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美光罷工》工會大逃殺 全員存活的生存遊戲

文:孫窮理

10月30號,美光公司發放之前承諾的100萬感謝金,及2026會計年度的激勵獎金(Incentive Pay Plan,IPP),這一波罷工爭議,也從實體的制度、獎金等,走到如何保住工會、與後續談判能力這些議題上。

回頭看爭議的過程,台中工會和公司在9月18號第一次調解,並訂出10月22號第二次調解,兩次調解中間,超過一個月的時間裡,高度不確定;果然,就在調解前,傳出台中工會已經跟公司進行連續幾天的協商。

桃園工會這邊,早就定好22號要針對台中工會的調解,發動聲援性罷工,對公司來說,如果桃園在22號依計畫罷工,帶動台中這邊的氣勢,一旦調解破局,台中工會可以立即投票,同步罷工,局面將不可收拾。

而公司這邊的殺手鐧,就是在21號,與台中工會一起宣佈達成協議,除了完全切斷台中罷工的進程外,也讓桃園工會失去「聲援」和「聯合行動」的標的而騎虎難下,也面臨潰敗的危機。

最後桃園工會折衷出22號的「11人罷工24小時」,21號之後,會員不滿台中工會的「背叛」,在網路上炸鍋,桃園工會的這個表態,也收到了重聚力量的效果。

21號協議的殺傷力不僅於此,據傳其中包含了可能長達十年的「和平條款」;不過,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8條,團體協約最長三年,如果有「和平條款」,最長也就是三年,這個時候,勞動部怎麼解釋協議的性質,就非常重要。

[r120 相關報導 7148527]勞動部:21號協議非團體協約[/r120]

28號,勞動部擺出一副旁觀者的態度,表示「勞資雙方及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都對外表示這是一般性協議,非團體協約」,也就是說「和平條款」不限三年,如果訂十年,甚至更長,也沒問題。

如果是一般協議,對會員未必有拘束力,不過這不重要,在《勞資爭議處理法》裡,設定可以合法罷工的唯一主體就是工會,用一般協議扣住簽了協議的工會就夠了。

勞動部的態度,有跡可循,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調解成立,協議一方為工會時,視為團體協約,提前一天簽,就是要避開讓協議成為團體協約的可能;而在23號,勞動部肯定雙方「於正式調解前」簽署協議,完美地抓住了這一齣「獵殺工會」大戲的節奏。

這一齣戲,不但要瓦解眼前的罷工,更要讓工會此後失去一切武器,而盡可能延長的和平條款,足以使得簽下協議的台中工會完全死亡;勞動部在其中,到底扮演了什麼角色?是冷眼旁觀?甚至出謀畫策?實在讓人疑惑。

不過,工會會員對於工會幹部「背叛」的憤怒和接續的行動,讓事情有了轉機。

[r120 相關報導 7148529]籌組關係企業工會 桃園台中合力出擊[/r120]

台中美光員工連署達標、提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挑戰協議的正當性,據勞動部的說法,最後還是得打官司,路很長,也不好走。

而同時桃園、台中兩地合力籌組「關係企業工會」,台中工會自廢武功,還有新的工會可以承接後續的協商與爭議,經歷這場「工會大逃殺」後,美光員工力拼全員存活的反擊,也將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