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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桎梏 移工組工會衝不破牢籠

文:王子豪

《工會法》第35條保護工會免受資方打壓。外籍移工也可以組織、加入工會,但是在「三年一聘」的定期契約、以及被捆綁在「工作」的居留身分上,現實中,卻難以受到這樣的保護。

2025年8月,醫材大廠泰博的移工報導成立工會後,資方的打壓隨即而來,除了要求所有人退出工會以外,6名工會幹部中有4人的聘僱契約只到12月,面臨到公司威脅不續聘,可能被迫離開公司、甚至離開台灣……

因為參與工會受到不利對待,可以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但和多數為「不定期契約」的本國籍勞工不同,藍領移工多是「三年一聘」的「定期契約」,雇主想踢走參與工會的人,只要等到期約期滿、「不續聘」就可以了。

這種情況,同樣發生在本國勞工的身上,2020年,屏東基督教醫院就以「不續聘」的手段,解僱組織工會的醫師詹智鈞,2021年勞裁決定決定書,認定院方有不當勞動行為,顯示僱主的「不續聘」,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打壓工會。

但對於居留身分,必須依附著「工作」的藍領移工來說,如果僱主「不續聘」,除非該名移工提早去找其他僱主接續聘僱,否則在原契約終止的當下,沒有工作,就需要立刻離境。即使勞裁是一個相對迅捷的程序,但再快也要幾個月的時間,移工很可能已經被踢出國門,根本無從救濟。

沒有工作的移工,能留在台灣的情況相當少。如果雇主在契約到期前,同意移工轉出,移工只會有60天的時間留在台灣(找下一個工作)。另外就是在更特殊的情況下,例如有勞資爭議,勞動部可以專案允許移工多留在台灣幾個禮拜,這往往都需要靠民間團體協助、與勞動部協調爭取。

屏基醫師詹智鈞的故事,還沒結束。

勞裁會認定為打壓工會後,屏基仍繼續作出「不續聘」的決定,也再被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決定書,至今,詹智鈞已改至其他醫院工作,但跟屏基之間的行政訴訟、以及僱傭關係的民事訴訟參考,都還在進行中。

司法訴訟,往往是一條反反覆覆的漫漫長路。對於外籍移工來說,這幾乎是一條不可能走的路。

在有來有回的過程中,一般勞工如果不滿意判決,可以上訴。但移工呢?會不會中間的一個不利裁判,就失去了聘僱身分,在上訴前就立刻被要求離境?

在數年的爭訟過程中,移工離鄉背景,如何因應日常開銷?能像詹智鈞一樣,找其他工作,邊打官司嗎?移工的薪資結構,往往是底薪再加上大量的加班。選擇在青春年華、遠赴異國的移工,不就是為了賺錢回家,可能選擇只有底薪、數年訴訟的捆綁嗎?

在三年一聘的定期契約下,被工作捆綁的居留身分下,《工會法》的保障對於移工,只是走不下去的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