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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海沈冤難見青天 台灣譜曲的遠洋漁工悲歌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孫窮理報導

在「福賜群號」上,錄下遭到虐待、毆打錄音的印尼籍漁工Supriyanto,之後在船上死亡,2015年,屏東地檢署因為通譯人員聽不懂Supriyanto所說的「中爪哇語」,之後將本案簽結。(圖片提供:綠色和平)

台灣遠洋漁船上,境外聘僱的漁工屢傳虐待、剝削,國際環保團體綠色和平的一份調查報告,引發農委會漁業署強硬反駁。對照在這些已經動了國際觀瞻的「人口販運」、「殺人」的刑案的態度上,或者窺見日前才信誓旦旦,可以挑起漁工勞權保障任務的漁業署,是否能夠忠實地執行其任務。

海上喋血,綠色和平、漁業署空中交鋒

5/24,綠色和平發布〈浩劫漁生—台灣遠洋漁業調查報告〉,將2014年,台灣「巨洋漁業」涉及柬埔寨人口販運案,以及2015年的「福賜群號」的印尼籍漁工失蹤、遭虐死案,以及2016年「和春61號」上的喋血殺人案並列,認為漁業署縱容不法業者,成為「血汗海鮮」的元凶。

而漁業署方面也以新聞稿反擊,認為他們拿出來的都是「舊案」,政府也已有「適當處置」,指其指控缺乏「建設性」,僅是批評、抹黑。

先來看看「巨洋案」。

2014年,巨洋漁業因為非法販運超過1千名柬埔寨漁工,讓其遭到虐待、挨餓、死亡威脅等遭遇,遭柬埔寨政府起訴,多名股東與董事被判刑,其中有5名被告未服刑就潛逃回台,而現在,更有2名被告盧天德、陳春木出現在漁業署合法的仲介白名單上,持續招募外籍漁工。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說,「巨洋案」始於2011年,當時就透過司法單位,向柬埔寨方面索取該案犯罪事證及判決結果,但都沒有提供;漁業署也於2012年,對案情進行過研商,並將所有資料移送地檢署審理,最後的結果,就是在2016年時,地檢署因查無犯罪嫌疑,將該案簽結;林國平強調,「巨洋案」已經我國司法機關審理,未認定有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會只憑外界指控,認定涉嫌人有罪,限制其不得從事仲介業。

「巨洋案」已經結束?「無罪推定」說得通嗎?

這個在柬埔寨,由法院判刑確定的刑事犯罪案件,是不是真如林國平所說的,已經「我國司法機關審理」了呢?綠色和平遠洋漁業專案負責人李宜蕎強調,「行政簽結」是代表檢察官認為目前證據不足以起訴,而暫時停止調查,未來若有新證據,可以再重啟調查。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並非檢察官已經做過充份的調查,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構成犯罪」而不起訴,或者法院經過審判程序,做出無罪的判決。所謂「這個案子已經我國司法機關審理」,完全是不正確的說法;「巨洋案」目前的狀態,只能說是在台灣「沒有人知道發生了什麼事」,而不是確知「沒有人犯罪」的狀態。

現在問題是,誰應該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這就得從另一個案子,也就是「福賜群案」來看了,2015年,「福賜群號」上發生印尼漁工一死一失蹤的事件,當時屏東地檢署,也是以證據不足,簽結了事,2016年,經綠色和平批露、媒體報導之後,監察院進行調查,認為漁業署對於漁工的契約狀況不了解,無法掌握薪資遭到苛扣、對仲介毫無把關、評鑑,而屏檢因為通譯人員不懂「中爪哇語」,就忽略了死者生前對其遭到虐待、毆打的控訴,最後,對漁業署提出了糾正,並要求法務部促請所屬重啟調查(監察院糾正案調查報告)。

前情提要

日前,綠色和平與勞團針對境外聘僱的漁工,到底要納入《勞基法》,由勞政機關管理,或者如現在,依照《遠洋漁業條例》下的《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有所爭議。

而林國平所說的「近兩年來積極更新法規架構與強化執行管理」,也就是針對2017年1月20日正式生效的《遠洋漁業條例》,以及其下一系列法規:〈境外漁工遭非人道剝削 誰管?

目前,「福賜群案」已經重啟調查,林國平說司法程序審理中,漁業署不宜評論;至於「巨洋案」,林國平則不願多談細節,他說,相比2011年的當時,漁業署近兩年來積極更新法規架構與強化執行管理,已更能夠有效管理台灣漁業,倘若真的有不法事件發生,會第一時間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勿枉勿縱」,並不會包庇業者,但也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不會因為他人指控就做出懲處。

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交由司法機關處理」能夠怎麼樣?漁業署沒有完整的調查,檢察官沒有積極地偵辦,在對所有的事實渾然未知的情況下,所謂「無罪推定」,又有什麼意義呢?經過監察院的糾正,到現在還認為自己已有「適當處置」;認為環團、勞團提出沈冤未雪的「舊案」,是在「抹黑批評」製造對立,沒有「建設性」,這樣的漁業署,在他們所謂的「法規架構與強化執行管理」上,又能扮演如何的角色呢?

