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梁家瑋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5/7)針對原住民狩獵案作出〈釋字803〉號解釋,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範原民打獵除罪範圍僅限自製獵槍未違憲、《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原民「傳統文化」等的獵捕對象,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由於引發釋憲的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當年是以持非自制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此解釋對個案救濟恐無助益,律師團表示遺憾;王光祿則質疑這個解釋將使狩獵的文化被抹滅,他還是會繼續狩獵。
除了狩獵限定自製獵槍、不能捕獵保育類野生動物,這些大原則不違憲外,大法官也不認為《野保法》「事前核准」的規範圍違憲,只對《槍砲條例》與《野保法》子法的一些細節,作出違憲的解釋:自製獵槍的規範有所不足,不能符合原住民安全從事合法狩獵的需要,兩年內需修正。原住民申請獵捕活動應於5日內提出申請,及申請書中須載名「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等規定,欠缺合理彈性,違反比例原則,不再適用。
2013年王光祿因遭判刑3年6個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2017年,合議庭法官認為,《槍砲條例》與《野保法》僅在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時,允許原住民狩獵,罔顧其生活習慣,而打獵時只能使用自製槍枝狩獵,造成安全問題,於是破天荒地提出釋憲案。
律師謝孟羽表示,這次釋憲未開放制式獵槍,超出預期。他說,《野保法》部分讓人非常驚訝,最高法院已承認原民可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大法官今天居然宣布不能打,這完全不符合原民情況、不了解部落生活,做出決定的大法官,應到山上看看這決定是對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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