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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亂》遭批挪休假、避加班費 新海瓦斯:政策尚未明朗化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新海工會以行動劇諷刺一例一休實施後,新海瓦斯挪移員工週末休假。(攝影:梁家瑋)

一例一休上路後爭議不斷,許多公司透過各式手段,規避休息日加班費。今日(3/16),新海工會集結於新海瓦斯公司門口,批評公司不願明訂休息日、例假日,當週末有工作時,就要求員工周間先休假,再於週末上班,規避依法應給付之加班費;新海瓦斯則回應,公司基本上是配合用戶端施作,且目前法規仍在觀察期,會不會修改還不知道,希望等政府政策明朗化,再考慮明訂例休。

新海工會理事長董家鈺指出,自2001年起,新海瓦斯固定周休二日,週末若上班,算加班,一例一休通過後,工會希望將六、日明訂為休息日與例假,公司回應「礙難照辦」,並為省休息日加班費,挪移員工的週末假日。他解釋,若主管在六、日有排員工工作時,會要底下員工平日先休息,六、日再出來上班,公司將六、日當一般上班日,就不用給員工加班費。

董家鈺表示,挪移員工上班時間,會造成工作團隊平日人數減少,遭挪動的人則是假日要負擔多重工作,「不管假日或平常日,工作量都會有增加」。他說,工會已在2月與公司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雖調解委員會認為例休應明訂,但新海瓦斯不同意,導致調解破局,因瓦斯業是限制罷工行業,工會未來可能提仲裁。

「工作不是我在要求,是用戶需求」,新海瓦斯副總經理張志雄表示,基本上員工六、日不用上班,但工程上很難掌握,要配合用戶端施作,訂死的話,「用戶要求服務要怎麼回應?」 他說,若用戶需要六、日做,只能配合用戶,難免會有一兩個員工做調整,但調整也是徵求員工同意,不會強制要求。

至於為何不能明訂週六為休息日,員工出勤計休息日加班費,張志雄表示,「政府都不敢訂,我們怎麼可能訂」。他說,現在政府還在觀察,連《勞基法施行細則》都還沒出來,會不會修改還不知道,若政策又變,「我們是不是又要跟著變」,所以希望等政府政策明朗化,再來考慮這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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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贏裁決 幹部復職 新海工會還是不爽

新海瓦斯工會副理事長袁月嬌裁決復職,報到後拿回去年年終獎金及解僱期間薪資兩張支票。(攝影:孫窮理)

你知道嗎?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什麼?

「裁決制度」是《勞資爭議處理法》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制度,其目的為針對雇主打壓工會、拒絕協商等行為,在司法裁判之外,設定一個行政上的程序,判斷是否屬於「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以保障勞工的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爭議權)。其方法為在勞動部設置裁決委員會,進行認定,一旦裁決委員會確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可以裁罰、要求其停止某種行為(或不行為)。

尤其重要的是,《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雇主因不當勞動行為,對勞工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一旦裁決委員會裁定不當勞動行為,可以恢復勞工被解僱、降調或減薪前的狀態,由於裁決程序較司法程序快,可以產生即時保護工會的效果。目前裁決制度針對雇主違反:

  1. 工會保護(《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2. 誠信協商(《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
  3. 工會成員「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的認定(《工會法》第35條第2項)。

進行裁決。不過,裁決的效力,仍然是可疑的,針對「工會保護」與「誠信協商」(無涉私權)的裁決,雇主仍可以以行政訴訟推翻;而在工會成員「解僱、降調或減薪(涉及私權)」的裁決上,雇主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民事法院並不受到裁決結果的拘束,如此一來,又使得勞工受到的「保護」,成為未確定的狀態,而裁決本身希望掌握保護工會最佳時機的目的,也就難以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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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上個月,工會就曾到勞動部,批判裁決制度:

裁決制度保護不到 工會找上郭芳煜

勞團要求即將接任勞動部長的現任勞動部次長郭芳煜上任後改革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因抗爭遭到資方打壓解僱的新海瓦斯工會副理事長袁月嬌(左),參與行動劇演出,指控工會遭到制度綁住,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攝影:孫窮理)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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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大翻修,新增「裁決制度」於勞委會(勞動部)設置「裁決委員會」即將屆滿5年,2年一任的裁決委員也於去年(2015)5月進入第3屆。這個制度,是針對,資方為打壓工會,對工會成員做不利的對待,或者違背誠信協商的義務,這些「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第2項)」的爭議處理。不過,今天(4/20),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新海瓦斯工會…等勞團,前往勞動部,批判裁決制度的問題,並點名即將接任勞動部長的現任勞動部次長郭芳煜,上台之後,必須解決。

裁決制度為勞動法體系下,對工會保護的重要制度,在2011年上路前,曾受到不少期待,不過實施5年下來,對於工會幹部遭到資方解僱、降調或減薪等不合理對待,在時效上,仍難以發揮效果,就以今年已經到4月份,裁決委員會收到的裁決案件,尚無1件完成裁決(參考勞動部統計,至4/18止),就連去年,也都還有11件在審理中,今年1月,新海瓦斯工會副理事長袁月嬌因爭取盈餘分配抗爭遭解僱,裁決也還沒有下來。

