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同時出現特定「臨床」條件以及「流行病學」條件時,需要向主管機關通報。其中,「臨床條件」指的是發燒、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肺炎等症狀;「流行病學條件」則是指有沒有到過疫區、或密切接觸過確定病例等高風險族群(參考)。 被通報的人,會採取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等「防疫措施」,並進行 2019-nCoV 病毒(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採檢後,若驗出為陽性,即為「確定病例」;若沒驗出陽性,但有症狀,且過去14天內有接觸過出現症狀的確診者,則會被列為「極可能病例」。 參考條目:對於被感染者、與具感染風險者的管制措施 武漢肺炎》 對於被感染者、與具感染風險者的管制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政府主管機關可以對於「被感染者」(確診者)以及「具感染風險者」作必要的處置措施,這些措施除了治療、檢疫等,對於其進行的場所,也可以採取隔離、指定處所等。 對於2019年底爆發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俗稱武漢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採取的管制措施,對於「確定被感染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及其相關公告,需要被「隔離治療」。 對於「具感染風險民眾」,則依其第48條、第58條、第36條依風險高低,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與「自主健康管理」。其中「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是強制性較高的措施,依規定不得外出(參考);「自主健康管理」則建議避免外出,沒有強制性的要求。 確診者的管理措施:隔離治療(來源:「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具感染風險者管理措施: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前兩項有高度強制性,自主健康管理的強制性則較弱。(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更新日期2020/2/5): 武漢肺炎》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與自主健康管理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 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負責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居家隔離14天主動監測1天2次 配合事項 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 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 必要時進行強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對象 具中港澳旅遊史者 自韓國入境之外籍人士(2/24新增) 2/27後自韓國入境之本國籍人士(2/24新增) 自義大利(2/27新增)、伊朗(3/1新增)入境人士 自「第三級」地區入境人士(3/17調整) 所有入境人士(3/19開始施行) 負責單位 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 方式 居家檢疫14天主動監測1天1~2次 配合事項 主管機關開立「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配戴口罩返家檢疫。 里長或里幹事進行健康關懷14天,每日撥打電話詢問健康狀況並記錄「健康關懷紀錄表」。 檢疫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將送指定醫療機構採檢送驗衛生主管機關加入主動監測。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必要時進行強制安置。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對象 申請赴港澳獲准者(3/19後所有入境者皆需居家檢疫) 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 自疾管署旅遊疫情建議「第一級」與「第二級」入境之旅客(2/24新增,3/19後所有入境者皆需居家檢疫) 2/25~26自韓國入境之本國籍人士(2/24新增) 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 負責單位 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自主健康管理14天 配合事項 無症狀者: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如需外出應全程配戴外科口罩;勤洗手,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有發燒或咳嗽、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身體不適者:確實配戴外科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接觸史、旅遊史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似症狀,返家後也應配戴口罩避免外出,與他人交談時應保持適當距離。 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採檢後返家於接獲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 醫療院所工作人員暫勿至醫療院所上班。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標籤 (Tags) COVID-19@台灣 標籤 (Tags) COVID-19@台灣 2/16擴大通報標準 通報標準 武漢肺炎》一、二級流行地區 分級 一級流行地區 二級流行地區 地區 湖北 廣東(2/8列入) 河南、浙江(2/14列入) 除了被列入「一級流行地區」的中國其他省份。 香港 澳門 定義 表示當地已出現明顯不易控制的社區傳播 。 表示懷疑當地已有社區傳播。 【另請參見】 流行地區分級調整的歷程 武漢肺炎》流行地區分級調整的歷程 作為境外管制時期 2020年針對武漢肺炎,中央政府成立「中央流行疾病指揮中心」,並從2月1日起,對中國各地依疫情情況分為一、二兩級,並就此作出不同的管制標準。 由於並沒有常規化的標準,因此「分級」的定義、內容、管制或限制項目,只能透過指揮中心陸續發布的新聞稿更新(2/1、2/2、2/3、2/5、2/5)(2/5下午原標題為「不含港澳」。