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圖:孫窮理
行政院主導建國啤酒廠分割、割地給台北科技大學,內政部循「逕為變更」程序,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使案件跳過台北市政府、直接進到內政部、控制在行政院掌中。然而,這個案子,並不符合內政部過往對法條的說明、及〈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也不符合過往實際案件。對於如此異常的情況,內政部不回應本社記者詢問。學者則指出,內政部的做法違背了地方自治的原則。
建國啤酒廠現在的土地屬於「工業區」。若要割給北科大使用,需要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把土地變成「大學用地」;像這樣的案件,正常的程序是「二級二審」,要先由地方的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送進中央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但在建啤案上,內政部同意北科大要校地這件事,屬於「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建設」,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2項「逕為變更」,跳過北市都委會、直接由內政部審議;暫先不論什麼是「重大建設」這個更龐大的問題。在建啤案上,是連樣子都不符合「內政部逕為變更」的前例,極度異常。
在公展的資料中,正式的,只透過內政部與教育部各一封「函文」,就認定北科大要地屬於重大建設;另外再加上一些效力不明的行政院「協調」的會議紀錄。
但其它多條資訊皆顯示,內政部要依《都計法》第27條第2項進行逕為變更,需要行政院正式「核定」的書件作為基礎。包括在網路上,能找到由內政部製作的〈法令介紹〉簡報,寫道逕為變更的條件包含「行政院核定重大計畫」。而由內政部公告的〈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1點開頭明言「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央興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本社記者也翻查了近5年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找到3起「內政部逕為變更」的案件,不只顯示逕為變更是相當罕見的程序,且這3起案件,皆有「行政院核定……」的案件基礎(1039大會第5案、991大會第2案、977大會第2案)。
在建啤案的公展資料中,只憑教育部與內政部公文往來,認為北科大開發進駐之需求十分急迫,就認定屬於「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建設」,進入「逕為變更」的程序。
相對於過去的案例,都是公共建設色彩更為明確的交通(高速公路)建設,且都經過行政院「核定」,並有清楚核定文案號。
究竟《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2項逕為變更的要件為何?內政部同意建啤案適用的判準為何?
內政部以書面回覆本社記者「本部僅為受行政院指示並協助教育部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並非變更目的之需地機關,建議貴社改由請需地單位(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或教育部說明,謝謝」。《都市計畫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完全沒有意願(或沒有辦法?)解釋法規適用的情況。
教育部對於這項「國家重大建設」的內容,回覆本社記者「北科大因校地不足、學生學習及活動空間有限,考量該地方鄰近校區,北科大爭取參與建啤都市計畫案。後續若能成功爭取到該地,將作為教室及實驗實習空間所用」,但也無法回答初步規劃的建坪等,國家重大計畫預期效益的實質內容。
破壞地方自治的都市計畫「逕為變更」
從前例的比較上,建啤案沒有「行政院」核定案件作基礎,而顯得異常。而學者則從「都市計畫」的概念與法理上,指出沒有「台北市」的現身,是不正當的。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副教授戴秀雄表示,都市計畫變更無疑是地方自治的高權,中央政府不應任意干涉地方自治權;只是在台灣,往往最後是透過政治解決來處理相關爭議,使得相關法規的解釋與行使一直不清不楚的。
戴秀雄解釋,《都市計畫法》原本是一個中央集權時期的產物;但在1964年《都市計畫法》大修、1999年訂定《地方制度法》後,「中央」與「地方」在都市計畫上的權責劃分是很清楚的。
戴秀雄說,依《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4條,除了「特定區計畫」得由內政部定之外,都市計畫的「擬定」是地方政府的權限,而且是「獨家」的權限;中央政府扮演的是監督的角色。都市計畫的「變更」也是一種「planning」,應屬擬定的一種;否則,《地方制度法》中明訂地方政府在都市計畫的自治高權,難道只剩下從無到有、第一次的「擬定都市計畫」?
在這樣的架構背景下,戴秀雄表示,只有在地方政府有問題、或是需要協助時,內政部才能行使《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2項的「逕為變更」。而不是中央政府問都不問、甚至是在與地方政府想法不同的時候,用「逕為變更」來「跳過」地方政府。
戴秀雄表示,他其實蠻希望能有一些案例,能進入司法、甚至是憲法法庭,來釐清地方自治的問題。只是如果地方政府不吭聲,司法部門有不告不理的原則,在台灣最後常以政治來解決爭議的情況下,透過司法部門來釐清相關爭議的前例並不多,「建啤案其實有進到司法程序、甚至是憲法法庭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