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歐碧薇
因應大法官〈釋字807〉解釋,勞動部1月27號預告《勞基法》「女性夜間工作條款」修正草案,對夜間工作不分性別,給予保障,但是將工會的同意權刪除,在事業單位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時,僅需「通知」工會,之後若工會提出協商,不得拒絕。
釋憲使得《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工會同意條款」即時失效,之後,工會要求同時保障兩性夜間工作、保留工會同意權的呼聲就不斷參考,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大法官認為個別勞工有個人意願與條件的差異,工會並不一定具有代表性。
原本法規的結構,為原則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若雇主提供保護措施、並得工會,無工會時得勞資會議同意,可以例外允許女性夜間工作,但「妊娠及哺乳期間」女性不適用此規定,成為「例外的例外」;此次修法,新增第52條之1,把保護措施擴及到所有勞工,在原有的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外,新增「交通費」的選項,並將「妊娠及哺乳期間」女性抽出,單獨規範於第49條。
也就是說,修法後,事業單位不需先經過工會同意夜間保護設施等條件,就可先行讓勞工在夜間工作,只要還在協商中,雇主就不構成違法。
黃維琛說,這是考量現行勞動現場的實務上,許多事業單位都仍在進行夜間工作,因此在協商項目實施前,現有勞雇雙方同意的夜間工作應繼續有效,不過原有的規範不能片面更動,新增的項目則要與工會協商,比如說原有只對女性有保障,不應新增男性保障後則減少原有的措施,至於應提供什麼樣的夜間保護設施或者多少的交通費,都可透過勞資會議進行協商。
至於妊娠期女性,原則上還是禁止夜間工作,黃維琛說,考量徵詢婦女團體後,對哺乳期間的規範修正為六個月未滿兩年期間,經醫師評估,可於夜間工作;若有男女夜間工作措施不平等的問題,可能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可處30萬到150萬的罰鍰。
黃維琛說,希望可以盡速完成修法,縮短預告期共21天到2月17號,蒐集整理相關意見後,預計拚3月初送進行政院,下個會期送立法院審。
- 條目:〈〈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