時進行討論,才建構出要求改做「環差」的理由。

環評法裡處理老舊環評的工具

不過,在這個案子,即便做了「環差」也仍難以回應環委們的疑慮,因為「環差」所審查的,只能是變更後的「新案」和變更前的「舊案」之間的差異,而無法觸及環評後外部環境、對環境的認識,以及法規等的改變條目,像是在這個案子裡,鄰近的基翬海岸,近年發現的保育類動物「福爾摩沙偽絲珊瑚報導,就受到關注,而難以被納入「環差」審查的範圍。

2018年,在深澳燃煤電廠「環差」審查中,時任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就以新案規模較小、空氣污染以及對海洋生態衝擊較少為由,「不得不」投下倍受爭議的決定性贊成票報導,就是「環差」只能在「新舊案」間做比較,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註釋

在「深澳案」中,是否全如詹順貴所解釋的「不得不」投贊成票,仍有許多爭議,參閱:

這些爭議隨著日後「深澳換三接」與「深澳案」的落幕而告一段落。

不過,除了「環差」之外,環評制度裡仍有「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與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兩個工具可以使用。

「環現差」的案例

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2000年通過環評,之後超過三年沒有開發行為,從2006年到2022年,十幾度「環現差」審查,皆未通過;但原環評結論仍有效,業者仍可持續提出「環現差」,這也突顯老舊環評沒有退場機制的問題(標籤:黃金海渡假村)。

「環現差」機制的問題意識,就是隨著時空背景不同,要來釐清「環境」的「現況」、與過去通過環評的當時有什麼「差異」。然而《環評法》第16之1條,卻又定下一個「三年內未實施開發行為」的條件,使得實務上,業者往往就是在通過環評後的三年內、動過一次水保工程,之後就再也不用做「環現差」了。

《環評法》第18條,也賦予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的權力;不過僅在開發單位「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才需要令其提出「因應對策」,而且此時又沒有要求停工、變更或廢止環評結論的效果,像是2020年,中油三接工程拖底船斷纜,刮除大面積藻礁,「因應對策」一審查就是兩年,期間完全沒有停工的壓力。

胎死腹中的2018年詹版環評法…

在這些條條框框下,環委用現在的視角來檢視這個開發案,覺得問題重重、不甘心讓它順利秒過,但又只能回歸15年前環評,這把「明朝的劍」來斬「環境差異分析報告」這個「清朝的官」;看到這種狀況,就不由得不讓人想起2018年,詹順貴任內推動的《環評法》修法

2018年「詹版」環評法

2016年,詹順貴就任環保署副署長前,即以《環評法》修法為期主要任務,2018年提出草案見此,此事因他的去職而成絕響。

張子敬時期環保署對環評的態度參考:

現在的規定是,從環評審查結論公告後「三年」沒有實施開發行為,需要提出「環現差」審查,「詹版」加長為「五年」,而且加上「實施(開發行為)後復停止逾五年者」;「因應對策」維持需要開發單位需要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才需要提出,但加上了此時主管機關可以變更或廢止環評結論的法律效果;環評通過後「逾十年未實施開發行為」的案子,審查結論失效。

「詹版」能否對寶盛案產生作用?還要看主管機關對「開發行為」的界定,如果業者每隔一段時間,就把地整一整、動動水保,這種「假開發行為」也可以給過,那把三年改成五年也不會有太大的意義,而既然是「假開發」,也不大可能對環境造成什麼不良影響,也走不到「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的程序上去。

不過,起碼「詹版」已經有了明確的問題意識,給了你把「清朝的劍」、也磨得更鋒利些,要不要拿來斬「清朝的官」,還是看環境部和環委的意志,反過來說,如果環境部有心要面對這些老舊環評下,「殭屍開發案」的問題,在現行法規下,仍然如環團所期待的,可以更積極地解釋,利用「環現差」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對開發單位施壓。

2018年10月,詹順貴去職後,繼任的張子敬無意推動修法,現任環境部長彭啟明迄今也並未顯示出推動修法的意願。修法是面對長年無法退場「殭屍環評」問題,比較徹底的手段;不修法,也未必就沒有方法可以處理註釋;然而,關鍵還在主事者有沒有問題意識,以及想要面對的態度。

例如,環保署曾經回應我們,為了避免新通過的環評,成為日後的「殭屍環評」,規劃將在審查結論加入「環評通過後須10年內未開發,審查結論無效」,並將「時限」變成環評審查共通結論;

下表為「老舊環評」問題,以及以2018年「詹版」《環評法》草案為問題意識的對照:

表格》老舊環評與《環評法》

工具

法規現況

問題與對策(2018年詹順貴版)

環境差異分析報告(環差)/變更內容對照表
(環評法第16條授權施行細則第37條

  • 開發單位要變更審查結論,要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若環境部認定「影響輕微」時,可以只提「變更內容對照表」。
  • 只比較「原環評結論」與「變更後」內容的差異。
  • 無法在環境變遷、對環境的認識,以及法規改變後,以當下的視角,審視老舊環評的問題。
  • 詹版》未修正。
  • 案例》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環評通過後三年內整地,之後十幾年沒有開發行為,仍可僅提出「環差」審查)。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

  • 環評通過後「三年內未實施開發行為」需提出「環現差」,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 隨時空背景不同,釐清「環境」的「現況」,與過去通過環評的「差異」;可觸及環評後外部環境、對環境的認識,以及法規等的改變等。
  • 「三年內未實施開發行為」定義過嚴,適用範圍小;「開發行為」定義寬鬆,簡單整地即可算「開發行為」,使開發單位可以輕易規避「環現差」。
  • 詹版》「五年內未實施開發行為」、「實施(開發行為)後復停止逾五年者」需提「環現差」。
    既存的老舊環評,在新法修正通過後五年內,沒有實施開發行為的,也需要提「環現差」。
    主管機關在審查「環現差」時,認定實施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得變更或廢止原審查結論。
  • 案例》黃金海休閒渡假村(十幾年提出十幾次「環現差」都未通過,但環評卻不會退場)。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

  •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報告書」。
  • 在開發單位「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可令其提出「因應對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 未提出「報告書」、「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情節重大者,可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不遵行者有刑責及罰金(《環評法》第23條)。
  • 「因應對策」審查期間,無需停工,違反「報告書」、「因應對策」時,需「情節重大」,才可令其停工,條件過於嚴苛報導,而且此時也無法變更或廢止環評結論。
  • 詹版》於「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階段,增加主管機關於「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時,可以變更或廢止環評結論。
  • 案例》三接拖底船刮傷大面積藻礁(「因應對策」審查兩年,期間中油沒有停工壓力)。

退場機制

  • 目前制度下,舊環評沒有退場機制。
  • 詹版》「逾十年未實施開發行為」,審查結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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