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6月24號,憲法法庭針對「徐國堯免職案」釋憲宣判判決摘要,大法官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警消人員在考績免職的計算,較一般公務員嚴苛,不構成違憲;同一天,另一與公務員懲戒相關的「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也對目前的公務員懲處制度做出合憲判決判決摘要。
「徐國堯免職案」的爭點,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警消人員累積兩大過立即免職,與一般公務員若累積達兩大過,可以在年終考績前將功抵過相較,計算上較為嚴苛,徐國堯聲請釋憲,認為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侵害第18條的人民服公職權利。
大法官認為,警消人員與一般公務員確有存在差異性,包含重視紀律、違紀失職容忍度較低,因此採即時免職的手段及差別待遇,與追求重要公益的目的之間具有實質關聯。
而「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爭點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行政懲處」制度中「考績列丁等免職」的規定,是否與《憲法》第77條「公務員之懲戒」為司法機關權力的規定牴觸。
大法官認為「人事權」是行政權所不可或缺之核心權力,而相較於「任命權」,「免職權」更能發揮指揮監督之實效,是憲法行政權所不可或缺之固有核心權限,「行政懲處」制度,早在制憲前就已經存在,修憲後與「司法懲戒」制度雙軌並行、司法上過去也都承認「行政懲處」可以作出與免職效果類似的決定;大法官認為,《憲法》第77條所定「公務員之懲戒」,解釋上,應不包括「行政懲處」。
這兩個判決都肯定了行政機關擁有公務人員免職的權力,徐國堯律師邵允亮表示失望,他說,大法官不願處理歷史遺毒、合理化現行的制度;他說,大法官肯定免職為行政權的核心權力,不只放任長官可以任意免除基層公務人員職務,更強化合理行政權濫權。
邵允亮說,3月29號的言詞辯論庭中報導,多位大法官對徐國堯案的懲處認定提出質疑,而行政機關給不出合理的解釋,但判決卻是增加其合理性,這樣的判決是威脅到全體警消的任職權利。
徐國堯於2012年發起消防員遊行等爭取權利的行動,2014年,在3個月內連遭10道懲處令,以相當42支申誡的懲處,同年9月遭到免職;徐國堯說,憲法訴訟的失敗,不是他一個人的失敗,全國的警消人員,之後做事可能都會畏首畏尾、如履薄冰,因為行政機關從懲處到免職,都不用經過司法審查,他認為消防員、吹哨者面臨的狀況依然很嚴峻。
邵允亮說,還是不會任何對徐國堯復職的希望,他說,大法官在判決提到〈釋字785〉條目,會研究徐國堯案是否可以依此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