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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休假、特別休假、休息日的工資與補假

假別 使勞工出勤的要件 補薪或補假
例假
  • 例假的重點在使「連續工作日」中斷,每7天有1天例假,也就是連續工作日不能超過6天
  • 適用4週變形工時者,每14天有2天例假(連續工作日最長12天)。
  • 屬法律強制規定,不能由勞工同意,在例假日上班。

例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加給1日薪+補1日休(第40條)。

休息日 無。 前2小時各加⅓日薪、之後每小時各加⅔日薪。
休假 徵得勞工同意。

加給1日薪、無補休(第39條第1項後段)或

加給0日薪+補1日休(挪移註釋

例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加給1日薪+補1日休(第40條)。

特別休假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與他方協商調整。

補1日休(調整後的特休)或

加給1日薪(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沒休完的特休)。

例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加給1日薪+補1日休(第40條)。

勞動部函釋: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