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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二軍勝訴 結果有利明年一軍更審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RCA二軍今天一審宣判,關懷協會勝訴,RCA、GE等4名被告需賠償23億3百萬元。(攝影:王子豪)

為什麼分為「一軍」、「二軍」?

2015年關懷協會首度勝訴後,又有1千多名前RCA員工與協會聯絡。由於法院不同意在原案件中追加人數,因此另組「二軍」。〈RCA訴訟的「一軍」與「二軍」

RCA工殤案的二軍今天(12/27)一審宣判勝訴,包括台灣RCA公司在內的四名被告,需共同賠償二軍1千餘人23億300萬元。二軍判決除再次確認先前一軍打下的「時效認定」等原則外,更依協會請求,特別採用「總額裁判」(法院新聞稿),突顯了關懷協會的集體性質。而一軍中「尚無外顯傷害」的C組人員,先前最高法院認為協會說明不足而發回更審,這次二軍中的C組被列入賠償範圍,為明年(2020)3月6日更審宣判的一軍,增添不少信心。

最高院發回一軍C組

法院對「損害」的一般認定,過去上較侷限於肢體殘缺或器官衰竭等「巨觀」的損害;但隨著科學的進步,細胞層級、染色體、DNA受損的「微觀」損害成為新的挑戰。〈RCA,那些「沒有生病」的人

RCA案因提出訴訟的時間點區分為一、二軍,一、二軍都因工傷曾度,區分為A(已死亡勞工之家屬)、B(已出現外顯疾病之前員工)、C(尚未出現外顯疾病之前員工)三組;去年(2018)最高法院判決時,一軍A組、B組的262人獲賠定讞,C組的246人則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最高院未對C組是否受到損害作出判斷,只是表示關懷協會對於C組員工受損的情況說明不足,律師團後續即針對C組的情況,提出更多科學資料與證人,這些資料與專家證詞同時用在一軍與二軍上。

法院也同意關懷協會提出的「總額裁判」請求。關懷協會劉念雲解釋,「總額裁判」是指法院不一一認定每位原告受到的損害以及對應的賠償金額,而是在員工的同意下,判賠一筆總額,讓協會依員工協議好的比例分配。劉念雲說,原本一軍的訴訟也希望能採總額裁判的型式,但因為缺少一些程序而不被法院接受,而法院對二軍賠償採總額裁判,不只能減少司法資源的消耗,對於關懷協會也有很重要的意義,突顯了協會集體、團結的角色。

RCA的司法三大突破

RCA關懷協會在2015年首度勝訴,不只為員工爭取到賠償,也在司法上帶出3項重要的原則。〈RCA工傷案的法律突破

至於RCA一軍訴訟近二十年,終於在司法上突破的三大原則「時效認定」、「蓋然因果關係」與「揭開公司面紗」,在二軍的判決上也都承繼被採用。

在「時效認定」認定上,對於被告主張超過民事求償期限,法院認為,證據都被公司所掌控,且其中的因果關係,也需要藉由後續流行病學等相關研究資料才能得知,不能期待員工個人及時行使權力。法院表示,RCA公司到今天仍始終不提出各廠內使用的化學品項目、使用量、處置方法,如果因為公司隱瞞訊息而影響被害人求償的權力,有違公共利益與公平正義,因此認定被告的時效抗辯是權利濫用,不予採用。

法院也採用了「蓋然因果關係」,認定RCA公司需為A組員工的死亡、以及B組員工罹患如IARC(國際癌症研究機構)、EPA(美國環保署)、CDC(美國疾管局)所列疾病,等傳統認定上身體「巨觀」的損害負責。而對於沒有外顯疾病的C組員工,法官採用學界的證詞,表示長期暴露於三氯乙烯等基因毒性物質後,人體雖自有修補機制,但基因毒性物質仍可能逃過身體層層防禦機制造成基因突變,C組員工仍有受到基因突奱、DNA序列完整性被破壞的「微觀」損害,被告也需為此付出賠償責任。

在「揭開公司面紗」上,法院判決除了台灣RCA公司以外,包括控股的湯姆笙公司以及後續收購台灣RCA公業務的GE公司、Technicolor公司等共4間公司,需共同賠償A組133人4億9千2百萬元、B組413人11億7千2百萬元與C組574人6億3千9百萬元,共23億3百萬元3531-001

關懷協會律師團林永頌律師呼籲幾間大公司,儘快負起責任。林永頌說,例如一軍中有一部分的會員已經確定判決賠償,GE等公司仍遲遲不願給付,直到律師團發現GE公司有承攬台電標案150多億的工程款,律師團提出對一軍的部分強制執行、二軍的部分假扣押後,GE才拿出一軍的賠償。林永頌更對關懷協會表達敬意,表示關懷協會在先前的會員大會上決議,將捐出所獲賠償的25%,幫助未來職業災害、公害、勞工、人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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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4名被告間有「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GE判賠金額是22.85億元、其它3名被告則是23.03億元,4名被告各自給付的金額,可抵免其它被告的義務。例如GE公司先賠了20億元、RCA公司再賠3億3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