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6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RCA員工關懷協會表示將上訴到底(攝影:梁家瑋) 前情提要 2018年8月16日,RCA一軍最高法院宣判,部分勝訴,但「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的C組則發回更審〈RCA,那些「沒有生病」的人〉2019年12月27日,RCA二軍地方法院宣判,包括C組的受害者也皆列入獲賠範圍〈RCA二軍勝訴 結果有利明年一軍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3/6)宣判RCA一軍更一審判決(法院新聞稿),246人中只有24人判決獲賠,共5,470萬元。律師林永頌解釋,最大宗的「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者,實質上都沒有獲判賠償。RCA員工關懷協會表示,不能接受這次多數受害者被駁回,且少數獲賠者金額過低,一定會上訴到底。(什麼是「 一軍」) RCA一軍分為A、B、C三組,A組為已「死亡」;B組為「罹患重大疾病」者;C組為「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者。一軍A、B組多數受害勞工已在2018年8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獲賠定讞;但C組則被發回高院更審,並在今日宣判。 C組的爭議在於,「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是否算是受到損害?關懷協會律師團律師林永頌解釋,現在沒出現病症、不代表未來不會出現病症,事實上有很多人就是在近年陸陸續續才發病、甚至死亡。林永頌說,對於C組人員來說,看到過去的工作同仁一一發病,會一直擔心自己的身體狀況,仍然承擔了很大的恐懼與心理傷害;再者,許多科學、公衛界的專家證人已經提出說明,C組人員暴露在有害化學物質環境下,仍然造成了DNA序列等基因層次的傷害,也增加了他們未來更高的罹病機會。 林永頌解釋,這次更審246人中只有24人判賠,這24人是例如原本資料不全、後來發病者等。這次承審的法庭,就是只判賠死亡者與確定罹病者,實質義意上的C組「尚未罹病者」全部沒有獲判賠償。 林永頌坦言,這個結果與律師團的預期有落差,因為關於「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者受到損害」的議題,不只今天的一軍高院更審,其實去年12月宣判的二軍地院一審,也使用了相同的專家學者的證據資料。而去年二軍勝訴,該審法官採信這樣的證據,二軍C組整組都獲判賠償。所以關懷協會、律師團等原本都對一軍C組的勝訴機會抱有較高的期待,沒想到這次的高院法庭卻認為這樣的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證明」造成侵害。 對於使用相同的證據資料,一軍二軍卻有不同的結果,林永頌說法律有抽象的部分,在具體個案上有解釋的空間,也會出現法官見解不同的情況。原告不能選擇法官,只能透過上訴,期待司法的見解朝進步的方向統一。 工傷協會專員賀光卍表示,受害者的運動不能心存僥倖,不該停在指望司法給予正義這一步,RCA受害勞工的運動走了二十年,才能突破許多難關,之後一定會繼續戰鬥下去。關懷協會呼應,高呼「永不妥協」,表示將上訴到底。 台灣RCA(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事件及訴訟大事記 台灣RCA(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事件及訴訟大事記 RCA在台設廠與關廠 1969年 RCA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台灣RCA,並在桃園設立總廠。 1986年 RCA被GE併購。 1988年 湯姆笙收購GE消費電子部門,同年收購RCA,取得RCA桃園廠產權。 1991年 湯姆笙發現桃園廠排入廠區造成汙染。 1992年 台灣RCA桃園廠關廠。 RCA汙染被揭露,前員工籌組自救會 1994年 台灣RCA前任員工向當時的立法委員趙少康舉發台灣RCA汙染情事。 1996年 GE與湯姆笙進行台灣RCA桃園廠廠址汙染調查。1998年11月完成土壤整治,但由於地質、汙染物、地下水等性質,無法整治地下水。(參考) 1998年 7月 台灣RCA桃園廠受害員工宣布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自救會籌備完成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7月 RCA公司開始將36億資產匯至國外銀行。 1999年 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 2000年 2月 公布施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2001年 時任行政院院長的張俊雄,以RCA案已告一段落為由,撤銷行政院專案小組。 台灣RCA向經濟部申請減資。 