茫茫惡海中,漁工身處奴隸的地位,遭到虐待,隨時有生命的威脅。(圖片提供:綠色和平)

和春61號:閉上眼睛看不到「權宜船」?

而漁業署在另一個個案,「和春61號案」的回應上,態度是更加讓人起疑的,2016年,「和春61號」中國籍船長遭到6名印尼籍漁工在公海上殺害,船員被萬那杜法院判刑,事後調查,「和春61號」上的漁工長期遭受嚴重虐待,每天工作20小時,僅有兩小時休息後,繼續工作,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群起抗暴,殺害船長。

「和春61號」是台灣登記在案的「權宜船(flag of convenience)」,多年以來,台灣漁船藉著懸掛外國旗幟(納入外國船籍),規避本國法律,進行非法補撈,成為本已是「無政府」狀態下公海中犯罪的溫床,台灣「權宜船」之猖獗,早已為全球所髮指,漁業署也多次強調將加強管理,但是,放著「和春61號」這明擺著的「權宜船」,漁業署怎麼說?

只有簡單一句:「『和春61號案』是萬那杜籍漁船發生印尼籍船員殺害大陸籍船長之兇殺案件,船籍國、被害人及加害人均非我國籍。」,林國平說,這與漁業署無關。

從這個回應,大概也可以看到「權宜船」猖獗的原因,業者利用「權宜船」,要的不就是「非我國籍」、無人可管的狀態?即便如此,在國際壓力下,台灣早在2008年就制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將「權宜船」納管,絕非漁業署所說的「船員、船長、船籍均非我國籍」如此簡單的說法,可以迴避的。

台灣在全球遠洋漁業裡,扮演著「強權」的關鍵的角色,根據國際「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 WCPFC)」的統計,對於海洋生態破壞最大的「延繩釣船(longliner)」數量,台灣佔全球的6成以上(資料);台灣遠洋漁獲約9成產值來自鮪魚,而在中西太平洋,經常補撈的4種鮪魚中的3種:大目鮪、黃鰭鮪及長鰭鮪都已經被「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IUCN)」列入「族群數量劇減」的「紅皮書」中。

這是2010年,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到台灣設點的重要原因,從海洋保育的觀點,配合國際行動,對現代遠洋漁業「工業化」大量撈補的限制;近年,更開始關注台灣漁船對漁工奴隸式的剝削;在茫茫無盡的公海裡的無政府狀態,造成漁源枯竭,同時也由於利潤率的下降,更加深對漁工非人道的剝削,這兩個問題,是相互糾結,無法切割的。

台灣遠洋漁業的巨利,來自無政府狀態下的蠻荒。(圖片提供:綠色和平)

剝削海洋和漁工的工業化撈補

李宜蕎說,因為整個漁業體系出了問題,需要政府與社會一同面對,而在他的認知裡,不管是相關人員還在執行仲介業務的「巨洋案」、或者已在司法上重啟調查的「福賜群案」都不是「舊案」,政府跟監管機關在此時此刻也責無旁貸,對於相關案件必須加強執法、調查,並將調查報告公諸於世,讓社會大眾可以了解,因為「整個漁業體系出了問題,系統裡的每個階層都須為血汗海鮮負責」。

事實上,「巨洋案」、「福賜群案」或者「和春61號案」,這些不過是台灣遠洋漁船諸多慘不忍睹案例的冰山一角;2017年1月20號,《遠洋漁業條例》正式生效,前幾天,綠色和平及勞團才在為究竟是讓海外聘僱的漁工內入《勞基法》,由勞動部主責其勞動條件,或者像現在,擺在《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爭論不休。

其實,只要攤開「管理辦法」和《勞基法》略做比較,就可以看出些端倪,「管理辦法」規定,境外聘僱漁工的薪水,不得少於450美元,換算一下,只是台幣13,500元,和現在《勞基法》的基本工資22,000元相比,天差地遠;在「工時」上,「管理辦法」的規定,是「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10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4日。」這跟《勞基法》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一例一休」等規定,根本是不同世界的事情;而這,還是漁業署口中「高於一般國際水準」的勞動條件。

不過,若對比遠洋漁船草菅人命的蠻荒狀況,好像連期待一個現代的勞動法體系進入這個蠻荒領域,都顯得太過奢侈了些,而對於這個連犯罪行為都沒有辦法,也沒有意願調查的漁業署,又怎麼期待它能好好監督「管理辦法」裡,那些可憐的勞動條件,這種「小事」呢?

面對權力真空狀態的茫茫大海,國家不管,就只有率獸食人的叢林法則,像「福賜群號」上的虐殺事件,或者「和春61號」上的抗暴事件,只有不斷地重演;真要說這是誰的事情,那大概就是我們全部人的事情了吧,放任台灣遠洋漁業牟取違法暴利,放任行政、司法系統對此毫不在意;真相,只有因為我們的「不能忍受」,才有可能從惡海裡,一點一點浮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