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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NGO舉證歷歷 「福甡11號」剝削漁工 漁業署認了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福甡11號。(提供:漁業署)

遠洋漁工悲歌

在國際壓力下,台灣制定《遠洋漁業條例》,聲稱可以保障漁工權益,但其執行能力備受質疑,請參考:〈境外漁工遭非人道剝削 誰管?〉,在台灣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遭受剝削的按例,請參考:〈惡海沈冤難見青天 台灣譜曲的遠洋漁工悲歌

今年(2018)5月,「福甡11號」在南非開普頓港被扣留,成為全球第一起因違反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ILO)《漁業工作公約》被扣留的「世界首例」,船上漁工指控業者苛扣薪資、生活環境不佳,也讓台灣漁業剝削漁工情形再次浮上檯面;但在事發當時,漁業署否認該船違反《漁業工作公約》,而稱僅是因為「船體故障」,但在上個(9)月漁業署對福珄11號展開第二波調查,並在10月4號公佈調查結果,指出「福甡11號」的確涉及剝削漁工。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表示,「福甡11號」的處置分兩個部分,首先是工資不足、違反勞務契約及船居生活照顧不佳、未經許可聘僱非我國籍船員以及仲介業者未與經營者及船員簽訂契約,已經依照《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對經營者與仲介進行「行政罰」,處以新台幣375萬罰鍰以及收回該船漁業執照5個月。

而針對「福甡11號」涉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刑事罰」部分,現在也已交由高雄地檢署偵辦;至於另一艘漁船「金昌6號」則是涉及違法捕撈「平滑白眼鮫」及「污斑白眼鮫」等鯊類,遭開罰船主950萬、船長190萬元,共計1,140萬元罰鍰、收回漁業執照6個月及船長漁船船員手冊6個月。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指出,這次的事件漁業署在第一時間未善盡調查的責任,否認事實,是因為這次英國NGO「環境正義基金會(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去印尼找到這些漁工,拍攝短片,以及國內外的團體不停將事件披露,才讓漁業署不得不說實話,否則這次的事件恐怕又會石沉大海。

前情提要

今年7月,「福甡11號」違反《漁業工作公約》,漁業署「調查」後表示沒有這回事,參考:〈漁工問題被ILO點名 台灣人口販運防制成果遭質疑

7月份,ILO提出指控時,漁業署發稿「澄清」,認為「福甡11號」僅是因為有「適航性問題」而被扣留,而留在港內留置改善,是在「修船」,在船體改善後就重新出港作業,漁業署說,船上沒有剝削的情況,在訪談船長與船員後,認為2位船員僅是因為沒水洗澡所以心生不滿,其他部分一切正常(新聞稿)。

但在上個月13號,「福甡11號」返航台灣,漁業署又再發新聞稿,改口其「疑似」違反《公約》,並展開第二波調查,10月4號發佈結果,發現「福甡11號」未詳實回報漁獲資料、未經許可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且聘僱的外籍漁工休息時間短,每日工作14小時以上,生活環境不佳,每月工資僅9千元上下,於是針對台灣籍船主、仲介開罰,並送交高雄地檢署調查;依照《管理辦法》開罰,也是《遠洋漁業條例》訂定之後的首例。

最後讓漁業署重啟調查的契機,可能與日前國際NGO發佈的報導有關,9/11,在福甡11號返航的前兩日,英國EJF就發佈報導,批評漁業署5月時調查工作是「一次拙劣的檢查」(instead conducted a botched inspection),與漁工受到剝削的情形不符,並在線上發佈《拖網而逃:台灣未能阻止福甡11號剝削漁工及非法捕魚》紀錄片,在片中藉由返鄉印尼漁工的口述與照片,描繪「福甡11號」剝削漁工和非法捕撈瀕危鯊類的行為。

EJF亦將相關調查報告提交歐盟,很有可能會影響台灣解除黃牌警告,也因此漁業署因此大動作重啟調查,並在今日發佈調查結果。今年3月,歐盟就曾認為台灣漁業署雖然訂定「漁業三法」,也升級相關設備,但「執行」方面尚且不足,所以將台灣漁業仍維持在黃牌的警告名單內,而依照歐盟觀察員每半年來訪一次的週期,近日就是台灣是否能解除黃牌警告的關鍵。

李麗華說,當時「福珄11號」得以在南非脫身後,就趁機在回程將受到剝削的印尼漁工一批批的遣返回國,僅留下緬甸和越南籍的漁工,同時也很有可能在半途將船上的非法捕撈脫手,而在最有爭議的節骨眼錯失時間,現在才事後殺雞儆猴,恐怕也是事倍功半,而雖然漁業署這次由於解除歐盟黃牌與國內外輿論等壓力,祭出了罰則,但還是不能忽視台灣漁業剝削漁工的常態「福珄11號絕不是個案」。

10月4號,漁業署召開記者會,說明針對福甡11號與金昌6號違法情形的調查結果。(提供: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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