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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訴訟寫終章 帝國反擊也奏了序曲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孫窮理

昨天(6/21),RCA案在最高法院進行最後辯論,預計8月中三審宣判。在辯論庭前一週多,6月12號,自救會到台北信義路上的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抗議。

隨著華麗而神祕的AIT內湖新館落成,信義路這個原為「美軍顧問團」本部的AIT舊館,即將完成39年的任務;而經過20年抗爭的RCA案,隨著三審定讞的日子愈來愈近,也希望不要再有波折地,走完這條漫長的路。

事情似乎有一個讓人尚能期待的終章,不過,12號的這場抗議,似乎又在暗示著,在跨國資本與過去、現在、未來的種種受害者間,在「國家主權」上的角力,「I will be back!」,非常好萊塢地,帝國反擊的序曲,又將再啟。

「法庭之友」,美國GE的朋友

前情提要

6月21號,RCA工傷訴訟三審最後辯論,自救會希望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勿發回更審,早日實現正義。在法庭不同意開放直播及公衛界的聲援下結束,即將於8月21日宣判,參見報導:〈RCA最終辯論 自救會籲速決 公衛界聲援

事情是這樣的,在最終辯論前,律師在被告美國GE公司的卷宗裡看到了一份文件,來自「美國全國製造商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NAM)」和「美國全國對外貿易理事會(National Foreign Trade Council,NFTC)」,按照美國法院「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形式,向高院提出的意見書。

「法庭之友」是英、美等國法院中存在的制度,「amicus curiae」是拉丁文,它的原意是「協助法庭解決問題的人」,原本是讓法院在法官在對法律或事實的論點上有所疑惑的時候,由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由超然的位置,提出意見,供法院參考;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漸漸「超然」的立場已經不再被強調,在案件中,高度利益相關的團體,如各種代表產業利益的協會,也循這個制度,向法院提出他們的論述2438-001

在「意見書」中,NAM和NFTC表示,在台灣雖然沒有「法庭之友」制度,但智慧財產法院,就有主動徵求「法庭之友」的先例

緊抓「智慧財產權」作為美國生產體系最終回流的機制,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體系,本來就是在美國「301條款」壓力下於2008年7月1號設立,2009年1月17號,美方將台灣從「特別301」的「一般觀察名單」除名,列出3點理由,其中「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就是其中一點。

 

前情提要

1970年代起RCA公司製造污染,1990年代發現,纏訟十餘年RCA案訴訟在司法上,有「揭穿公司面紗」、「時效問題」與「舉證責任轉換」三大法律突破,請參考:〈RCA工傷案的法律突破

「301條款」為美國國內法《1974年貿易法》的第301條,美國用最終市場的優勢,以貿易制裁的手段,迫使各國採取有利於其貿易競爭的措施,起參考條目:〈「特別301」是什麼?它與WTO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的關係為何?

NAM和NFTC的「意見書」有兩大重點,其一特別質疑RCA過去兩審判決中,援引《公司法》154條第2項,「揭開公司面紗原則2438-003」,使得RCA案中,歷來的所有者美國RCA公司、美國GE公司,以及法國湯普笙公司都需要對RCA工傷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NAM和NFTC認為美國GE公司並未符合「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的要件2438-002

NAM和NFTC拉高論述

不過這本是美國GE公司在法庭上攻防的內容,也無需NAM和NFTC這些「外人」來插嘴,「意見書」裡更重要的內容,是把論述拉高到「經濟發展」與「外商投資」的論述。NAM和NFTC認為「法人分離原則」是公司規劃其企業的重要原則,如「揭穿公司面紗」這種例外情形,應該從嚴審查,認為判決不具「可預測性、一致性及合法性」,不利台灣經濟發展。

此外,NAM和NFTC更強調,台灣的經濟又極度依賴製造業,「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對台灣經濟至關重要,美國為台灣FDI第二大的來源國;認為對製造業而言,營造一個友善商業環境非常重要,法院的判決可能威脅阻礙製造業的繁榮與成長,並進一步打擊外國投資意願。

而NAM和NFTC能不能真的算「外人」呢?14號,RCA案的協助者,就提出質疑;世新社發所副教授陳信行表示,高舉「法人分離」原則的NAM,其執行董事之一,是陶氏化學公司「杜邦部門」的首席營運長。杜邦2015年在美國剛輸掉一場污染致癌的集體訴訟官司,隨後便以分割部門、與陶氏化學合併等手法,試圖讓受害者求償無門。陳信行批評,NAM正是最擅長玩弄法人分離原則、規避法律責任的組織2438-004

你知道嗎?

不只是「陶氏化工」與「杜邦」,近年全球農化巨型企業展開合併,「拜耳」併購「孟山都」、「中國化工」併購「先正達」,已形成全球三大農化資本(目前已先後通過各國的反托拉斯審查),請參考:2016/09/15〈拜耳併孟山都 全球農化資本面臨大整併

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所長林宜平則指出,為了避免當事人偽裝成「法庭之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訴訟規則第37.6條規定,法庭之友的意見書若是由私人部門所提出,則必須揭露作者有什麼人、有什麼人出資贊助?而NAM與NFTC的董事會成員中,皆有美國GE公司的高階主管,卻沒有在意見書中自行揭露。

不管是不是「當時人」幻化為「第三者」在法庭裡發言,「法庭之友」的聲音,本已不再超然,而NAM和NFTC的出聲,代表著美國跨國資本更全面的利益,並且將RCA判決結果與「吸引FDI」、「經濟發展」…這些大題目扣連起來,使得受害者在實現正義的路上,再扛起了沈重的包袱。

