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
9月22日明揚大火後,才被發現有過量的未申報「危險物品」。工廠應申報、卻未申報,是一個問題;但危險物品的載運,依法也需要先申請。明揚的危險物品進料,有沒有依法申請?危險物品運送進工廠的資訊,沒有橫向串聯給工廠、消防主管機關?屏東縣政以「偵察不公開」為由,不回應。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則要求,危險物品從源頭、到末端,都應該被要求申報,才能掌握危險物品流向、並在事故後要求中間的缺失者負起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若車輛要運送危險物品,應先寫一份「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給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取得「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後才能上路。
交通部公路總局回應本社記者,確認了明揚目前已被點名的「二叔丁基過氧環己烷」,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所稱的「危險物品」。但至於明揚有沒有依法申請的問題,公路總局則表示,需要知道貨運業者、或出貨廠商,才有辦法查詢確認。
屏東縣政府則回應表示,本案檢調偵察中,不回應是否有在追查貨料來源、及運送是否有依申請的問題。
如果明揚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請危險物品的進料,相關資訊會被系統抛轉到「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理論上,經濟部工業局、屏東城鄉處、屏東消防局等機關,應該能事先看出,有危險物品運送到工廠、工廠卻沒申報的跡象。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的「化學雲」負責匯集及分享各部會主管的化學物質資訊(圖片來源: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如果明揚沒有依法申請危險物品運輸,公路總局表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30條開罰。但這兩條條文的開罰,透過的是「路上舉發」;換句話說,只有在路上現場被抓到了、才會被開張3,000到18,000元的罰單。
明揚大火後,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提出的訴求中,包含了要求危險物品從源頭、到末端,「製造、販賣、儲存、輸入、運送」都需被申報。
消促會秘書長陳彥凱表示,透過什麼單位、什麼法規來做到掌握危險物品,是其次的問題;重點是要讓危險物品的流向被掌握。消促會會員代表楊適瑋說,現況文化下,難以期待企業有效自主防災、負起責任;既然企業無法自律,只能透過更嚴格的法規來管理。如果因為危險物品的缺失,導致有人死傷的事故,所有中間沒有申報的人都有責任,都應負起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