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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RCA(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事件及訴訟大事記

RCA在台設廠與關廠

  • 1969年 RCA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台灣RCA,並在桃園設立總廠。
  • 1986年 RCA被GE併購。
  • 1988年 湯姆笙收購GE消費電子部門,同年收購RCA,取得RCA桃園廠產權。
  • 1991年 湯姆笙發現桃園廠排入廠區造成汙染。
  • 1992年 台灣RCA桃園廠關廠。

 

RCA汙染被揭露,前員工籌組自救會

  • 1994年 台灣RCA前任員工向當時的立法委員趙少康舉發台灣RCA汙染情事。
  • 1996年 GE與湯姆笙進行台灣RCA桃園廠廠址汙染調查。1998年11月完成土壤整治,但由於地質、汙染物、地下水等性質,無法整治地下水。(參考
  • 1998年       
    •  7月 台灣RCA桃園廠受害員工宣布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自救會籌備完成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  7月 RCA公司開始將36億資產匯至國外銀行。
  • 1999年 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
  • 2000年
  • 2001年           
    •  時任行政院院長的張俊雄,以RCA案已告一段落為由,撤銷行政院專案小組。
    •  台灣RCA向經濟部申請減資。
    •  5月 80多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
  • 2002年
    •  7月 律師團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台灣RCA的資金,並查詢台灣RCA的資金流向,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義務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台灣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美金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新臺幣一千多萬元。
  • 2003年           
    •  關懷協會試圖前往美國進行訴訟,解散義務律師團。在美國並未取得理想成果。
  • 2004年      
    •  4月23日 關懷協會回台後,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2005年
    •  3月24日 遭遇程序問題,行政訴訟至最高法院,最後又發回地院審理。

 

RCA關懷協會重整,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 2006年 RCA關懷協會重整。
  • 2007年 再次成立義務律師團。
  • 2009年      
    •  11月11日 臺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 2010年           
    •  湯姆笙Thomson公司改名為Technicolor SA 特藝集團。
  • 2015年
    •  4月17日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5億6445萬元。
  • 2016年           
    • 2015年判決出爐後,勞動部發文通知沒有訴訟的RCA受害員工一千多人與關懷協會聯絡。關懷協會原先希望將1千多人併入進行中的訴訟,被高等法院拒絕,於是協助組成二軍,並另提起訴訟。
  • 2017年       
    •  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宣判。除了一審判決RCA公司、Technicolor公司、湯姆笙(百慕達)控股公司等三間公司需負賠償責任外,高院認定GE亦為實質控制RCA的公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A組駁回25人,B組駁回2人,C組駁回0人。判准A組109人,B組151人,C組226人共486人的賠償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7億1840萬元。(焦點事件報導焦點事件報導
  • 2018年
    •  8月16日 臺灣最高法院宣判。再次確認了關懷協會提出的「時效認定」、「蓋然因果關係」、「揭開公司面紗」三原則,A組、B組二審判准賠償的262人,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此部分賠償金額共計5億7705萬元。
    • A組、B組二審被駁回的27名上訴人,最高法院認為有程序問題、或二審採用了不利關懷協會的証據;C組二審判准賠償的全數226人,最高法院不採用一、二審中對C組成員的損害認定標準。共246人,最高法院宣判廢棄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最高法院判決新聞稿)(焦點事件報導
  • 2019年
    • 12月27日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關懷協會二軍勝訴,認定被告需賠償包括C組員工,並接受協會「總額賠償」的請求,RCA公司、GE公司、Technicolor、湯姆笙控股等4名被告,需賠償二軍A組(已死亡者親屬133人)4億9千2百萬元、B1組(罹患癌症或重大疾病者247人)9億6千萬元、B2組(罹患其它疾病者166人)2億1千2百萬元、C組(未有外顯疾病者574人)6億3千9百萬元,總共23億3百萬元。
  • 2020年
    • 3月6日 一軍,台北高等法院更審宣判,246人中僅有24人獲判賠償,計5,470萬元,這24人主要是資料不全者、後來罹病者等。實質意義上的C組「尚未出現病症」皆未獲賠償。關懷協會表示,將提上訴。(高院新聞稿
  • 2022年
    • 3月11日,最高法院宣判一軍除「已死亡」、「罹患重大疾病」的A、B兩組,24人共獲賠5,470萬多元外,其餘「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的C組222人也判定求償有理,賠償金額發回高院更審,被告公司所提事項則全數駁回,律師團表示「勞工全贏」。庭長引大法官釋字解釋,認為身體權、健康權為憲法認定的基本保障,以非徵得他人同意的方法,使有害物質進入人體,超過一般人客觀上能忍受程度,就屬於對身體自主權的侵害;而曝露在被污染環境中,擔心罹病風險,心理上恐懼、憂慮等不健康的負面情緒,如已超過個人主觀想像或感受,自不得認定健康權未受侵害。(報導

最近更新: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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