挑戰法律與主權的帝國大反擊

關於ISDS

ISDS在簽訂「自由貿易協定」與「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間,設定一個讓投資者可以針對投資東道國的各項行政、立法、司法措施,提起仲裁的機制,造成寒蟬效應,嚴重影響一國的主權,請參考條目:〈什麼是ISDS(投資人對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

ISDS:美國vs.加拿大

《焦點事件》曾經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下,美國企業vs.加拿大政府的幾個重要個案,討論過ISDS的影響,請參考:〈ISDS事件簿》跨國公司告國家 NAFTA下的寒蟬加拿大

即便是在美國,法院對於各種「法庭之友」的意見,也沒有一一回應的義務,更何況在台灣,法院不見得會因為NAM和NFTC的幾句嘮叨,就改變了想法,然而RCA案全球矚目,具指標性作用,這也是NAM和NFTC不得不透過這樣的管道發出聲音的原因。

不過,也從這裡,我們看到跨國資本集團企圖影響各國行政、立法、司法系統的企圖心:透過美國「貿易制裁威脅」與「自由貿易協定」兩手策略之外,也早已在個案上,開闢出直接由「企業」對上「主權國家」的蹊徑,其中ISDS(Investor-To-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投資人對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直接由跨國資本,對投資東道國的各項行政、立法、司法措施,提起以「促進資本流動」為唯一價值的仲裁就是其中重要的例子。

由於美國總統川普退出TPP,導致破局,原本心心念念要在第二輪談判加入的台灣,也無車可搭,這使得包裹在TPP裡,曾經受到關注的ISDS也漸被遺忘,不過,ISDS本非TPP所專屬,在美國與各國簽署的「雙邊投資條約(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裡,ISDS已經是基本配備2348-006

透過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系統,讓污染的加害人,無法透過財產與法人身份的移轉,對千餘名失去健康、生命和青春的老工人負責,這當然是「投資障礙」;而在美國啟動「貿易制裁」的壓力,以及台灣政府擁抱各種自由貿易協定的積極推力,以及熱情吸引外資的動力下2438-005,未來,類似NAM和NFTC對個案的「關注」,也愈來愈將不再只是利用「法庭之友」嘮叨幾句就算完的。

RCA走過20年

RCA工傷求償,走過漫長的20年,請參閱條目:〈台灣RCA(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事件及訴訟大事記

無論是透過多邊、雙邊的各種協定,或者單邊的貿易戰手段施壓,乃至將釣竿直接交到跨國企業手上,讓它們在不公平的裁決裡,直接卯上主權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系統,帝國的反擊撲天蓋地,誰又知道,從RCA案裡,我們好不容易建立起的原則,哪一天會成為「投資障礙」,成為談判桌上的籌碼、美方要求改善的項目,或者莫名其妙地上了ISDS的仲裁庭,很多故事才剛要開始。

RCA正義實現之路,走進最後一哩。從1998年7月,自救會成立至今,剛好滿20年。工人用半生為RCA付出,再用半生與其奮戰,中間犧牲多少生命、青春與健康;而NAM和NFTC在最終辯論前的插嘴,無意間拉高了這一場鬥爭的視野。資本無國界,工人卻難跨藩籬,法人無形幻化,工人的身體卻只有一個,這個戰場,將隨著跨國資本與帝國的霸權,以更殘酷、更慘烈的形式繼續下去。

註解
  1. 參見鄭富霖,〈「法庭之友」參與 WTO 爭端解決程序問題之解構—以法律與政策面向為主軸〉,政大國貿所碩士論文,2004/3;金孟華,〈美國「法庭之友」制度簡介〉,《司法改革雜誌第》93卷,p42-43。

  2. 2015/4/17,RCA案一審宣判,法院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適用在美國RCA公司、法國湯普笙公司身上,但不認為對美國GE公司的舉證充足,因此未適用;到了2017/10/27的二審宣判,則將美國GE公司也予以納入。參見焦點事件2015/4/21〈RCA工傷案的法律突破〉、2017/10/27〈RCA案二審宣判 工人再勝仍有憾〉。

  3.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意指公司的股東,將其應負責的債務透過公司這個「法人」負擔,以免除自己責任的行為,這種「法人身份濫用」,經過「揭穿面紗」之後,在法律上可追償股東的連帶責任,2013/6,在我國《公司法》中正式入法,規定在第154條第2項

  4. 2015年杜邦在鐵氟龍(Teflon)原料致癌的訴訟上,面臨巨額賠償,股價大跌,於是將牽涉賠償部門的37個廠、以及174個污染場址切割,成立「科慕(Chemours)」;接著在2015年底,陶氏化工(Dow Chemical Company)宣佈與杜邦(DuPont)合併,成為陶氏杜邦(DowDuPont)公司。「杜邦」這個2百多年的老字號走入歷史。參閱陳信行:〈三十年後,杜邦真的消失了 ──為「反杜邦三十年」序

  5. 2016年,台灣外人直接投資(FDI),占GDP比重14.2%,遠低於各國平均值的35%。2017年底,行政院「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高度關注這個議題,並提出各項因應措施,如何吸引外資,一直是台灣官方關注的重要主題。(參考

  6. 美國自1970年代起,建立「雙邊投資協定範本(model BIT)」歷年修訂,範本中即包含由ICSID(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的ISDS機制。1982年,首次在範本的基礎下,簽署第一個BIT。之後簽訂的五十多個BITs中,都有ISDS條款。台灣積極尋求與美方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AT)」,而BIT被認為是FAT的基礎。(參考一參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