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我不是一個不適合當消防員的人,是被制度、遊戲規則玩掉的人」。
消防員徐國堯遭免職案申請釋憲,3月29號,司法院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主要爭點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內政部長徐國勇也出席法庭,多次強調警消工作有其高度紀律的特性以達任務要求,針對不適任者有斷然處置、及時淘汰之必要。
徐國堯2012年在高雄發動爭取消防員權益遊行,也帶起了隔年台北消防員的遊行,促成「消防員權益促進會」的成立,不過事後遭到高雄市消防隊的打壓,在2014年3個月期間連遭10道懲處令,以相當42支申誡的懲處,同年9月遭到免職報導。
三位大法官提問,在現行制度中,是否有懲處事由集中同一年度導致「算總帳」問題,以及功與過的結算時間點等,銓敘部司長蕭正祥回應,處理方式都是即時獎懲,在行政機關的案例中,不至於發生「翻舊帳」問題,反而可能出現「官官相護」的情況。
蕭正祥說,一般長官都會維護部署,先輔導再改善;大法官詹森林問到,過往是否有因被挑剔日常生活等情事而被記申誡的可能,銓敘部回應,近十年來,消防單位只出現徐國堯一位,而警察人員記兩大過直接被免職的則有六位,徐國勇表示均涉及違法、與黑道掛勾、出入不當場所等。
徐國堯在開庭後記者會上表示,他強調自己沒有違法,也不是不適任消防員,這個案子不只是他個人的權益,還關乎所有警消人員,他回應法庭上,徐國勇不斷強調警消人員「高度團隊紀律特性」時說,從台電停電、台鐵太魯閣意外事故等例子,哪一個機關沒有團隊性,不是出一個疏失就會造成很大的影響?都看機關要用哪一個角度詮釋;徐國堯認為徐國勇的說法,是以偏概全、取巧的。
在窮盡體制內申訴機制後走上司法程序,不過在行政法院的救濟過程中,始終沒有針對懲處事由進行實質審查。憲法法庭受理釋憲申請對徐國堯長達8年的復職路露出一道曙光。
此外,同樣與徐國堯案有關的「工時案」,經〈釋字785解釋〉條目,警消人員工時問題影響健康權與工作權,要求相關機關三年內檢討修正,訂定框架性規範,中央與地方在上個月與這個月分別進行「消防員勤休試行方案」。
今(3/30)明天,《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草案將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3月29號早上,消防員權益促進會也提出應等試辦結束後訂定輪班制公務員統一工時基準及加班費實質補償,以及提出人力及經費評估,再進行法案審查,即日起發起全國警消工時改革連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