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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護理人員的護病比

跨界視角影片

關於 COVID-19「專責病房」與一般的「護病比」規範,請參見2022/6/24跨界視角〈護理人員勞動強度與「護病比」〉,焦點事件 Youtube 頻道,歡迎訂閱

「護病比立法」向來是民間團體與工會推動的重要目標,不過也有如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等,在2017年,對此採取批判的態度,認為護師職場環境惡化,如畸型班表、跨科調動、彈性人力、積休假、訓練期不足等…才是根本問題,「護病比」立法只是方便醫院製造表象,無法解決問題參考報導註釋

2018年5月,基護工會理事長吳嘉綾對「護病比立法」,仍採取批判的態度,認為標準「形同虛設」,有放水之嫌,不過也表示「並不反對護病比(立法)」(參考)。

2015年起,衛福部將「護病比」納入醫院正式評鑑項目,從健保裡增提20億元,對能做到比評鑑基準護病比更優的醫院加成補助報導

病房的種類和數量

台灣醫院病床分為「一般」、「特許」、「特殊」三類;「一般」又有「急性」、「慢性」之分,目前,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者,為「急性」的「一般」與「精神」病房,2020年底統計,全部醫院病床數量為137,026床,納入「護病比」計算的「急性一般」與「急性精神」合計為82,860床,佔比為60.47%,詳參這個條目

2018/5/13,衛福部預告訂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條之1,以行政命令,而非修《醫療法》的方式,規範「護病比」註釋,並於2019/2/1正式施行;基本邏輯為只計算「急性一般病房」與「急性精神病房」,並以「全院、全日平均護病比」作標準計算方式,並對不同等級的醫院,設置了(護比病)醫學中心「1比9」、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1比12」、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1比15」的護病比。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母法為〈醫療法〉第12條第3項

衛福部的「護病比」公式為:「前一月每一病房之(急性一般病床數×佔床率×三班)加總/該月每一病房之急性一般病床每日平均上班護產人員數(不含護理長、專科護理師及實習護士)加總」。

【舉例說明】

  • 假設某醫院有A、B兩病房。
  • A病房開放30床,佔床率80%,每日平均5位護產人員上班。
  • B病房開放40床,佔床率82%,每日7位護產人員上班。
  • 護病比計算為:(30×80%×3)+ (40×82%×3)÷(5+7)=14.2。

「全日平均護病比」結果以全院計算,故如某醫學中心全院護病比為8.2,但某病房高於9,仍符合規範(參考資料)。

  • 醫院裡病房的種類,參考(衛福部台中醫院)。

在制定「護病比」規範後,對於「全院」、「全日」、「平均」,以及規範的標準,都備受批判。

在「全院平均」的邏輯:醫院為了精簡人力、把護病比數字弄得漂亮,會用其他彈性調度人力的方式,比如減少護理人員休假、或是要護理人員跨班、跨科支援。

每種病床的護理人員勞務量不同,如「翻床率」較高的重症病房,護理師每天平均就要接待2到3個新病人,壓力很大,護病比應該降低參考

在「全日」的邏輯:如2018/8,護理之家大火參考,在夜間使用最少人力節省成本,救災人力不足,才會造成重大傷亡,因此如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等,呼籲將「三班護病比參考」入法報導

在規範的標準:國際間的護病比標準早已進展到1:6,前總統馬英九時代也曾喊出標準為1:7註釋,實際卻放寬到1:9(醫學中心),與訂定規範前實際狀況差距不大,護病比入法,也不會因新規定而增加護理人員的人力參考

馬英九在2008年總統大選時,對於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提出的「建置1:7護病比」環境,表示支持,2009年當選後,參加全聯會20週年慶祝大會時,再回應「盡最大可能範圍內去實現」,當時全聯會的訴求,僅及於醫院評鑑標準修改,並無「奢望立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