晚間疫情中心修改同篇新聞稿,增加末段補充說明一段、並修改標題為「含港澳」)。 直至2月5日晚間,除將湖北省列為一級以外,中國全境(包括港、澳)皆被列為二級。不過搭配外交部在2月4日公布的全面入境管制措施:「2月7日起,針對14日內(自1月24日以後)曾經入境或居住於中國大陸的一般外籍人士,將禁止入境我國」(參考),使得原本對一般民眾,可以用來區分可否入境、入境後的管理機制等的「流行地區分級」,已經沒有太大實際效用。 綜整來說,至2月6日晚間的情況是:在過去14天內曾有中港澳旅遊、居住史者,外國籍、中國人士,原則上不得入境;港澳人士,不再受理入境停留簽證;先前已取得有效出入境證件的港澳人士、及我國籍人士,原則上入境後需要進行「居家檢疫14天」(參考、參考)。 作為通報定義時期 不過在2月7日,衛福部更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及採檢送驗注意事項》,這是給醫檢人員用來判定,病患或受檢者,是其它疾病、或有可能是武漢肺炎感染者,而需不需要通報的標準定義。2月7日的修訂版本中,引入了「一級流行疫區」作為判定條件之一,主要只對於醫檢人員,在判定有用;對於一般民眾,則沒什麼用了。(參考) 至2月14日,第一級流行地區包括:湖北省、廣東省、河南省、浙江省。而中國其它地區、包括港澳,則列為二級流行地區(參考)。 但在2月28日,衛福部根本性修改了通報定義,把「第一級流行地區」改為「流行地區」,實際地區為「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的地區,「通報定義」中的地域不再限於陸港澳。這個原本僅用於描述陸港澳疫情分級的「一級流行地區、二級流行地區」兩個名詞,目前沒有其它使用的地方。 標籤 (Tags) COVID-19@台灣 通報及病例定義修改的歷程 武漢肺炎》通報及病例定義修改的歷程 指揮中心在1/16、1/31、2/7公布更新過三個版本的通報條件以及病例定義。 在1/16的最初版中,臨床條件之一為「有發燒『且』急性呼吸道感染」要同時有兩種症狀。在第二版中,加嚴防疫的強度,改為「有發燒『或』急性呼吸道感染」,兩種症狀只要有一種即符合條件。 最初版中,流行病學條件中旅遊和居住史的地點只有武漢地區,之後兩次更新,逐次擴大地區的範圍。 標籤 (Tags) COVID-19@台灣
武漢肺炎》 對於被感染者、與具感染風險者的管制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政府主管機關可以對於「被感染者」(確診者)以及「具感染風險者」作必要的處置措施,這些措施除了治療、檢疫等,對於其進行的場所,也可以採取隔離、指定處所等。 對於2019年底爆發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俗稱武漢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採取的管制措施,對於「確定被感染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及其相關公告,需要被「隔離治療」。 對於「具感染風險民眾」,則依其第48條、第58條、第36條依風險高低,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與「自主健康管理」。其中「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是強制性較高的措施,依規定不得外出(參考);「自主健康管理」則建議避免外出,沒有強制性的要求。 確診者的管理措施:隔離治療(來源:「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具感染風險者管理措施: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前兩項有高度強制性,自主健康管理的強制性則較弱。(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更新日期2020/2/5): 武漢肺炎》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與自主健康管理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 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負責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居家隔離14天主動監測1天2次 配合事項 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 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 必要時進行強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對象 具中港澳旅遊史者 自韓國入境之外籍人士(2/24新增) 2/27後自韓國入境之本國籍人士(2/24新增) 自義大利(2/27新增)、伊朗(3/1新增)入境人士 自「第三級」地區入境人士(3/17調整) 所有入境人士(3/19開始施行) 負責單位 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 方式 居家檢疫14天主動監測1天1~2次 配合事項 主管機關開立「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配戴口罩返家檢疫。 里長或里幹事進行健康關懷14天,每日撥打電話詢問健康狀況並記錄「健康關懷紀錄表」。 檢疫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將送指定醫療機構採檢送驗衛生主管機關加入主動監測。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必要時進行強制安置。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對象 申請赴港澳獲准者(3/19後所有入境者皆需居家檢疫) 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 自疾管署旅遊疫情建議「第一級」與「第二級」入境之旅客(2/24新增,3/19後所有入境者皆需居家檢疫) 2/25~26自韓國入境之本國籍人士(2/24新增) 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 負責單位 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自主健康管理14天 配合事項 無症狀者: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如需外出應全程配戴外科口罩;勤洗手,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有發燒或咳嗽、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身體不適者:確實配戴外科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接觸史、旅遊史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似症狀,返家後也應配戴口罩避免外出,與他人交談時應保持適當距離。 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採檢後返家於接獲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 醫療院所工作人員暫勿至醫療院所上班。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標籤 (Tags) COVID-19@台灣 標籤 (Tags) COVID-19@台灣
