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圖:王子豪(2018年,部落到亞泥股東會外抗議)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9/17)駁回亞泥對花蓮新城礦區案的上訴,礦業權展限被撒銷。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接下來亞泥、與鄰近的玻士岸部落的談判是關鍵,判決給了部落很大的籌碼;不過在現行法規下,亞泥與政府沒有時間壓力,新城礦區依然可以持續採礦。
亞泥新城礦區的原礦業權在2017年到期,但經經濟部核准展限20年至2037年。雖然這個「展限」已被撒銷,但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解釋,目前是回到「審查中」的狀態, 依《礦業法》第13條,亞泥依然可以、實際上也持續在採礦中。
黃靖庭表示,現行《礦業法》沒有審查期限的規範,如果審了一百年、亞泥這一百年間都可以繼續挖,政府與亞泥可說是沒有時間壓力,只是會搞得很難看。
黃靖庭說,依照判決的結果,經濟部應該會等到玻士岸部落會議有決定後才會再審查;現在亞泥正與部落會議協商中,先前部落會議題出了30點要求,並對亞泥作出的21點回應很不滿意。
黃靖庭說,部落中有人希望亞泥離開,也有人希望亞泥留下、但要注給更多資源給在地。無論如何,現在判決結果出爐,都給部落增加了很大的談判籌碼。但很多根本的問題,仍需要透過《礦業法》修法才能遏阻。
新城礦區為花蓮太魯閣族,玻士岸部落的原住民保留地。1973年,亞泥取得該礦區的礦業權,並兩度獲准展延。2017年,在《礦業法》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爭議下,經濟部卻迅速的核准新城礦區第3度展延20年至2037年,引發爭議,而有部落族人提出訴訟。
2019年7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撒銷新城礦區的礦業權展限,經濟部沒有上訴,但亞泥卻提出上訴。法官表示,《原基法》第21條規定了原住民族對週遭土地的開發與資源利用,有諮商同意的權力;但《原基法》2005年才制定,在此之前部落對礦業權的設定沒有表達意見的權力,自應在權業權「展限」時,踐行諮商同意權程序,不然就違背了《原基法》意旨。
2021年9月16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亞泥上訴,表示《原基法》第21條保障原民諮商同意權的意旨很清楚,即使《礦業法》還沒作出對應修正,也必須踐行《原基法》的諮商同意權,北高行的判決沒有違誤。
最高行法官指出,展限的機制,目的就是要主管機關定期檢視環境的變化、自然資源的耗竭、衡量社會變遷及公共利益等因素,應適用的法令包括《礦業法》及對採礦行為有規範效力的《原基法》等。
雖然亞泥認為,可以事後再補正諮商同意程序,但最高行法官認為,採礦權20年爲一期,可無限次展限,並以不得駁回爲原則,且在准駁前,採礦權視爲存續,實質上是不間斷破壞土地環境的開發行爲;事後充其量只是討論回饋,對於部落的意願、開發事實等已無濟於事。
- 條目〈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區大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