5月 80多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 2002年 7月 律師團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台灣RCA的資金,並查詢台灣RCA的資金流向,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義務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台灣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美金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新臺幣一千多萬元。 2003年 關懷協會試圖前往美國進行訴訟,解散義務律師團。在美國並未取得理想成果。 2004年 4月23日 關懷協會回台後,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5年 3月24日 遭遇程序問題,行政訴訟至最高法院,最後又發回地院審理。 RCA關懷協會重整,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2006年 RCA關懷協會重整。 2007年 再次成立義務律師團。 2009年 11月11日 臺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2010年 湯姆笙Thomson公司改名為Technicolor SA 特藝集團。 2015年 4月17日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5億6445萬元。 2016年 2015年判決出爐後,勞動部發文通知沒有訴訟的RCA受害員工一千多人與關懷協會聯絡。關懷協會原先希望將1千多人併入進行中的訴訟,被高等法院拒絕,於是協助組成二軍,並另提起訴訟。 2017年 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宣判。除了一審判決RCA公司、Technicolor公司、湯姆笙(百慕達)控股公司等三間公司需負賠償責任外,高院認定GE亦為實質控制RCA的公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A組駁回25人,B組駁回2人,C組駁回0人。判准A組109人,B組151人,C組226人共486人的賠償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7億1840萬元。(焦點事件報導、焦點事件報導) 2018年 8月16日 臺灣最高法院宣判。再次確認了關懷協會提出的「時效認定」、「蓋然因果關係」、「揭開公司面紗」三原則,A組、B組二審判准賠償的262人,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此部分賠償金額共計5億7705萬元。 A組、B組二審被駁回的27名上訴人,最高法院認為有程序問題、或二審採用了不利關懷協會的証據;C組二審判准賠償的全數226人,最高法院不採用一、二審中對C組成員的損害認定標準。共246人,最高法院宣判廢棄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最高法院判決新聞稿)(焦點事件報導) 2019年 12月27日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關懷協會二軍勝訴,認定被告需賠償包括C組員工,並接受協會「總額賠償」的請求,RCA公司、GE公司、Technicolor、湯姆笙控股等4名被告,需賠償二軍A組(已死亡者親屬133人)4億9千2百萬元、B1組(罹患癌症或重大疾病者247人)9億6千萬元、B2組(罹患其它疾病者166人)2億1千2百萬元、C組(未有外顯疾病者574人)6億3千9百萬元,總共23億3百萬元。 2020年 3月6日 一軍,台北高等法院更審宣判,246人中僅有24人獲判賠償,計5,470萬元,這24人主要是資料不全者、後來罹病者等。實質意義上的C組「尚未出現病症」皆未獲賠償。關懷協會表示,將提上訴。(高院新聞稿) 2022年 3月11日,最高法院宣判一軍除「已死亡」、「罹患重大疾病」的A、B兩組,24人共獲賠5,470萬多元外,其餘「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的C組222人也判定求償有理,賠償金額發回高院更審,被告公司所提事項則全數駁回,律師團表示「勞工全贏」。庭長引大法官釋字解釋,認為身體權、健康權為憲法認定的基本保障,以非徵得他人同意的方法,使有害物質進入人體,超過一般人客觀上能忍受程度,就屬於對身體自主權的侵害;而曝露在被污染環境中,擔心罹病風險,心理上恐懼、憂慮等不健康的負面情緒,如已超過個人主觀想像或感受,自不得認定健康權未受侵害。(報導) 最近更新:2022/3 標籤 (Tags) RCA 工傷 Tags RCA
台灣RCA(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事件及訴訟大事記 RCA在台設廠與關廠 1969年 RCA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台灣RCA,並在桃園設立總廠。 1986年 RCA被GE併購。 1988年 湯姆笙收購GE消費電子部門,同年收購RCA,取得RCA桃園廠產權。 1991年 湯姆笙發現桃園廠排入廠區造成汙染。 1992年 台灣RCA桃園廠關廠。 RCA汙染被揭露,前員工籌組自救會 1994年 台灣RCA前任員工向當時的立法委員趙少康舉發台灣RCA汙染情事。 1996年 GE與湯姆笙進行台灣RCA桃園廠廠址汙染調查。1998年11月完成土壤整治,但由於地質、汙染物、地下水等性質,無法整治地下水。(參考) 1998年 7月 台灣RCA桃園廠受害員工宣布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自救會籌備完成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7月 RCA公司開始將36億資產匯至國外銀行。 