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梁家瑋
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爭議再起,美麗華預計將部分業務球分割給旗下新成立的3家子公司,工會理事長黃文正及多名工會幹部在未經諮詢下,遭美麗華以《企業併購法》解僱。工會今日(4/12)舉行記者會表示,《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舊人員留用與否由新舊雇主商定,但美麗華與三家子公司董事長都為黃世杰。公司擺明借分割消滅工會,勞動部應介入此案。對於工會訴求,新北市勞工局與勞動部對此都有所回應,要求資方勿玩法侵害勞權。
美麗華工會於2018年罷工後,勞資雙方簽訂團協,其中包含「反外包」等條款。去年(2020)資方意圖引進外包,遭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違反《工會法》,工會亦依照團體協約提出違約金訴訟,目前仍在訴訟中。
黃文正表示,他在4月8日遭公司通知要其到總公司與董事長會面,但到總公司後,卻只有兩名律師通知他,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16、17條將其解僱,之後他回到球場遭擋門外,連個人物品都無法進入收拾,後是報警由林口分局員警協助,才能入內收拾物品,工會也在當日就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葉瑾瑜指出,5月8日美麗華就要將部分業務分割給三家子公司,但這三家新成立的子公司都是3月16日成立,董事長都是美麗華董事長黃世杰,登記地也都在美麗華球場內,若勞動部不介入此案,以後各家企業都能使用相同手法,達成消滅工會的結果。
新北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美麗華工會已申請調解,將儘速召開會議,過去在幸福高爾夫球場漫長的勞資爭議案中,勞工局已核准超過300萬元的相關涉訟補助,這次也不會袖手旁觀,絕不允許資方玩法侵害勞權。
陳瑞嘉說,依《企業併購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併購後未經新雇主留用的勞工,固可由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但若併購前的母公司,與併購後的子公司間具有「實體同一性」,自無產生企併法所稱「新舊雇主」的情形,併購前的母公司不得藉此終止勞動契約,這類濫用法人格獨立原則逃避雇主法定義務的作法,在國內已有多案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呼籲美麗華資方莫存僥倖輕啟訟爭。
勞動部則表示,勞動部將配合新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調解,尋找解決方案,爭取工會的運作權及理事長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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