勞團批判,雖然法定審理期間最長可達4個月,但是利用申請人補件、答辯的往來,實際審理時間經常超過5個月以上;如此,無論對當事人的生活或工會的運作,都將產生極大的衝擊,而資方藉以打壓工會的目的也已經達到,使裁決無法發揮效果。而更大的問題,還不僅如此,前裁決委員、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張鑫隆說,雖然法規賦予裁決委員依職權調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的權力,但是委員都不主動利用這樣的權力、釐清案情。

張鑫隆說,如此造成的結果,就是裁決完全依「當事人進行主義」運作,由於許多證據都掌握在資方的手中,使得勞方經常難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裁決委員缺乏主動性,連帶也使得《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對資方虛偽不實,或拒絕說明、拒絕進廠的罰則,形同具文,根本沒有用過;勞團批判,沒有充分調查的情形下,裁決委員在過程中,勸導當事人和解,變成單純弭平爭議、減輕裁決決定負擔的工具。

其實,裁決從政府公權力介入規制不當勞動行為,演變成在不平等的條件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可從下面的數據中窺見,在裁決制度的前兩年,「和解」在所有案件中的佔比不到2成,而到了後三年,則都接近4成。

而裁決制度的效力,則是制度規劃之初的根本問題,由於裁決決定非司法判決,只是一個行政處分,資方如果不服裁決的結果,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結果還是任由法院依照一般的民事原則審理,使得工會保護的目的喪失,本來希望能夠掌握的時效,反而更因裁決而拖延;而也就由於裁決並非司法程序,在訴訟上,常見的「假處分(如暫時地保持勞雇關係)」等緊急救濟的手段,在裁決程序中也用不上,必須進入司法程序才能聲請法院的裁定。

那麼,有無可能在裁決決定做成後,資方拒絕履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暫時維持勞資關係這樣的緊急處分呢?張鑫隆說,目前在實務上,行政法院一看到「解僱、降調或減薪」,就覺得這是私法關係,不會受理訴訟。張鑫隆說,在日本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是同步進行的,雇主固然可以同樣透過民事訴訟推翻裁定的效力,勞工也可以從行政訴訟程序上,獲得緊急處分的保護,避免因為資方打壓工會造成失業,生活無以為繼,以及資方趁機消滅工會的狀況發生。

凡此種種,造成裁決制度的目的大打折扣,勞團希望未來的勞動部長郭芳煜能夠在上任之後處理,勞動部方面僅派人出面接受陳情書,並未進一步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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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南投教師工會遭南投縣政府打壓的裁決,也是工會勝。

檢舉違法編班遭報復 南投教師工會控林明溱打壓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施榮亮指控縣府因工會檢舉違法編班而打壓工會、取消幹部會務假。(攝影:孫窮理)

南投縣教師產業工會檢舉南投縣中興國中未常態編班,竟引發縣政府以「取消會務假」的方式,打壓工會,今天(4/6)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召開記者會,遣責縣長林明溱,並要求與工會誠信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在此之前,必須依照先前承諾,恢復工會幹部會務假。

目前各縣市教師工會幹部的會務假,由工會與縣政府協商,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施榮亮說,2011年6月,工會即與縣政府達成協議,同意給於工會幹固定時數的會務假,到了2014年8月,縣府再度發文同意續約,不過,去年(2015)1月,工會指控南投市中興國中違法編班,並批判縣府教育處包庇,同年4月,教育部國民教育署查實,要求改善,到了7月,新學期開始,中興國中已恢復電腦分發的常態分班。

不過報復的手段隨即展開,數名縣議員在議會中公開反對常態編班,認為工會干涉校務和縣政,要求林明溱檢討幹部的會務假,9月,縣府發文取消工會幹部會務假。南投縣議員林永鴻說,縣府不僅片面撕毀與工會的協議,甚至透過工會副理事長黃建勳所在的育英國小校長,威脅其再跟縣府作對,就要將其送人士評議委員會懲處。

2004年《國民教育法》修法,將「常態編班」入法,至今已經12年,施榮亮說,修法之後,南投縣各國中,陸續完成「常態編班」,到了大約3、4年前,唯獨南投市的中興國中明目張膽地不實施,使得中興國中變成了「明星學校」,這個現象,已經造成縣內國中教育發展的不均,許多其他鄉鎮的家長,紛紛把子女送到南投市來唸中興國中。

「水里一台遊覽車40公里、竹山一台遊覽車30公里」到南投市讀書,就為了挑老師、挑班級,林永鴻說,在少子化衝擊下,偏鄉的學校本就收不到學生,縣內單一「明星學校」的出現,使得這種情況更加地嚴重。

你知道嗎?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什麼?

