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窮理
「8週變形工時」,是2000年「雙週84工時」修法之後,在2002年修法加入的所謂「配套」,當時資方和勞委會所持的理由,是週工時從48小時,調整為「雙週84小時」之後,那些有24小時輪班需要的,像是石化、鋼鐵業,排班很困難,所以需要「彈性」。
關於變形工時的制度,請參考條目〈變形工時〉
週工時上限下修,排班是不是有困難,這個先不討論,配套就配套吧,2002年12月修法通過後,勞委會的話音都還未落,2003年的3月21號,就指定所有的「製造業」和「適用4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全部都適用「8週變形工時」,跟說好的「24小時排班」需求,根本沒有關係。
從《勞基法》歷次工時管制放寬、彈性化修法的過程中,我們都會聽到各種來自產業界的抱怨,我們又不在人家的工作現場,不了解人家的困難,那就給吧,但是每次一給,到後面,就是這種「要五毛給十塊」的結果。
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這些修法裡,沒有一次,是把修法的「目的」和「限制」寫到法條裡的,好比說,「8週變形工時」是為了24小時輪班排班需求,那就在法律要件上加上去啊,這些要件,是重要的「法律保留」,沒有加,就變成「空白授權」,隨便勞動部愛怎樣就怎樣。
「指定」的原則是什麼,法律沒有明文,但起碼得是「行業」,「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這些這些事業單位,實在算不上「行業」,好,這沒關係,能放假就好。
變形工時需經工會,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之後還要經過「公告」註釋。需要勞工同意,表示這是可以協商的,但是,這些假日如果經過協商而修改,多放幾天、少放幾天,那這間公司就不是「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了;不能修改,就等於剝奪了勞工和公司協商彈性工時的權利。然而,又有多少公司、勞工知道,並完成了法定的程序呢註釋?
實務上,如果公司真的調整了連假,與「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確會被認定不符合可以適用「8週變形工時」的資格。
更重要的,是變形工時的內在邏輯,8週變形,就是8週這個時間區間裡面的工時分配,勞動部自己也強調,實施變形工時,必須要「事先安排班表」,在班表裡,要能夠指出是哪一天哪一個小時的工時移到哪一天哪一個小時去,請問,在「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年假和補班,是在哪一個「8週」區段裡?
在「一例一休」下,勞工在8週內要有8天的「休息日」,若是連變形工時是哪8週都不知道,又怎麼計算「8週內」有沒有8天的休息日呢?這些恐怕都不是勞動部認為的依表放假、補班,就沒有「休息日上班」的問題。
簡單說,「8週變形」與「連假彈性上班」是兩個怎麼樣也合不上的概念,以至於必須自毀「變形工時」所剩已經不多的基本原則;用變形工時處理連假補班問題,反映出認為變形工時「便宜、好用」的心態,而這已經造成變形工時在職場上,早已脫離法律規定,全面地取消工時規範,在這件事情上,我們看到,這種心態,不但存在於雇主心裡,也存在於我們的最高勞政主管機關的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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