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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來了! 有用沒用? 看指標案例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空服員工會因罷工而被取消優惠機票,今日對此依《勞動事件法》40條提出不作為之訴。(資料照片:孫窮理攝影)

今日(1/1),《勞動事件法》正式上路,未來民事訴訟中有關勞資爭議之訴訟,都可適用《勞動事件法》;趕在上路第一天,空服員工會、美光工會理事長馮澤源、佳福工會遭解僱的14名會員,就分別赴桃園地院與台北地院,空服員工會告的是《勞動事件法》40條的「不作為之訴」,馮澤源與佳福工會則聲請保全程序裡的定暫時狀態處分,這些指標案例的判決、裁定結果,將影響到後續個案,以及未來《勞動事件法》究竟可保障勞工到什麼程度。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放寬

所謂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是聲請法院在判決出來前,先暫時給予或維持某種狀態,舉例來說,若勞工遭資方違法解僱,勞工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法院裁定暫時狀態,即為不用等到最終判決結果出來,先暫時的讓勞工可以回去工作。

那現在《勞動事件法》跟過去有什麼差呢? 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義務律師陳明政指出,過去若要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是要有「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但根據《勞動事件法》49條,當勞資雙方進行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中,只要「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就可以裁定暫時狀態,且勞工擔保金降到過去十分之一,勞工的負擔將降低很多。

訴訟中的美光馮澤源、佳福工會(幸福球場工會)多名會員都在2017年11月遭公司開除,且勞動部裁決委員會分別在2018年3月、5月認定解僱為不當勞動行為,但公司都不願意讓勞工回去任職,不止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針對勞裁的行政訴訟,亦向民事法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的民事訴訟,目前兩案都纏訟一年多,兩案的當事人也計畫在《勞動事件法》剛上路時就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希望能先回去工作。

陳明政指出,如果法院裁定暫時狀態,可命公司先讓勞工回去工作並給付工資,就算他不讓勞工回去,還是需照樣發薪水;馮澤源則表示,希望透過「暫時狀態」讓他回去工作,讓他有生活費,這段時間他一直無法找新的正職工作,怕公司會在法庭上說他已承認遭解僱,在訴訟上會不利。

當前個案的難處

但馮澤源案、佳福工會案這兩案都有其麻煩點,最後單看法院如何解釋;兩案中佳福工會較為單純,主要是「僱傭」或「承攬」的爭議。幸福球場的桿弟名義上工作是幫球手背球包,卻被公司要求拔草、大廳接待等額外工作,球場堅稱與桿弟是「承攬」或「委任」關係,未投勞健保、提撥勞退。2017年,幸福球場桿弟組成工會,訴求包含拒絕增加額外工作內容、爭取勞健保,但遭球場打壓,14名堅持爭取勞健保與退休金的成員被開除。

此案若要裁定暫時狀態,需法官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且「勞工有勝訴之望」,但勞動部裁決庭除確認公司為「不當勞動行為」外,亦認定桿弟與球場間屬「僱傭關係」,因此法官實際裁定暫時狀態時,心證偏向勞工方的可能性較大。

美光工會案則較麻煩,馮澤源當日其實是二度遭解僱;2017年11月14日,美光工會與公司計畫討論團協,上午馮澤源遭公司解僱、要求離開公司(勞裁認定不當勞動行為),下午他衝入團協會場,並有摔桌上水瓶等動作,公司再度聲明解僱。

下午的解僱工會亦有提裁決,但裁決庭認為下午之事為馮澤源個人行為,並非工會行動,且解僱乃針對他個人行為,不是針對工會,非不當勞動行為,但是否解僱有比例過重、二次解僱無效(上午已遭解僱,下午無法再度解僱)等問題,應由民事法庭判定;也就是說,馮澤源的解僱上午部分為不當勞動行為,下午則不是,若跟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後恐怕還是要看法院認定整體來說,他是否有「勝訴之望」。

除了裁定暫時狀態要件外,暫時狀態是否可反擔保亦是個問題;佳福工會理事長向麗琴指出,工會之前在民事庭亦有聲請假扣押,法院雖裁定假扣押,卻讓對方可提供反擔保,造成假扣押沒有實質作用,若定暫時狀態處分亦讓對方反擔保,只是讓雙方更多錢都放在法院而已;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邱羽凡則表示,《勞動事件法》沒有相關條文,須回到《民事訴訟法》,一般來說定暫時狀態處分是要防止重大損害跟急迫危險為目的,若反擔保就無法達成此目的,原則上定暫時狀態處分沒有反擔保。

