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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制勞工如何對班表說不? 台鐵案司法判決看法分歧

文:王子豪、孫窮理

台鐵產業工會在台北車站,展開絕食行動,起因是參與2017年集體休假的會員遭到記曠職處分,纏訟八年後,本月(10)初,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這個案子涉及24小時輪班人員國定假日權益的問題。

《勞基法》第39條,雇主在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以讓勞工在休假日工作;這裡說的「同意」,跟「請假」不同。勞工同意了班表,才產生「出勤義務」,此時才有「請假」、「曠職」等問題,問題在,對長期輪班的勞工來說,要如何表達「同意」或「不同意」?

台鐵的班表,打破日常作息規律,國定假日也不可能正常放假,對工會來說,這剝奪了勞工的權利,不同意這樣的班表,2017年春節,是「依法休假」;對台鐵來說,這是入職時,就已經知道的事情,既然選擇來上班,就已經是對所有的班表,都「默示同意」。

首先是勞動部的裁決,認為台鐵有先排定班表、再由勞工確認的作業慣習,所以接受這個「默示同意」是存在的,不過勞工仍有對每一張具體的班表,表達「不同意」的權利,但是得在班表排定後,一定時間內表達,2017年,工會在1/23才送出三百人要在1/27號除夕集體休假的聲明,不管就「不同意排班」,或「請假」來說,時間都太短,違背誠信原則,裁定台鐵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而到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是根本推翻「默示同意」的邏輯,也不接受要「雇主排好班表後、再由勞方表示不同意」這種說法,認為雇主應該在每一次班表排定前,得到勞工的同意,否則《勞基法》法定休假日的規定將變得空洞化與形式化,北高行甚至批評雇主不應該抱持著對勞工「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的態度,判決工會勝訴。

勞裁會和北高行都肯定了,每一張具體班表仍需要勞工同意的這一個原則。它們的差異,表現在這個案子,就是對勞裁會來說,班表排定就成立,在1/27除夕當天,(表達不同意太晚的)勞工有出勤義務,而對北高行來說,班表排定後,勞工同意前,是沒有出勤義務的。

到了最高行政法院,又逆轉判工會敗訴,他們的看法與勞裁類似,並認為台鐵的工作規則與作業慣習並沒有違反《勞基法》,對員工仍有約束力;勞方沒有依工作規則請假,台鐵的曠職的處分是合法的;不過沒有將案件發回北高行,而是自為判決的最高行,對於為什麼採取這個見解,以及工會的聲明為什麼不構成「不同意」,卻沒有太多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