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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遠洋漁業在全球居於霸權的地位,過渡補撈,造成全球漁業資源浩劫,而對漁工的剝削,也是遠洋漁業獲取巨利的重要來源。在船上工作的,除了本國籍的管理幹部外,大多數是在「境外聘僱」的外籍移工。與近海作業的漁工,或者在工廠、家庭工作的移工不同,這些遠洋外籍移工,有於聘僱、工作地點都在國外,甚至少有在國內上岸的機會,台灣官方始終拒絕讓他們適用《勞基法》,加上海上作業隔離的環境,各種虐待、殺害、奴隸化對待的情況層出不窮。

其中,如2014年,「巨洋漁業」因為非法販運超過1千名柬埔寨漁工,讓其遭到虐待、挨餓、死亡威脅…等,遭柬埔寨政府起訴,多名股東與董事被判刑;2015年,「福賜群號」上發生印尼漁工一死一失蹤事件,屏東地檢署以證據不足,簽結了事,在監察院的調查中,發現屏檢因為通譯人員不懂「中爪哇語」,就忽略了死者生前的控訴;2016年,懸掛萬那杜旗幟的權宜船「和春61號」上的漁工長期遭受嚴重虐待,每天工作20小時,僅有2小時休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群起抗暴,殺害船長(參見〈惡海沈冤難見青天 台灣譜曲的遠洋漁工悲歌〉)。

這些,都難以以「個案」的角度視之,而是遠洋漁業這一個高度剝削的環境使然。在台灣不斷遭到國外的指責,以及本地移工團體的施壓下,勞動部及農委會仍以移工為「境外聘僱、境外作業」、勞動契約開始與結束皆發生在國外,拒絕讓遠洋漁業移工納入《勞基法》,而轉以規範「產業」的《遠洋漁業條例》規範;2017年1月20日,於2016年完成立法的《遠洋漁業條例》生效,漁業署依據第26條授權,訂定了《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保護,交由農委會漁業署主責。

「管理辦法」和《勞基法》相比,勞動條件天差地遠,「管理辦法」規定,境外聘僱漁工的薪水,不得少於450美元,換算為台幣13,500元,與(2018)基本工資22,000元相比,有很大差距;在「工時」上,「管理辦法」的規定,是「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10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4日。」這跟《勞基法》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一例一休」等規定,根本是不同世界,而這些在漁業署口中「高於國際行情」的條件,是不是真的落實了?涉及政府的查察能力(參見〈境外漁工遭非人道剝削 誰管?〉)。

台灣籍的遠洋漁船共有1,140艘(2018),境外聘僱移工約有1.9萬人,漁業署原有訪察員人數17人,《遠洋漁業條例》後,又再加聘8名外籍漁工訪查員、增派6名駐外漁業專員,2017至2018年中,1年半裡,查訪65艘漁船,佔漁船總數5.7%、133名船員則只佔全體漁工的0.7%,實際查察能力有限,而且在這有限的訪察裡,就查到了約有3成漁船有「疑似違規」的情形,現見問題的嚴重性。

美國歷年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都提及台灣的遠洋漁工問題,如2018年的報告,即直指「勞動部與漁業署囿於權責劃分,一直無法有效解決漁工剝削問題。當局有時並未對涉嫌剝削外籍漁工的台籍人士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2017年11月,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ILO)的《漁業工作公約(ILO Convention No.188)》生效,2018/7/18,ILO就以台灣漁船「福甡11號」在南非被調查,做報導,當時,漁業署否認「福甡11號」有違反《公約》的情事,留置港內只是在「修船」(參考),9月11日,英國NGO「環境正義基金會(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發佈紀錄片,據證歷歷,漁業署才在10/4承認該船有違背《公約》、剝削漁工的事實,對其開罰。

 

 

 

台灣遠洋漁業的巨利,是來自對漁業資源與外籍漁工的超限剝削而來,其中對於漁工非人道的待遇,早為國際所關注;在遠洋漁船上工作的移工,由於契約簽訂與工作地點都在國外,在隔離的環境下,國家法律難以約束,在隔離的環境下,漁工的處境,較在本國工作的家事、工廠移工,更加艱困,也更不為人知,但是台灣政府長年維護遠洋漁業資本的利益,拒絕有效管理,也造成了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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