武漢肺炎》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與自主健康管理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 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負責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居家隔離14天主動監測1天2次 配合事項 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 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 必要時進行強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對象 具中港澳旅遊史者 自韓國入境之外籍人士(2/24新增) 2/27後自韓國入境之本國籍人士(2/24新增) 自義大利(2/27新增)、伊朗(3/1新增)入境人士 自「第三級」地區入境人士(3/17調整) 所有入境人士(3/19開始施行) 負責單位 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 方式 居家檢疫14天主動監測1天1~2次 配合事項 主管機關開立「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配戴口罩返家檢疫。 里長或里幹事進行健康關懷14天,每日撥打電話詢問健康狀況並記錄「健康關懷紀錄表」。 檢疫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將送指定醫療機構採檢送驗衛生主管機關加入主動監測。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必要時進行強制安置。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對象 申請赴港澳獲准者(3/19後所有入境者皆需居家檢疫) 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 自疾管署旅遊疫情建議「第一級」與「第二級」入境之旅客(2/24新增,3/19後所有入境者皆需居家檢疫) 2/25~26自韓國入境之本國籍人士(2/24新增) 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 負責單位 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自主健康管理14天 配合事項 無症狀者: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如需外出應全程配戴外科口罩;勤洗手,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有發燒或咳嗽、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身體不適者:確實配戴外科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接觸史、旅遊史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似症狀,返家後也應配戴口罩避免外出,與他人交談時應保持適當距離。 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採檢後返家於接獲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 醫療院所工作人員暫勿至醫療院所上班。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標籤 (Tags) COVID-19@台灣
武漢肺炎》一、二級流行地區 分級 一級流行地區 二級流行地區 地區 湖北 廣東(2/8列入) 河南、浙江(2/14列入) 除了被列入「一級流行地區」的中國其他省份。 香港 澳門 定義 表示當地已出現明顯不易控制的社區傳播 。 表示懷疑當地已有社區傳播。
武漢肺炎》流行地區分級調整的歷程 作為境外管制時期 2020年針對武漢肺炎,中央政府成立「中央流行疾病指揮中心」,並從2月1日起,對中國各地依疫情情況分為一、二兩級,並就此作出不同的管制標準。 由於並沒有常規化的標準,因此「分級」的定義、內容、管制或限制項目,只能透過指揮中心陸續發布的新聞稿更新(2/1、2/2、2/3、2/5、2/5)(2/5下午原標題為「不含港澳」。晚間疫情中心修改同篇新聞稿,增加末段補充說明一段、並修改標題為「含港澳」)。 直至2月5日晚間,除將湖北省列為一級以外,中國全境(包括港、澳)皆被列為二級。不過搭配外交部在2月4日公布的全面入境管制措施:「2月7日起,針對14日內(自1月24日以後)曾經入境或居住於中國大陸的一般外籍人士,將禁止入境我國」(參考),使得原本對一般民眾,可以用來區分可否入境、入境後的管理機制等的「流行地區分級」,已經沒有太大實際效用。 綜整來說,至2月6日晚間的情況是:在過去14天內曾有中港澳旅遊、居住史者,外國籍、中國人士,原則上不得入境;港澳人士,不再受理入境停留簽證;先前已取得有效出入境證件的港澳人士、及我國籍人士,原則上入境後需要進行「居家檢疫14天」(參考、參考)。 作為通報定義時期 不過在2月7日,衛福部更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及採檢送驗注意事項》,這是給醫檢人員用來判定,病患或受檢者,是其它疾病、或有可能是武漢肺炎感染者,而需不需要通報的標準定義。2月7日的修訂版本中,引入了「一級流行疫區」作為判定條件之一,主要只對於醫檢人員,在判定有用;對於一般民眾,則沒什麼用了。(參考) 至2月14日,第一級流行地區包括:湖北省、廣東省、河南省、浙江省。而中國其它地區、包括港澳,則列為二級流行地區(參考)。 但在2月28日,衛福部根本性修改了通報定義,把「第一級流行地區」改為「流行地區」,實際地區為「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的地區,「通報定義」中的地域不再限於陸港澳。這個原本僅用於描述陸港澳疫情分級的「一級流行地區、二級流行地區」兩個名詞,目前沒有其它使用的地方。 標籤 (Tags) COVID-19@台灣
武漢肺炎》通報及病例定義修改的歷程 指揮中心在1/16、1/31、2/7公布更新過三個版本的通報條件以及病例定義。 在1/16的最初版中,臨床條件之一為「有發燒『且』急性呼吸道感染」要同時有兩種症狀。在第二版中,加嚴防疫的強度,改為「有發燒『或』急性呼吸道感染」,兩種症狀只要有一種即符合條件。 最初版中,流行病學條件中旅遊和居住史的地點只有武漢地區,之後兩次更新,逐次擴大地區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