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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等關稅協議》 誰的標準?

文:王子豪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中,包含了許多要求台灣行政部門,改變「標準」的要求。與過去不同的是,在WTO、或區域貿易協定時代,各國協商角力的是,如何共同訂定、遵循集體協商出來的標準;但在《ART》中,也出現了不少情況,是要求台灣遵行美國的、或美國指定的標準。

幾個台灣被具體要求的包括,農藥殘留容許量、藥品醫材審查、車輛安全標準與排放標準、放寬美豬美牛的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萊克多巴胺的檢測方法……等。

要求他國修改「標準」,或大或小的干預了他國的行政主權。不過在自由貿易時代,這樣的要求並不算罕見。例如說,有一批美國黃豆,殘留了農藥嘉磷塞15ppm,這符合美國農藥殘留容許標準的20ppm,卻不符合台灣標準的10ppm,運來了台灣就不能賣。安不安全是一件事,但對出口國來說,這就造成了出口的障礙。

在過去的WTO全球架構、或像TPP這種包含了幾個國家的多邊架構下,成員國們會一起訂出一些標準。雖然大國會有更大的實質影響力,但當大國間有利害衝突、或幾個小國有共同利害關係時,仍有機會在一些標準上,透過成員間的相互制衡,而不讓小國被大國予取予求。

對川普來說,向來討厭這種多邊機制中的協商與制衡,而更愛透過美國的力量,進行單挑談判。展現在架構的層面,川普在他的第一任期之初,就退出原本是由美國率先倡議的TPP;在他第二次上任總統後,更立刻宣布退出WTO,並藉由發動「對等關稅」,向多國進行一對一的談判。

在台美《ART》中,川普除了在一些項目上,要求台灣遵循國際標準(美豬美牛的肉脂肝腎的萊克多巴胺殘留量、萊克多巴胺的檢測方法、農藥殘留容許量……)以外;對美豬、美牛在肝、腎以外的家畜雜碎,指定萊劑容許量為0.09ppm;在車輛安全標準上,要求台灣需要採納美國的「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FMVSS)」及排放標準;更要求台灣食藥署,在審查來自美國的藥品、醫材的上市許可時,要將美國 FDA 的許可視為「充分證據」(sufficient evidence)。

被要求「遵循美國的標準」的影響,不僅僅是當下修改台灣標準而已,也將影響到台灣政府未來的管理行政權。例如,如果美國 FDA 審過一支有爭議的新藥,台灣食藥署原則上就要予以台灣的上市許可。又例如假設台灣加嚴了車輛的安全與排放法規,但如果美國 FMVSS 沒有這些要求,台灣政府也管不到來自美國的進口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