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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中的「涵蓋國家」(壞朋友條款)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第4.3條:

倘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領域當局與 10 U.S.C. § 4872 定義之「涵蓋國家」締結數位貿易協定,美國在台協會經與其指定代表會商後,得終止本協定並重新課徵適用之對等關稅稅率。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第5.2條第2項: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代表,應頒布額外之監管措施,以防止先進半導體及相關設備、工具機、先進運算項目和其他關鍵技術外流至10 U.S.C. § 4872定義之「涵蓋國家」。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第5.4條第6項:

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領域當局與10 U.S.C. § 4872定義之「涵蓋國家」締結新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優惠性經濟協定,美國在台協會經與其指定代表會商後,得終止本協定並重新課徵適用之對等關稅稅率。

美國 10 U.S.C. § 4872,最初是在美國國會對美國國防部的國防授權法案中,限制美國國防部不得與「涵蓋國家」("covered nation")有軍售或採購……等行為。目前在法條中定義了4個涵蓋國家,包括:北韓、中國、俄羅斯、伊朗。

"covered nation"這個定義,首度出現在2019年會計年度國防授權法案(FY2019 NDAA)註釋,當時主要的關注,是針對中國的稀土磁鐵的供應鏈安全問題,並將俄羅斯、北韓、伊朗視為「一般性戰略對手」而一起打包進來。目前"covered nation"在國防授權法案中的定義,也被引用至美國資訊安全、研究安全、稅法等其他領域中註釋

10 U.S.C. § 4872(國防授權):定義"covered nation"為北韓、中國、俄羅斯、伊朗這四個國家。

42 U.S.C. §19237 (研究安全):FEOC(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 外國關注實體)的定義中,包含引用了 10 U.S.C. § 4872。

26 U.S.C. § 7701 (稅):一般定義中,引用了 10 U.S.C. § 4872。

15 U.S.C. § 9901 (個資安全):2024年《保護美國人資料免受外國對手侵害法案(PADFA)》,對於「外國敵對國」("foreign adversary country")的定義,直接援引了10 U.S.C. § 4872 中的涵蓋國家。

一開始被彙編進美國法典為 10 U.S.C. § 2533c ,隔年改彙編為 10 U.S.C. § 4872 至今(2026)。

在《ART》中,美方引用了其國內法定義的「涵蓋國家」,禁止台灣與特定國家有數位貿易協定,也禁止台灣與特定國家締結新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優惠性經濟協定。

例如,台灣與中國在2010年簽訂的《ECFA》為已生效的雙邊自由貿易框架協定,應不受影響。但在《ECFA》下、尚未簽署的《貨貿協定》,以及已簽署、但國會未同意的《服貿協定》,在《ART》下就會受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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