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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訴訟的「一軍」與「二軍」

組別 A類 B類 C類
定義 已死亡者。 罹患重大疾病者。 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者。
一軍
2006年「RCA 員工關懷協會」重整後,會員5百餘人,2009年進入訴訟。

2018/8/16 最高法院駁回 RCA 等被告的上訴,判賠共5億7,705萬。判決確定的262人,全屬A、B類。

 


2018/8/16 發回高院重審246人,多屬C類。
2020/3/6 僅24人獲判賠,共 5,470萬元 。
二軍
2015年,「一軍」在地方法院勝訴後,與協會連繫,2016/5另起訴訟的1千多人。
1,115人。
2019/12/27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RCA 等被告(總額)賠償23億300萬元 。

 

1998年,RCA桃園廠受害員工宣佈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其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簡稱「RCA員工關懷協會」。

關懷協會在經歷了訴訟上的受挫、前往美國跨海提告仍未取得理想進展後,回國重新提起訴訟,卻仍遭遇種種訴訟上的程序問題。

2006年協會重整後,會員共計500多人,克服程序問題後終於在2009年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2015年關懷協會在地方法院一審勝訴後,隔年勞動部發文通知沒有參與訴訟的RCA受害員工,共計1千多人,與關懷協會聯絡。

關懷協會原先希望能在二審時追加這1千多人共同審理,但高等法院認為員工個別受害情形不同,各自求償基礎也不同,且RCA公司等被告也明確反對,最後對追加人數一事予以駁回。

於是協會將一、二審勝訴,將於2018年6月進入最高法院審理的500多名會員稱為「一軍」;並協助無法加入一軍的1千多人另起訴訟,稱為「二軍」,於2016年5月起訴,2017年12月第一次開庭。

更新日期2018年6月19日(王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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