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
立法院今天(5/13),在國民黨與民眾黨的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提供了台灣核電廠延役的可能性。
但台灣核電廠若想要延役,後續仍待核能安全委員會修訂相關子法、台電提出申請。行政與事業部門是否會採取動作,取決於執政的民進黨。另外,還有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提出的「核三延役公投」,則成為另一項變數。
原本的《核管法》第6條第2項規定,核電廠必須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延役)」;〈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則規定,要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提出申請。除了子法「5到15年」的時間規定以外,先前的法規架構與用詞,也被認為必須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
核一廠曾在2009年提出過延役申請,但於2016年撤案。核二1、2號機、核三1號機的運轉執照都已到期。而最後一部核電反應爐,核三2號機執照在5/17到期,並沒有依法最晚在2020/5/18前提出申請,因此在原本的法規下,已沒有電廠可以延役。
這次《核管法》第6條的修正,將第2項明確改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的申請延役規範;並增訂第3項,「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的申請延役規範。在新法第6條第3項下,台灣舊的核電廠,都能依法「重新起動」。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表示,這次修法,沒有要求政府一定要延役,只是把規則打開,讓政府多一個選擇,最後是否要採用核電的決定權,仍然在民進黨政府手上。
不過目前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中,仍只有「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條文,並沒有如何進行「重新起動」審查程序。同時,依法是要由核電的「經營者」,也就是台電提出申請。未來,核安會如何修訂辦法,以及台電是否會提出核電廠的延役申請,都仍要看民進黨政府的態度。
經濟部部長郭智輝過去曾表示,只要《核管法》修法通過、台電就會提出延役申請報導。這與立法院民進黨籍立委,力抗《核管法》修法的立場,有不小的落差。至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對核電的態度,則承接總統賴清德至今的立場,強調「核安、核廢、社會共識」三個使用核電的前題。
另一個變數,則是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提出了「核三延役公投」,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依據《公投法》第15條第2項,立法院提出的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公投案,不需公民連署,而是需要經過立法院院會通過。這起公投議案目前的狀態,已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事實上,國民黨本屆立委推動《核管法》修正案時,國民黨內部存有很大的矛盾。一方面,國民黨想要透過《核管法》修正案,攻擊民進黨過去的反核政策;但另一方面,感受到民進黨反核政策的鬆動,國民黨也擔心強推修法,反而是幫了民進黨「下車」。
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國民黨立委都會強調,這次修法只是把規則打開,「決定權仍然在民進黨政府手上」。但如果民眾黨的公投案通過,將對行政部門產生強制力,可能真的成了民進黨「下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