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王子豪
立法院今天(5/30)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這次修正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3年前的〈釋字785〉認定,對於消防員、警察等,需要24小時有人、採取輪班制的公務員,加班時數上限、及補償的保障規範不足,要求相關機關在今年(2022)11月底前修法,訂出「框架性規範」。不過整個修法過程,行政與立法部門卻像在玩文字遊戲,修正後的條文仍是空白空洞;更大的成果,則來自基層公務員團體的緊盯,逼迫行政院等單位給出部分承諾。
由基層消防員、警察、獄警等公務員組成的工時改革聯盟註釋,在這波修法過程中提出兩大訴求,一是要求政府提出「工時上限」的「數字」,二是要求禁止「加班換嘉獎」。但官方提出的版本,以「各職種工時差異太大」為由,仍把上限交給各用人機關自訂註釋;並明文表示,在受到「預算限制」等情況下,可以用嘉獎作為加班補償註釋。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獄政工會
原條文僅用一句「性質特殊者、可以用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帶過;修正後的條文,則明文讓用人機關去訂工時上限等。
原《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4、5、6項:
「 各機關(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
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應勤(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前二項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下限、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之調整及休息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應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修正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之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補償,亦同。
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
加班費支給基準、第二項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第三項補休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各主管機關得在行政院訂定範圍內,依其業務特性,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批評,問題與各職種的差異無關,〈釋字785〉質問的是,作為一個人,他的生命健康、能承載的工時上限,應該要有一個標準的一致性。邱顯智認為,大法官就是不認同原本法規的空白授權,但這次修法後仍是空白授權。
工時改革聯盟表示,這波修法過程中不是沒有成果,但未來就必須去監督各機關實際執行的情況。消促會秘書長朱智宇說,工時上限問題,最嚴重的在消防員,在這次修法過程中,消防署承諾年底前全面實施「勤一休一、或勤二休二」、「每三年增加一天假」(參考、參考),也就每月工時360小時、每3年減24小時註釋;朱智宇認為,這個逐步減少的目標,應該是一般公務員的每月工時236小時註釋。
勤一休一、或勤二休二,即算一個月休15天;每天24小時,即為360小時。
每3年減少一天勤務,即減少24小時。
以每月工作日22天、每天8小時,正常工時176小時;加上這次修法,明訂一般公務員的加班上限60小時,共計236小時
消促會會員代表楊適瑋表示,年底全面每月360小時的目標,各縣市困難度不同。六都資源較多,有些已經是勤一休一了,不難達成;但六都以外,大多還是勤二休一,「等於是要讓一個人,從原本上班三分之二的時間,減少到上班二分之一的時間」,冒出的人力缺口很大。
朱智宇也對政府承諾抱持懷疑,他以消防署2016年提出的「5年補3千人」計畫為例,扣除離退人員,至今實際上只補了約2,100人。「多少人是其次,重點是沒看到做到的方法」,朱智宇說,消防補人要看地方政府,中央如果只喊目標、又不用撥預算等方法去協助地方,喊什麼目標都沒用。
在加班費的部分,過去行政院訂出警、消1萬7千元的加班費天花板,超過的部分就給嘉奬;在這次的修法過程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口頭承諾,會提高這個天花板,但沒給具體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