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別 | 使勞工出勤的要件 | 補薪或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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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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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
加給1日薪+補1日休(第4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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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 | 無。 | 前2小時各加⅓日薪、之後每小時各加⅔日薪。 |
休假 | 徵得勞工同意。 |
加給1日薪、無補休(第39條第1項後段)或 |
例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
加給1日薪+補1日休(第4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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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 |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與他方協商調整。 |
補1日休(調整後的特休)或 加給1日薪(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沒休完的特休)。 |
例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 加給1日薪+補1日休(第40條)。 |
勞動部函釋: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