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歐碧薇,圖:移民署(失聯移工自行到案的宣導)
4月17號,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入出國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遭到移工團體批評報導,加重失聯移工罰則的第74-1條,移民署修正後,將罰鍰打折,不過仍較現行法大幅提高;至於人權團體關心的,與難民有關的「給予難民暫時合法身份」(第22條),以及被保留,另外,移民署同意了在外國人強制出境,得由律師陪同的條文,並提案通過(第36條)。
在政院版草案,失聯移工罰則,從現行2千至1萬提高至6萬至30萬,移民署提修正動議,將罰則改為1萬至5萬;至於容留藏匿逾期停留外國人罰則,修改文字註釋,排除不知情而容留、藏匿或隱蔽逾期停居留外國人的狀況,罰鍰則維持院版6萬至30萬,並得按次處罰。由於74-1條第二項牽涉到第29條第2項,集會遊行保障的相關罰則,因為第29條先前已確定保留報導,主席莊瑞雄裁示,程序先於實質,74-1直接保留。
「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蔽之者」
立委提案在現行第22條的居留規定中,加入「可能為難民或申請庇護者」,在入國後十五日內,可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移民署國際及執法事務組長張文秀說,這牽涉到政治、經濟各層面,以及社會接受度的問題,擔心在開了大門後,造成外界誤解台灣已經接受難民,而對社會造成衝擊,引入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張文秀說,個案部分目前已有機制作配套處理,去年(2022),移民署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4條,新增了「特殊原因」得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若有收到申請,移民署會行文勞動部、衛福部等,使難民取得工作權跟健保資格,因為是以中轉為目的,所以希望維持為個案處理,張文秀也表示,由於去年6月份才修法通過,目前還沒人申請。
第36條部分,移民署也提修正動議,在強制出境前的陳述意見程序中,「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之後,第36條照內政部移民署提案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