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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vs.勞檢:勞動部告訴你和不告訴你的事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孫窮理報導

6月4號,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接到桃園市勞動局通知,前往華航公司,參與他們提出檢舉的勞檢,遭到華航公司拒絕,華航要求空職工祕書長鄭雅菱離開現場,並脫掉空職工的背心,否則堅持不配合勞檢,最後,勞檢員請示上級後,將勞檢改為近日擇期在市政府舉行,使得勞檢不了了之。

陪檢?陪鑑?魚目混珠

《勞動檢查法》第14條第1項,勞檢員進入事業單位勞檢,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可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裁罰3到15萬;不過這是針對拒絕勞政單位「勞檢員」檢查的情形,《勞檢法》第22條只規定勞檢員在進入事業單位勞檢時,要「通知」工會,工會接到通知到場,稱為「陪同(勞檢員)檢查」,《勞檢法》並未規定,雇主拒絕工會「陪檢」的效果,雇主拒絕了,好像也不會怎麼樣。

不過,在討論這個之前,還要先處理,到目前為止,各地勞工局在勞檢時,原則上只會通知「企業工會」陪檢,「產、職業工會」是被排除在通知之外的。

「企業工會」、「產、職業工會」是什麼?

勞動部排除產、職業工會參與「陪檢」,只讓「企業工會」陪,那是什麼意思?搞不懂台灣《工會法》裡,工會的分類請參考條目:〈台灣的工會型態有哪些?

5月28號,包括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桃園市電子業產業工會、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等幾個產、職業工會到勞動部,要求「陪檢」,也就是依據《勞檢法》第22條,在勞檢的時候,通知他們。不過,卻得到勞動部拐彎抹角的回答,當天人在立法院的部長許銘春說,「現在的制度」可以解決。許銘春說,依據《勞檢法》規定,勞檢員可以邀請專家學者,也包括民間的勞團、工會等參與勞檢。

許銘春說的,其實是《勞檢法》第23條,勞檢時,由勞政單位邀請各種對該產業了解的「專業人士」共同參與,這稱為「陪同鑑定」;之後勞動部職業安全署發出新聞稿表示,已經訂定〈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檢查邀請專家學者陪同作業處理原則〉,也就是要把產、職業工會參與勞檢,定調在「陪鑑」,而非企業工會的「陪檢」。其實,同樣的話,職安署不是第一次說,早在2016年11月,就是這樣定調的(當時的新聞稿)。

勞動部限縮解釋,把產、職業工會擋於勞檢門外

「陪鑑」本非工會的職能,與法定勞檢員進入事業單位時,「應」告知工會、使工會可以陪同檢查不同;「陪鑑」的專家,僅僅是基於勞政單位的需要,被動地配合;兩個牛頭不對馬嘴的制度,為什麼會攪到一起去了?理由很簡單,勞動部不想讓產、職業工會參與「陪檢」,而將《勞檢法》第22條所稱的「工會」,解釋為僅是「企業工會」。

電資工會秘書長林名哲說,2011年,會員反應公司強迫加班,電資工會提出檢舉,主管機關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檢時,卻不讓他們「陪檢」,工會向勞委會陳情,勞委會召開會議討論《勞檢法》中對工會的定義,卻制定出「處理原則」,明文限制「工會」指的只是「企業工會」,在那之後,電資工會再檢舉,科管局也不會再通知。

勞動部技正劉約瑟說,2011年那次會議,勞資政學都有邀請,當時與會者認為,根據《勞檢法》第22條,以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陪同勞檢的工會,是「最基層的工會」,也就是「企業工會」,如此,造成很長一段時間內,勞檢時產、職業工會完全無法陪同;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說,全台企業工會員人數不到60萬人,產、職業工會則會員則有280萬人,勞動部如此限縮解釋,也造成大多數公司勞檢時沒有工會陪同。

為什麼讓產、職業工會參與勞檢這件事情那麼重要?

