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2021年,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報導,認為原住民狩獵限制使用自製獵槍不違憲,並認為自製獵槍規範不足,限期兩年修正相關法規,內政部近期預告新版〈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原住民族青年陣線今(3/14)召開記者會,指出新辦法將使原住民自製獵槍成本提高、也存在更高的法律風險,原青陣線不滿警政署私下邀請族人替管理辦法背書,要求終止預告、重啟協商。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科長林志駿表示,之前邀請討論的對象,主要是原民會提供的名單,而法制上沒有終止預告的程序,但預告期滿後將會蒐集各界意見,邀請包括原青陣線等相關團體研商辦法修正。
新版〈辦法〉第2條明定,自製獵槍零組件及彈藥,以「內政部許可」購置之獵槍主要組成零件。原青陣線成員撒丰安說,部落裡面常用的獵槍俗作「喜德釘獵槍」,是用打擊釘槍的工業底火來擊發填充物,進而達到射殺獵物的效果。
而內政部許可的零組件,則限制要自「國外槍廠註釋」進口,撒丰安認為,將使製槍成本大幅提高,而現行非進口零組件的自製獵槍將變成非法,修法等同廢除自製獵槍。
內政部草案第2條立法理由說明第三點稱:「原住民自製獵槍之能力及設備不足,致槍枝設計及結構不完善,缺乏保險裝置,使用時容易造成意外傷亡。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八○三號解釋,為輔助原住民製造具安全性之獵槍,第三款定明自製獵槍應使用以內政部許可購置自國外槍廠進口之獵槍主要組成零件完成製造,使自製獵槍定義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意旨。
法扶基金會原民中心主任林秉嶔說,本次修法起源於「王光祿案」所做出的〈釋字803〉註釋,但〈釋字803〉沒有說要廢除自製獵槍,內政部新辦法卻改用新的一套機制,限制必須從國外進口自製獵槍零組件,原住民還是可以買國外零組件「自製」沒問題,但只能用更高的價格買;沒錢買但又想打獵,一樣會走回自製喜德釘獵槍的老路,讓修法白忙一場,卻使得族人深陷違法風險。
台東布農族獵人獵人王光祿,2013年因使用改良式自製獵槍獵取山羊、山羌,被警方逮捕,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保法》,判處3年6個月刑期,2015年,檢查總長顏大和提請非常上訴,暫緩入監,2017年,最高法院認定該案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並申請釋憲,202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803〉解釋,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指出內政部「對自製獵槍規範不足」,內政部警政署因而修正〈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辦法。
〈辦法〉第9條規範,自製獵槍持有從現行每人兩支改為每人一支,撒丰安指出,非法獵槍管制就會回到母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裡,持有非制式獵槍判3年以上徒刑,製造者會判到5年以上。
原青陣指出參考,根據警政署在2022年統計資料,現有登記合法獵槍共7,033把,但族人實際持有無法登記的獵槍推估在四倍以上,因現行實際使用、對使用者來說更加安全的獵槍,卻因過於嚴苛的相關規定而無法登記,警政署明明知道有大量未登記使用獵槍的問題,卻不打算處理,更修法限縮可登記數量。
林秉嶔也說明,這對原住民將造成很高的法律風險,儘管法律不溯及既往,但萬一出現爭議,司法實務上會要求舉證製槍時間,往往會出現困難,但這些法律風險都要由族人承擔。原青陣線擔憂修法通過後會有更多「非法持有獵槍的王光祿」。
烏來的泰雅族獵人 Kinga 表示,有許多部落裡的獵人知道有這件事但今天不敢來,擔心出了部落就變成罪人。Kinga 說,原住民獵槍從17世紀就已經有了,經歷荷蘭、清朝,但在日治時期被大量搜括、禁止,希望國民政府不要再走日本殖民的路,獵槍在原住民文化裡只是最小單位的工具,其背後牽涉到的是文化的傳承,獵槍的意涵不只有獵殺,包括對整個動植物及生態的了解,不希望因為限縮工具的使用而影響到整個文化。
- 條目:〈王光祿事件時程表〉
- 2021/5/7 〈釋憲結果:限自製獵槍,保育類不能捕 王光祿案律師: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