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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一年後上路 司法院打算怎麼辦?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前篇,請參閱:〈勞動事件法》做工會靠山 司法能掩護裁決?

勞動事件法》在程序上最核心的改變,就是加入了在訴訟前,由承審法官參與的「司法調解」程序,在未來的裁判者權威意見的引導下,限時限次(3個月內以3次期日內終結)地希望增加調解的達成率,就減少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數量來說,或許會有立竿見影的功效,但對於案件的「妥適」與否,或者進一步說,能否脫離民事法的窠臼、落實勞動法的保障,可說是大好大壞。

「快」而「妥」自然是「大好」,但「快」,卻也很可能放大「不妥」的成份,為了求「快」、將案件擋在訴訟前,承審法官同時扮演「協調者」與「裁判者」這兩個互有扞格的角色,又要兼顧「業務壓力」,如何顧及《勞動事件法》中,處處要求他主動「闡明」維護權利的方法、「依職權調查」證據…等任務,可以說完全繫於「人」,對於預計1年後上路的《勞動事件法》,司法院要如何面對「人」的問題?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說,目前預計未來一年,前半年修訂相關子法,後半年與各地方法院做各種行政上的調整,包括「勞動法官」遴選,增聘調解委員等,李國增說,日本的《勞動審判法》是通過之後兩年才正式上路,而這次台灣修法通過,由於瞭解民間盡速修法的渴望,所以將一年後正式上路為目標,但無法保證百分之百。

法院是否有足夠的能量支撐?又該如何培養大量具有勞動意識的法官?

關於《勞動事件法》

根據司法院統計,2016年勞工訴訟案件進入高等法院約800件、地方法院約3,500件,一年大約有4,000件左右的勞資爭議案;李國增舉例,過去法院中若有50個法官,其中30個都會受理勞工的案件,一年法院若收到200個勞工訴訟案,基於法官各類別分案的公平,平均一個法官一年僅會審理7個勞工案件,在這樣的情況法官沒有辦法去累積其專業素養,換言之,一個法官要處理案子種類越多,就越不專業。

李國增說,未來的「勞動法庭」將遴選具有專業勞動法素養,或是有其熱枕的法官作為「勞動法官」,譬如說由5個法官來辦所有的勞資爭議案,這樣一年每位法官就能經手40件個案,也能迅速累積經驗;他坦言,而勞動法官的研習需要時間過度,不可能都是變了專家才去,只能邊做邊學,大量案件累積幾年後,自然就會變成「具有勞動素養」的法官。

至於人力問題,由於是透過調整法官案件類別來達成需求,李國增認為,暫時不會有人力短缺的問題,但近年來無論何種類別的案件都有上升趨勢,不排除未來案件量會增加,仍需要與行政院討論增加司法院員額。

至於未來的「司法調解機制」,李國增認為,法院的調解,接近「訴訟準備庭」,不能完全取代原先地方政府勞政單位與勞動部的「行政調解機制」,否則屆時若全部的勞資爭議案都湧入法院,當然就會無法負荷;李國增說,從國外的案例看來,也並非是將所有紛爭都交由法院解決,司法應該是不得不的最後手段。此外,李國增認為,鄉、鎮、市、區公所數量眾多,成本也較低,金額較小的勞資爭議也可以優先利用。

而目前《勞動事件法》中,對於法官之外,參與調解的另兩位「調解人」,並沒有類似《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由勞、資推派,而是由法院遴選,不過李國增說,未來調解委員會將由法官,與一個「懂資方」(權益)的委員,再加上一個「懂勞方」(權益)的委員組成;這些委員,可能從現有法院本身調解委員中產生,再加上勞動部推薦的人馬,再來看人數是否足夠,也將在推動的下半年對調解委員進行訓練,會比過去更為嚴謹。

至於如台灣勞工陣線等勞團希望未來不僅是「勞動法庭」,而應該朝向的三審三級制「勞工法院」發展,李國增說,目前勞資爭議案件不足,若設置勞工法院有幾個問題,首先是司法院員額數不足,若於各縣市設置恐怕不符合比例原則,如果只設置北中南各一個,則它的地理位置可能會造成勞工不便,如此下來未必對勞工有利;不過,李國增說,這次《勞動事件法》訂定時有通過一個附帶決議,在實施三年之後將重新檢討,屆時若有一定的案件數量,員額又充足的話,也不排除這個目標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