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的「環現差」審查(攝影:王子豪)。
在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裡,如果開發單位要變更已經通過的環評結論,以開發案「環評通過三年內,是否實施開發行為」為界,分別要提出「環境差異分析報告(環差)」與「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供主管機關審查。
「環差」和「環現差」最大的差別在於,「環差」無法處理原環評結論通過後,外在環境的改變,而「環現差」可以。
所以開發單位在環評通過後,如果沒有實際開發的打算,為了避免日後還需要走到相對較嚴謹的「環現差」審查程序,會在三年內,做一些像是整地之類的小工程,滿足「已經實施開發行為」的外觀。
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就是台東的「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參考」,2000年通過環評,之後三年內沒有開發行為,從2006年到2022年,十幾度「環現差」審查,都沒有通過;不過,因為沒有退場機制,原環評結論仍有效,業者未來仍可持續不斷提出「環現差」。
這種制度上造成的不確定性,使得在地的居民必須不斷地面對這個「殭屍環評」的騷擾,而行政機關也得不斷地付出審查的成本;也因此,如何在環評制度裡加入老舊環評退場的機制,就不斷地在許多個案裡被提起,環境部當然不是不知道這些問題,但經過2018年(詹順貴版)《環評法》修法失敗之後,問題就一直擱在這裡……
- 條目:〈老舊環評與《環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