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王子豪
考試院今天(10/19)公布《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回應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提出的「消防員組工會」訴求。消促會則回應表示,《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與基層的想法落差太大,無法保障勞動三權,直批政府試圖用《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來回應基層組工會的訴求,是在浪費時間。
目前的公務人員,無法組成「工會」,只能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組成「公務人員協會」。「公務人員協會」制度常被質疑的問題,包括組成被限制、成立門檻太高、很多事項被限制不能協商……等。而消促會等基層權益團體,則更強調公務人員是政府的受僱者,而「公務人員協會」在「勞動三權」上的功能嚴重殘缺,與「工會」完全是不同的東西。
考試院《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增加了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及「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並將「勤休方式」等項目,列為「可以提出協商」的事項。
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可以組成協會的單位,被嚴格限制。在中央來說,最小的,也要組成二級機關,例如「內政部」協會;在地方則是「OO縣/市」協會。考試院的修正草案,放寬能組成中央三級機關,例如「消防署」協會;同時也新增了「特種公務人員協會」,讓消防,以及司法、主計、關務、警察、醫事等人員,能依特殊工作性質組成協會。
但「工會」組成人數門檻為30人,「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的成立門檻則為400人,仍遭消促會批評門檻太高。事實上,消促會為基層自主組織十年的團體,消促會本身的成員人數,應不成問題。但對於其它特種公務人員來說,400人將會是難以達到數字。
比起成立門檻,消促會更不能接受的,是《公務人員協會法》對協商事項的限制。考試院的修正草案,放寬了一些項目,例如「專業法規」的修訂、涉及其會員權益有關的會議……等,列為協會可建議、或參與的事項;也將「勤休方式」……等,例為可協商的事項。
但消促會秘書長陳彥凱指出,關鍵條文是「得協商」事項的但書,明訂「與國防、安全及海巡,或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是不能協商的。
陳彥凱表示,就以消防員來說,基層在意的問題,例如人力、工時,捕蜂抓蛇等業務濫用、涉及生命安全的裝備汰換……等,那一項「和消防無關」?禁止協商條款寫得極度空泛,只要政府不想要討論,可以輕易的以「與消防有關」為由,拒絕和基層團體協商。
陳彥凱表示,例如「禁止簽訂團體協約」等條文也還留著,整體來說,考試院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仍然完全無法保障公務人員的勞動三權,「與基層的訴求落差太大。政府提的修法,完全在浪費時間」。
依據草案說明,依現行法可以成立的公務人員協會大約有70個,但目前已成立的只有35個。考試院認為,透過這次修法,將可擴大、並強化公務人員的結社權及協商權 。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是基層消防員在2013年組織的民間團體,不是工會、也不是公務人員協會。消促會已是最具代表性的基層消防團體,但在一些爭議題上,政府仍常以「不具代表性」排除消促會的倡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