「裁決制度」是《勞資爭議處理法》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制度,其目的為針對雇主打壓工會、拒絕協商等行為,在司法裁判之外,設定一個行政上的程序,判斷是否屬於「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以保障勞工的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爭議權)。其方法為在勞動部設置裁決委員會,進行認定,一旦裁決委員會確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可以裁罰、要求其停止某種行為(或不行為)。

尤其重要的是,《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雇主因不當勞動行為,對勞工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一旦裁決委員會裁定不當勞動行為,可以恢復勞工被解僱、降調或減薪前的狀態,由於裁決程序較司法程序快,可以產生即時保護工會的效果。目前裁決制度針對雇主違反:

  1. 工會保護(《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2. 誠信協商(《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
  3. 工會成員「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的認定(《工會法》第35條第2項)。

進行裁決。不過,裁決的效力,仍然是可疑的,針對「工會保護」與「誠信協商」(無涉私權)的裁決,雇主仍可以以行政訴訟推翻;而在工會成員「解僱、降調或減薪(涉及私權)」的裁決上,雇主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民事法院並不受到裁決結果的拘束,如此一來,又使得勞工受到的「保護」,成為未確定的狀態,而裁決本身希望掌握保護工會最佳時機的目的,也就難以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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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導正了亂象,本身卻受到報復,目前工會已經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表示,目前全國各縣市,差不多都有同意給予教師工會幹部會務假,只剩下嘉義市和台東縣還沒有拿到,已經拿到會務假,卻遭到取消,南投縣算是首例。

不過,以一般的協議,或者地方政府單方面的行文,作為會務假的基礎,顯得保障不足,難免產生這次南投縣的情形;會務假問題本來是教師工會與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依據《團體協約法》洽商團協的重點,一旦團協簽成,在這方面將更加有保障,近年全教總於各地推動團協的簽訂,不過,張旭政說,目前各縣市政府都藉故拖延,尚無任何一個縣市完成洽簽。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去年(2015)12月,新海瓦斯工會副理事長袁月嬌因為拒絕公司調動工作地點,遭到公司解僱,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勞動部裁決委員會於4月15號,做出決定,解僱無效,今天(5/17)工會幹部陪同袁月嬌到公司復職報到,順利取得去年年終獎金,以及被解僱期間薪資兩張支票,工會要求公司不得再對裁決結果提起訴訟,同時也批判勞動部未對造成袁月嬌遭解僱的「調動工作地點」做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決定,表示後將對裁決制度持續提出批判。

袁月嬌的解僱,起因於工作地點的調動,袁月嬌說,他在公司任職20多年,工作的地點,一直都在公司對面馬路的職工福利委員會辦公室,業務內容也是職福會相關的工作,而新海工會的會所也設於該處,擔任工會幹部之後,也同時在這個地方處理會務,去年10月,公司忽然通知他,要他到對面馬路的公司大樓上班。

雖然兩個地點相隔不過1百多公尺,工作內容也沒有變更,但是因為工會辦公室平常常駐在此的,就只有他一人,工作地點調動之後,將影響工會的運作,同時,調動回公司上班後,變成處於公司的監視下,未來要回到工會,可能都還需要請假,如此的調動,分明是為了影響工會的運作,因此,當時拒絕了公司的這個安排,因此後來公司才以「無故曠職3日」為由,將他解僱。

「工作地點調動」與「解僱」是相牽連的兩件事情,不過裁決委員卻對此分開處理,認為調動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而最讓工會氣憤的,是裁決委員的態度,工會顧問林子文說,他們不做認定就算了,甚至在裁決決定書的最後,還藏了一段話,要求袁月嬌「不得再以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為由而拒絕至新地點服勞務,乃屬當然」,等於逼袁月嬌必須接受公司的調動,「你不裁就不裁,我去不去新地點上班,關你什麼事?」,林子文質疑。

裁決委員在裁決決定書中「藏話」,要求袁月嬌接受公司調動,到新地點上班,讓工會幹部覺得難以接受(資料來源:〈105年勞裁字第1號〉,新海瓦斯工會提供)。

林子文說,事實上,在裁決決定做出之前,公司方面就曾經透過新北市勞工局提出和解的條件,袁月嬌復職沒有問題,但是必須接受調動,當時工會就沒有接受,而現在裁決的結果下來,跟當時資方提出的和解條件一模一樣,他質疑裁決委員採取的立場究竟為何?

今天到場聲援袁月嬌復職的,還包括自主工聯、桃市、北市產總、勞動人權協會等,活動結束後,工會與勞團對於近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對勞工漸趨不利,相約討論,不排除日後將串連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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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2015)12月,新海工會副理事長袁照雯(當時名為袁月嬌),因拒絕公司調動工作地點,遭公司解僱,去年(2016)4月,勞動裁決委員會判定解僱無效,公司不服,再提起民事訴訟,日前地院已判定袁照雯之僱傭關係存在。張志雄在今日也表示,新海將不再提上訴。

新海工會以行動劇諷刺一例一休實施後,新海瓦斯挪移員工週末休假。(攝影:梁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