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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工問題被ILO點名 台灣人口販運防制成果遭質疑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質疑政府並未有效保障漁工權益。(攝影:侯百千)

你知道嗎?

農委會漁業署及勞動部堅持,在遠洋漁船上工作,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不適用《勞基法》,目前受《遠洋漁業條例》及其子法漁業署依據第26條授權,訂定了《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參見報導:〈境外漁工遭非人道剝削 誰管?

內政部今(7/25)舉辦為期2日的「2018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邀請各國學者專家與政府官員進行交流,希望能強化人口販運防制,但多個移工、環保團體組成的「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在場外踢館,針對日前的「福甡11號」事件提出質疑,認為政府並未有效保障漁工權益,要求政府從制度上加強對外籍漁工的實質保護,儘速簽署《漁業工作公約(ILO Convention No.188)》並將其中內容國內法制化,並廢除境外聘僱制度、讓外籍漁工一律適用《勞基法》。

ILO《漁業工作公約》目的是確保在遠洋漁業工作的各國漁工的相關權益,其中規範漁工休息時間、報酬支付規則、船長責任等內容,讓其權益與安全能夠被加以保障,並讓簽署國得以檢查經過港口的外國船隻是否符合公約的要求;此公約在2007年就通過,但直到去(2017)年11月才通過最低10國簽署的門檻而生效,這次「福甡11號」事件事發地南非也是簽署國之一。

上週(7/18),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ILO)發佈報導,指出今年5月,在南非開普頓港,第一次對違反《漁業工作公約》的漁船進行扣留2539-003,而這艘「世界首例」被扣留的漁船,就是來自台灣的高雄籍漁船「福甡11號」。

該報導指出,南非海事安全局( the South Afric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SAMSA)的兩名檢查員,發現「福甡11號」上有一連串問題,有些是關乎是否能安全航行的「適航性問題」,例如諸多設備老舊,救生圈無法使用、船錨遺失,而與「漁工權益」相關的部分,則是船上大部分船員都沒有合約,也沒有完整船員名單,並指出漁工「住宿條件差,食物不足」,對漁工保障不足,並給出「健康和安全條件普遍不佳。」的評語;南非政府5月初將「福甡11號」原港留置調查,直到6月底才讓其離開港口。

對此,漁業署回應「該漁船並未違反《漁業工作公約》」,而發稿「澄清」(漁業署新聞稿);漁業署認為,「福甡11號」僅有「適航性問題」有需改善,而留在港內留置改善,是在「修船」,在船體改善後就重新出港作業,繳交的28,500元也非罰款,而是「滯港停泊費」。

漁業署說,據他們調查,事件起因2名船員向印尼開普頓領事館申訴,指出船上工作條件、伙食待遇不佳,要求提前解約返國,但經漁業署駐南非人員訪談船長與船員,認為兩位船員僅是因為當時開普敦沒水洗澡所以心生不滿,其他部分一切正常,也沒有兩名船員所說的虐待情形,最終南非海事安全局及漁業局也都認定「福甡11號」並無違反《漁業工作公約》。

團體要求,政府應立刻展開調查,並提出事件報告,讓真相大白,以示公決;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施逸翔表示,政府自稱已落實移工的保護,第一艘違反公約的漁船卻就是台灣籍,相當諷刺,希望政府能面對現實好好改善。

宜蘭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則是表示,台灣連續在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2 中被評為人口販運問題相對不嚴重的「第一列」,但自2015年起,幾乎每一年,遠洋漁業都在報告中被點名,凸顯漁工剝削問題一直存在,從未解決2539-004

多國人口販運防制專家學者前來參與會議,與政府官員交流。(攝影:侯百千)

環保團體綠色和平租下宣傳卡車停在會場對面表達訴求。(攝影:侯百千)

警方戒備「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記者會開始沒多久就開始驅離。(攝影:侯百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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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是美國政府針對全球人口販運問題,每年做的調查報告,其中第一級是最不嚴重、第三級為最嚴重,台灣已連續九年第一級,但美國在台協為指出,雖然第一級是最高的等級,但並不代表在第一級的國家就沒有人口販運的問題,僅是代表該國家達到美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中的最低標準,正在著手進行處理國內的人口販運問題。

  2. 該報導標題為「First fishing vessel detained under ILO Fishing Convention(第1艘因《漁業工作公約》遭扣留的漁船)」,事實上,南非政府應該是依據該公約第43條第2項前段,因為接獲投訴,而對該漁船進行是否違反「公約」的調查,而非該項後段,已認定該船有明確危及船員健康及安全的行為,而採取了必要的措施。
    公約第43條第2項:If a Member, in whose port a fishing vessel calls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its business or for operational reasons, receives a complaint or obtains evidence that such vessel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onvention, it may prepare a report addressed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flag State of the vessel, with a copy to the Director-General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may take measures necessary to rectify any conditions on board which are clearly hazardous to safety or health.

  3. 以2018年報告為例,美國國務院指出:「雖然台灣當局符合最低標準,然而遠洋船隊台灣籍漁船以及台灣船東擁有的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層出不窮,勞動部與漁業署囿於權責劃分,一直無法有效解決漁工剝削問題。當局有時並未對涉嫌剝削外籍漁工的台籍人士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