1999年 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 2000年 2月 公布施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2001年 時任行政院院長的張俊雄,以RCA案已告一段落為由,撤銷行政院專案小組。 台灣RCA向經濟部申請減資。 5月 80多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 2002年 7月 律師團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台灣RCA的資金,並查詢台灣RCA的資金流向,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義務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台灣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美金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新臺幣一千多萬元。 2003年 關懷協會試圖前往美國進行訴訟,解散義務律師團。在美國並未取得理想成果。 2004年 4月23日 關懷協會回台後,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5年 3月24日 遭遇程序問題,行政訴訟至最高法院,最後又發回地院審理。 RCA關懷協會重整,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2006年 RCA關懷協會重整。 2007年 再次成立義務律師團。 2009年 11月11日 臺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2010年 湯姆笙Thomson公司改名為Technicolor SA 特藝集團。 2015年 4月17日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5億6445萬元。 2016年 2015年判決出爐後,勞動部發文通知沒有訴訟的RCA受害員工一千多人與關懷協會聯絡。關懷協會原先希望將1千多人併入進行中的訴訟,被高等法院拒絕,於是協助組成二軍,並另提起訴訟。 2017年 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宣判。除了一審判決RCA公司、Technicolor公司、湯姆笙(百慕達)控股公司等三間公司需負賠償責任外,高院認定GE亦為實質控制RCA的公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A組駁回25人,B組駁回2人,C組駁回0人。判准A組109人,B組151人,C組226人共486人的賠償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7億1840萬元。(焦點事件報導、焦點事件報導) 2018年 8月16日 臺灣最高法院宣判。再次確認了關懷協會提出的「時效認定」、「蓋然因果關係」、「揭開公司面紗」三原則,A組、B組二審判准賠償的262人,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此部分賠償金額共計5億7705萬元。 A組、B組二審被駁回的27名上訴人,最高法院認為有程序問題、或二審採用了不利關懷協會的証據;C組二審判准賠償的全數226人,最高法院不採用一、二審中對C組成員的損害認定標準。共246人,最高法院宣判廢棄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最高法院判決新聞稿)(焦點事件報導) 2019年 12月27日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關懷協會二軍勝訴,認定被告需賠償包括C組員工,並接受協會「總額賠償」的請求,RCA公司、GE公司、Technicolor、湯姆笙控股等4名被告,需賠償二軍A組(已死亡者親屬133人)4億9千2百萬元、B1組(罹患癌症或重大疾病者247人)9億6千萬元、B2組(罹患其它疾病者166人)2億1千2百萬元、C組(未有外顯疾病者574人)6億3千9百萬元,總共23億3百萬元。 2020年 3月6日 一軍,台北高等法院更審宣判,246人中僅有24人獲判賠償,計5,470萬元,這24人主要是資料不全者、後來罹病者等。實質意義上的C組「尚未出現病症」皆未獲賠償。關懷協會表示,將提上訴。(高院新聞稿) 2022年 3月11日,最高法院宣判一軍除「已死亡」、「罹患重大疾病」的A、B兩組,24人共獲賠5,470萬多元外,其餘「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的C組222人也判定求償有理,賠償金額發回高院更審,被告公司所提事項則全數駁回,律師團表示「勞工全贏」。庭長引大法官釋字解釋,認為身體權、健康權為憲法認定的基本保障,以非徵得他人同意的方法,使有害物質進入人體,超過一般人客觀上能忍受程度,就屬於對身體自主權的侵害;而曝露在被污染環境中,擔心罹病風險,心理上恐懼、憂慮等不健康的負面情緒,如已超過個人主觀想像或感受,自不得認定健康權未受侵害。(報導) 最近更新:2022/3 標籤 (Tags) RCA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