得這樣看,第一,是近年來在個別企業(廠場)尚未及成立「企業工會」,或者覺得既有的「企業工會」沒有積極保障會員權益,成立產、職業工會,成為工運的一個破口;第二,「檢舉資方違法」、「透過勞檢施壓」,這些手段,也是現階段,台灣工會的一個很重要的操作方式,將產、職業工會排除於「陪檢」之外,構成了這條行動路線上的障礙。

用「陪鑑」取代「陪檢」,要從2015年,柯文哲當選台北市長,賴香伶出任勞動局長後,推動「陪鑑制度」說起;勞動局制定《台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作業要點》,依產業別建制「陪同鑑定人資料庫」,聘任兩年一任、每年培訓6小時的「陪鑑人」,在執行「媒體、醫療、金融、科技」4個產業的「專案勞檢」時,讓來自產、職業工會的成員,擔任「陪鑑人」,與勞檢員共同進入事業單位檢查。

台北市的「陪鑑」怎麼了?

不管是「另闢蹊徑」也好,「鑽法律漏洞」也好,「陪鑑」是「陪檢」的替代物,但它是不是能夠成功扮演這個角色?得從在台北市的實踐來看。

前情提要

「陪鑑制度」為2015年,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3條設立,在「專案勞檢」時,讓產、職業工會成員以「專家」身份進場,參見:〈勞動檢查與工會:從賴香伶的「偷吃步」談起〉,以及條目:〈2015年,台北市的「陪同鑑定制度」〉。

今年護師節,台灣護理師產業工會並以擴大普及「陪鑑制度」作為訴求,參見報導:2018/5/12〈勞基法修法後第一個護師節 依然爆肝

台北市的「陪鑑制度」怎麼了?簡單講,目前看來,它就停在了2015年。

賴香伶新官上任,那一次浩浩蕩蕩的「4大產業專案勞檢」,其中「科技業」並未依照計劃,安排「陪鑑人」參與,其餘3個產業的「陪鑑人」,也只在那一年參與1、2場勞檢,或頂多在2016年的複檢,之後的2017、2018年,就不再有「出動」的機會;2015年,2年1任的「陪鑑人」任期到了,勞動局曾詢問有沒有續任的意願,有就還留在「陪鑑人資料庫」裡,不過,就是晾著。

那今年還會有「陪鑑」嗎? 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黃毓銘說,仍要看檢查能量再進行評估,北市勞檢員負擔非常重,加上3月1日新修正的《勞基法》是今年加強查核重點 ,上半年會再觀察是否有餘力進行陪鑑。

對照當年的大張旗鼓,台北市的「陪鑑制度」,真的是「雷聲大雨點小」。

那別的地方呢?有,新北市。

新北市在去年仿效台北市,在去年進行醫院、銀行這兩個行業「專案勞檢」時,安排了「陪鑑」,新北市勞檢處一般檢查科科長張享琦說,今年預計進行醫療業複檢,同時下半年考量進行金融業,可能會證券業「專案勞檢」,到時會再安排「陪鑑」。

張享琦說,「陪鑑」要考量行業的特殊性,專業術語、區塊行業人員可能比較懂,才在大規模專案檢查時有「陪鑑」介入的空間;他說,「陪鑑」不適用所有檢查案件,主因是執行上較麻煩,要先召集陪鑑、看哪些人陪鑑、還要另外約時間,如果是一般勞檢,檢查受理後檢查員排定時間去就可以了。

也就是說,「陪鑑」這個找法律縫隙,硬插進去的制度,規模很小、限制很大,有當然是比沒有好,但是要說能取代讓產、職業工會進場「陪檢」,那還差得很遠。

「陪鑑」談清楚了,那產、職業工會的「陪檢」是不是全無進展呢?

