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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之死》勞動部定義「不利處分」、強化病假權

文:王子豪

勞動部今天(11/20)預告〈勞工請假規則〉修正草案,明訂勞工請病假,在一年內不超過10天的部分,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不利處分;並在條文說明文字中,解釋了「不利處分」的定義和樣態,預計明年(2026)1月1日施行。

現行〈勞工請假規則〉中,對於病假的保障,僅規範勞工在一年內不超過30天的病假有半薪。但對於許多勞工來說,不僅僅需要考慮薪資影響,有時更擔心被扣考績、獎金、福利等各式各樣的不利處分。勞動部這次修正中,明文保障勞工有10天的病假不受不利處分。對於「10天」這個數字,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表示,資方團體建議3天、5天,勞方團體建議十幾天,10天是折衷的結果。

什麼行為算是「不利處分」?勞動部這次在條文修正說明中,解釋不利處分為「參酌實務判決、裁決或勞動法令所列不利之處分之態樣,例如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全勤獎金、考績等,本項之立法目的在避免雇主以其管理權對勞工請病假給予差別對待,而此差別對待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而帶病上班」。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周聖凱表示,文字比他預期的明確,但擔心寫在法條說明中,效力是否足夠。

在一些案例中,資方會主張有些機制是給員工獎勵、而不是不利的懲罰。以長榮的績效標準為例,除了有「扣分」的「勤惰」項目以外,另外有「加分」的「貢獻度」項目,在春節等公司營業較好的「旺旺日」出勤的話,會加分。

「旺旺日出勤,加分」這樣的「獎勵機制」,是否會踩到「不得不利處分」的紅線?黃琦雅強調,重點在「請了病假,會有差別對待」,「未來在不利處分的執行面上面,無論公司用加分、扣分,只要導致勞工不敢請病假,只要請病假會有權益受損的狀況,基本上都在法律保護的範圍內」。

長榮空服員因擔心請病假影響考績等原因,帶病上班,返國後不幸離世,引發社會關注,之後也有更多行業的勞工現身,反應各自勞動現場的病假問題。

例如許多護理師表示,會被要求先找到職務代理人、才能請病假。對此,勞動部次長李健鴻表示,已經初步和衛福部、以及醫療產業的勞資團體溝通,預計在明年1月1日上路前,還有時間,預計會進一步的作第二次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