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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現差」與「環差」

在當前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下,環評審核時委員可對開發案的生態、社會等影響進行評斷,審查該開發案是否能開發,但當開發案一旦過了環評,此環評結論「永遠有效」,就算未來時空背景有重大改變,環保署仍是無法動任何環評結論。

但若開發單位一直未動工,環評制度也不是完全無法管,「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就是在處理此問題;根據《環評法》第16條之1,只要開發單位通過環評,在取得開發許可3年內未動工,就必須進行「環現差」,「環現差」等於承認環境會變,若開發單位未開工,當環境有變遷的情況下,就必須以「當前環境」重新檢視過去通過的環評計畫是否還合適。

那環差又是什麼?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環差)的法源依據是《環評法》第16條;一般來說,「環差」都是工程已施工至一定階段,開發單位打算擴增量體,才透過「環差」,就「新案」與「舊案」進行比較,確定新的開發方案與舊案相比,是否會對環境產生夠嚴重的影響,也就是說,它不是像「環現差」是就外在環境來比較,而是比對「新案」與「舊案」。

在過去眾多東海岸開發案案,多半是開發單位取得開發許可後3年未動工,又想變更設計,所以申請環現差加環差;而在爭議性的深澳案中,由於「環現差」只適用於「通過環評後從未有開發行為」,台電2010年趕在3年期限快到前,先行施作小小的工程,藉以躲避「環現差」,迫使環評委員會無法以最新的標準(如PM2.5)來審查深澳電廠。

最後更新:2018/6/21(梁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