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子豪
台灣的能源高度仰賴進口,有受到限制的風險。石油、煤、天然氣等化石能源,仰賴海運,有存量面向上的限制。核能,則因為台灣特殊的國際身分,需要透過美國居中、同意,而有受制於單一來源國的風險。
台灣化石能源仰賴海運進口。隨著近年台灣與中國的關係緊張,有人開始擔心,如果台灣週遭海域被封鎖,是否會造成能源短缺?
台灣對幾種化石能源,都有存量的法規詳見 。《石油管理法》規定,政府要有石油存量30天、業者60天,共計90天存量;《能源管理法》規定,燃煤電廠要要有煤存量30天。法規要求石油與煤的存量相對多,現況也都能符合法規要求。
大家比較擔心的,是天然氣。一方面,法規要求天然氣的存量,現在是11天、2027年後14天,相較石油與煤,已經是相對少的天數。而現在實際的情況,雖然有新增儲存天然氣的儲槽的計畫,但同時使用天然氣的電廠、鍋爐也在快速增加,能不能達到法規11天或14天的標準,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在核能的部分,核燃料棒一個批次,能使用18個月,在天數時間上,遠高於天然氣、煤、與石油。
但台灣的核能,存有另一個面向的問題。台灣在特殊的國際身分下,不是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成員,因此依據「核供應國集團」(NSG) 的《准則》,台灣無法自由的在國際上購買核燃料。若從核一廠啟用開始算,台灣至今使用了約50年的核能,依靠的是美國。台灣與美國間簽有原子能協定,而美國又居中,讓台、美、IAEA簽有三方的核保防協定。
白話的說,IAEA不認台灣,美國跳出來說,台灣我負責,不會讓台灣偷偷研發核武。在這個機制下,台灣才能透過美國,買到核燃料棒。但也因為這個機制,台灣的核電相關事務,都要經過美國同意。例如說,台電在2015年一度想與法商AREVA簽約,把部分的核廢料送到法國進行再處理(最後並沒有成案),這起台、法之間兩間公司的事務,也是事前先經過美國同意後才開始討論的詳見。
-中華民國核能學會, 國際核能最新發展情勢-2010年六月:
「針對核能發電後退出的核燃料,台電公司正進行一項「試行性」的遠期計畫,希望能將目前貯存在核能電廠的使用過核子燃料,送至法國進行「再處理」,製成MOX燃料(如右圖),再重新裝填繼續用來核能發電。至於送至國外進行「再處理」的國家對象,由於台灣並非「防止核子擴散」國家,俄羅斯不支援我國進行「再處理」,日本則以處理其國內核燃料為主,而且法國在2006年曾幫義大利「再處理」並有外部文件可供參考,而且法國態度較積極,台電遂初步決定選擇法國。不過,由於依據台美核能合作協定及國際原子能總署核子保防的規定,我國用過核子燃料進行再處理,須事先徵得核能電廠供應國(美國)同意,且涉及回收鈾與鈽元素之市場交易、用過核子燃料海外運送、再處理服務費用、再處理後之玻璃固化廢棄物的貯存等議題,宜透過少量實際計畫的執行始能驗證其可行性。」
台灣核電的相關事務,從核電的設備、技術、燃料,到未來可能的境外再處理或最終處置,只能找美國,或是找美國點頭同意的其他國家。相較於化石能源,抱持著分散風險的目的,維持多個來源國的情況,台灣的核能則有來源單一,有受制於單一國家的風險。
關於國際核電原料規範,與台灣的特殊情況,更詳細的內容,請看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