突破口:產、職業工會為檢舉人的勞檢

如果我們觀察進兩年來,勞動部的動作,就會發現,他們並不像5月28號,在回應產、職業工會時那樣,只是以「陪鑑」代替「陪檢」,相反地,產、職業工會的「陪檢」,已經在「當產、職業工會為檢舉人」時,出現了破口。

雖然勞動部將《勞檢法》第22條的「工會」解釋為「企業工會」,使得產、職業工會常常無法參與「陪鑑」,但是在今年5月,對工會的發文中,未排除在勞檢時通知產、職業工會的可能,算是目前可以找到勞動部對外比較正式的說法。

台鐵「常日班」代班人員的加班費(參考報導),為台鐵產業工會提出檢舉,各地勞工局在勞檢時,是否通知產業工會的態度不一。(圖片提供:台鐵產業工會)

去(2017)年2月,台鐵產業工會發動「依法休假」,在全台各地都發函檢舉台鐵,張享琦說,各地方接到檢舉後,對於是否在勞檢時通知檢舉人台鐵產業工會的步調不一,勞動部在與各地方勞政單位的連繫會議上,討論這件事情,最後定調為,如果是「產、職業工會提出檢舉」,勞檢時,也會一併通知。

不過,這個定調,是不是各縣市都明確遵守?這個大概是每一次檢舉,都是對全國各地方同時發函的台鐵產業工會最能觀察得到。

台鐵產業工會秘書蕭農瑀說,去年起,新北市、苗栗縣、基隆市,以及嘉義市,在勞檢時,就有通知、讓台鐵產業工會陪同(宜蘭縣也曾通知過1次),不過桃園市對台鐵產業工會,以及當時也發動「一日一勞檢」、頻繁提出檢舉的桃園電子業產業工會,在勞檢時則沒有通知。

蕭農瑀說,到了去年底,台鐵企業工會對地方政府通知產業工會的動作不滿,向勞動部抗議,勞動部沒有明確回應,不過隨後在內部會議中再確定「不禁止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產、職業工會陪檢」這個原則,一直到今年4月10號,台北市;4月23號,桃園市,都終於第一次通知台鐵產業工會參與勞檢;從去年到今年,愈來愈多的縣市通知,但南投、彰化、台南等仍未讓產業工會陪同。蕭農瑀說,其中嘉義市連非產業工會提出的檢舉,在勞檢時都會通知產業工會,是比較特殊的例子。

到了今年5月,勞動部在對工會發出的函中,明確表示「勞檢相關規定未禁止勞動檢查時通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陪同檢查」,這還是唯一能找到目前勞動部對外的說法。

仍待突破的「工會勞檢入場權」

《勞檢法》第22條,僅規定了勞檢時「通知」工會,並不是真正地賦予了工會入場勞檢的權利,也因此,6月4號,當華航拒絕空職工參與勞檢時,勞檢員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工具,可以要求華航必須接受「有工會在場」的勞檢,而勞動局最後的處理態度,則是與華航妥協,做出「擇日到市府勞檢」這樣怪異的決定。

事實上,4號當天,與遭到拒絕入場的空職工祕書長鄭雅菱一同參與勞檢的,還有華航企業工會副祕書長黃慧甄,華航雖然拒絕外聘(非華航員工)的鄭雅菱進場,但沒有拒絕身為華航員工的黃慧甄,在「自主派」已經成功拿下「企業工會」的此時,堅持空職工進場勞檢,是不是還有意義?

鄭雅菱說,在這個案子(華航拒絕空服員戴手套服務),空職工是檢舉人,對於案子的情形最了解,而爭取產、職業工會入場勞檢,對於還沒有機會組織企業工會的人,具有不一樣的意義,是在制度上需要突破的地方。

此外,對於華航拒絕「對公司不友善」的外部人員入場,鄭雅菱說,「陪檢」的主體是「工會」,公司應該尊重工會的自主權,接受工會派出的代表,外聘的會務人員雖然非公司員工,但對於會員工作狀況同樣了解,同時也因為員工有工作時間等實務上的困難,由專職的外聘人員執行工會委派的任務,完全合理。

總之,在「產、職業工會為檢舉人」時,參與「陪檢」的破口已經慢慢被撞了出來,剩下來的問題,是資方對於「外部人員(工會)」的排斥,以及如何將「陪檢」再擴大到讓「產、職業工會」與「企業工會」有同等地位,以及如何在制度上,真正賦與工會勞檢的「入場權」,而非現在地位未名的「通知」。至於「陪鑑」,無論就法律邏輯,或者現在的實踐上看,遠遠無法與「陪檢」相提並論,大家心知肚明,就別再拿出來混淆視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