但雖原則可能如此,實務上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法官卻同意反擔保的案例,若真如此,只是勞工、公司更多錢放在法院,最後確審後可領出,過程中勞工同樣無法得到保障;此外,依目前《勞動事件法》,確定僱傭關係訴訟只要「勞工有勝訴之望」就可裁定暫時狀態,不像過去要有「重大損害」,法官是否可能因此放寬反擔保的要件,同樣是未知數,目前這些個案是否能裁定暫時狀態、是否有反擔保,可能影響到未來類似個案。

工會提出的不作為之訴

空服員工會則是針對優惠機票一事,於今日提出不作為之訴;不作為之訴訟,是要求被告不可以做某件事,如按《勞動事件法》第40條,「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也就是工會可提出訴訟,要求雇主不得進行特定「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行為。

邱羽凡指出,過去在《民事訴訟法》也有相關規定,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可提出不作為訴訟,但在子法卻另有規定「社團法人人數五百人以上」、「財團法人財產總額一千萬元以上」、「侵害人數達二十人以上」等要件,造成此法條利益雖良善,卻很難實際運用,沒有實際的前例可參照;而目前《勞動事件法》的不作為訴訟,只要符合工會章程,且該行為侵害多數會員利益即可提出。

長榮優待機票爭議

詳細的0508公告與優待機票爭議,參考〈2019年長榮空服員罷工中的「優待機票」爭議

今年(2019)空服員工會罷工投票前,長榮航空於5月8日發出公告,表明取消罷工者的優惠機票;罷工結束雙方7月6日簽訂團協時,協議雙方於兩個月內開會討論恢復機票;但後續談判持續卡關,10月16日,勞動部裁決出爐,決定0508公告是針對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但未給予「救濟命令」,要求長榮恢復優惠機票。

空服員工會幹部趙婕歡表示,罷工結束後雙方雖開會討論恢復機票一事,但長榮提出的條件卻極為嚴苛,工會雖爭取全部恢復,但公司要求工會用「同意《勞基法》84-1(責任制)」為條件進行交換,工會不接受,最終談判無法繼續進行;空服員工會副秘書長周聖凱則說,裁決決定確認工會勝訴,但卻未要求公司恢復優惠機票,只罰他幾萬塊,這些錢對公司來說根本是小錢,《勞動事件法》今上路,希望使用新法的途徑,看看有沒有機會。

此案同樣涉及到法官如何解釋《勞動事件法》與空服員機票案,法條中不作為之訴的要件是「侵害多數會員之利益」,若優惠機票解釋為「雇主恩給式的給予」,取消能算「侵害」嗎? 法條裡的「利益」又該如何定義?

空服員工會秘書長鄭雅菱表示,優惠機票並非雇主單方面的恩給,而是空服員勞動條件的一環,長榮長期以來就提供優惠機票,亦放在招募官網,空服員這項權益是約定好、經年長久的,片面取消就是造成員工權益受損,且優惠機票經歷金融海嘯、SARS都沒有變更,為何在罷工後就沒了,而且是針對罷工會員,明顯就是對工會的打壓行為。

鄭雅菱說,此案同時牽涉到資方管理權限在哪裡、有沒有界線,今天長榮恣意更改內部規定,如果是專業上考量員工當然沒話說,但這個變更涉及員工權益,且這權益還是長久以來行使的類似契約的形式,長榮變更當然是片面毀約;「你的管理權,是可以上綱到即便侵害員工權益、違法法令,都沒有關係嗎?」

邱羽凡則指出,「利益」解釋很廣,如勞動條件外,福利也是勞工利益,此外若參加罷工就有不同待遇,侵害的可能是集體勞動法上的利益,這部分法院過去沒有注意,未來個案就要看工會律師是否能說服法院,勞工利益有包含這部分;她說,若法院一開始就將利益限制的很窄,如重大勞動條件才是利益,一定會影響後續判決,《勞動事件法》40條未來可能也無法發揮作用。

鄭雅菱說,《勞動事件法》上路,不作為之訴讓很多工會覺得期待,如公司突然改政策、很多人受害,之前勞工沒什麼辦法,唯有罷工一途,現在到底能不能透過訴訟得到好的結果? 
長榮這案子應有指標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