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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漁工遭非人道剝削 誰管?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3月份,國際環保組織「環境正義基金會(E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EJF)」製作影片〈Exploitation and Lawlessness: The Dark Side of Taiwan's Fishing Fleet(剝削和非法:台灣漁船的黑暗真相)(連結)〉,再度控訴台灣遠洋漁業掠奪海洋資源、剝削漁工的現象。

2015年7月,在台灣遠洋漁船「福賜群」號上工作的印尼籍漁工Urip Muslikhin落海失蹤,8月,同為印尼籍的Supriyanto疑似遭到虐待至死(監察院調查報告)。2016年5月,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批露此一事件,12月,經媒體報導後,引起重視。當時,農委會主委曹啟鴻說:「本案真是讓農委會難以啟齒,讓台灣丟臉」。

而為了因應台灣遠洋漁業非法情形猖獗,遭到歐盟黃牌警告(2015),2017年1月20日,於2016年完成立法的《遠洋漁業條例》正式生效,漁業署依據第26條授權,訂定了《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保護,交由農委會漁業署主責。

前情提要

Supriyanto事件被批露後,勞動部認為《勞基法》為「國內法」,不宜適用「境外聘僱、境外作業」的外籍漁工。

這個結果,與當時勞工、人權、環境團體所要求的,將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納入《勞基法》,由勞動部主責其勞動條件,並不相同;在台灣,在國內聘僱,主要在國內從事近海漁業的外籍漁工,早在1984年,《勞基法》訂定之初,就已經適用,但是,像Muslikhin、Supriyanto這樣,「境外聘僱、境外作業」的漁工,勞動部卻以《勞基法》是「國內法」為由,不願適用(當時勞動部新聞稿)。

1年多過去,5/17,各團體再度聚集凱道,在總統府前,提出相同的訴求。勞動部認為《勞基法》是「國內法」,不應適用境外聘僱的漁工,但現在《遠洋漁業條例》下的「管理辦法」,難道就不是「國內法」了嗎?問題的癥結,恐怕並不在此,究竟「保障漁工」這件事情,該由勞動部做,或者漁業署做?差別又在哪裡呢?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說,在「管理辦法」下,若船主不遵守法令,除將予以罰鍰、扣押執照以外,也會協助船員取回船主苛扣之不當利得。他說,「管理辦法(第6條)」保障境外漁工薪資為每月450美元2381-001,已高於一般國際每月300美元水準,未來政府亦會持續努力,讓其接近《勞基法》保障薪資水平,並且將與勞動部、海巡署合作,持續加強查核機制,以確實保障漁工權益。

而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仍堅持,《勞基法》屬於「國內法」,外籍漁工在「境外聘僱、境外作業」,勞動契約開始與結束皆發生在國外,因此並不屬於《勞基法》適用範圍。

黃維琛說,受限於境外漁工長期遠洋的作業環境,現行勞檢制度也難以執行,要勞動部派勞檢員到印尼、南非等地進行勞檢並不實際,亦不可能控管業者在他國聘僱移工,但政府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境外移工勞動條件;黃維琛認為,漁業署相較於勞動部更熟悉海上作業,且有罰鍰5萬到25萬元、扣照1年等手段可以規範不守法的船主,機制不亞於《勞基法》,除此之外,船主在國外聘用移工時仍要遵守當地勞動法令,他國政府亦也有責任保護他們的勞工權益不受侵害。

李麗華出示印尼當地漁工出示的薪資單表示,許多境外漁工僅領取到2到3百美元,遠低於《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的最低450美元。(攝影:侯百千)

但這樣的說法仍讓移工團體質疑,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指出,漁業署稽查成效不彰,境外移工仍普遍受到剝削,今年3月時,工會前往印尼漁村探查,就發現當地漁工普遍表示自己受到苛扣,平均每月僅領到2、3百元美金,遠低於「管理辦法」規範的最低450美元「顯示境外移工受到剝削絕非個案」。

李麗華說,勞動部這樣的說法,只是在與漁業署互踢皮球,政府若有心保障境外移工權益,就應該廢除境外聘僱制度,要求所有船主在台灣境內進行聘僱,就自然能讓在境外作業的漁工適用《勞基法》,也讓其至少受到勞動部監管,而不是像現在對同樣是台灣人聘僱的境內、外移工有差別對待。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莊舒晴則表示,與勞動部相比,漁業署較在乎「產業發展」,另一方面也無經費、無人力、無專業顧及外籍移工勞動權益,讓外籍漁工受到剝削的情形始終無法改善;莊舒晴說,外籍漁工若想在台灣境內工作,就得支付高額的仲介費,反之境外漁工第一筆仲介費較為低廉,也就讓經濟條件較差的漁工因此受吸引上船,卻也因此得在更為惡劣的環境工作。

以英文、越南文、印尼文、中文,4國語言編印的漁工權益手冊。(圖片來源:漁業署)

另一方面,境外漁工在遠洋作業時,若雇主有剝削、苛扣,甚至是虐待漁工的情形,移工也缺乏即時申訴管道;對此林國平坦言,漁工在遠洋工作,即時與外界聯繫的確有其困難性,現雖設有申訴專線,也要求船主提供通訊設備,但在工作現場電話使用權往往掌握在船主手中,漁工也可能因此與船長關係緊張,未來將規劃與海巡署合作,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在公海進行登船探訪,讓漁工有機會可以反映問題;林國平說,漁業署自去年起就派員在國內、外港口,以問卷進行訪查,希望能了解境外漁工狀況,未來也將視情況在船隻進港期間,與勞動部共同前往查察。

由各團體所組成的「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赴總統府呼籲,廢除境外聘僱制度,保障外籍漁工人權。(攝影:侯百千)

註解
  1. 450元美金,大約相當新台幣13,500元,如果國外聘僱的漁工要適用《勞基法》,則目前的基本工資為新台幣22,000元,有一段相當的差距。
    此外,「管理辦法」僅規定「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10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4日。」與《勞基法》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一例一休」等規定,也相差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