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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肺症老礦工爭取職業病補償運動的三十週年回顧

文:蔡志杰

2024年5月20日,新任總統賴清德宣誓就職。賴總統出身台北縣萬里鄉,父親賴朝金先生是中福煤礦的坑內挖煤工,母親也在礦場從事坑外工作;1960年1月10日,中福煤礦發生瓦斯外洩的意外,在這場造成五死五傷的災變中,其中一名死難者就是賴朝金先生、享年僅33歲,當時賴總統出生才95天。賴總統小時候住在礦區的工寮,這間房屋曾經荒廢,賴家於2003年重建,總統大選期間,賴清德老家是否為違建的問題產生爭議,成為當時新聞的焦點。

其後,就在礦工之子賴清德就任總統的一個月間,兩則與台灣礦業歷史相關的事件,於關心礦業文史與勞動文化的圈子裡,引發熱烈的分享與討論。這兩則事件不如賴家工寮重建案之具有政治性,因而並未獲得主流媒體的大幅報導,但是,金礦與煤礦作為早期台灣重要產業,北部地區許多民眾的家庭背景都跟礦業有關,這一段發展過程,絕對是不可忘卻的鄉土歷史記憶。

2024年是1984「三大礦災」的四十週年紀念

這兩則事件,首先是1984年「三大礦災」的四十週年。台灣的礦業坑道因要竭盡開採而深入地表,作業風險非常高,早年礦坑災變頻傳,中福煤礦並非特例。1984年連續爆發的三次重大礦災最為著名:6月20日在土城海山煤礦,因失控的台車滑落、撞擊引發爆炸,74名礦工死亡,其中有一半是來自東部的原住民;7月10日,瑞芳的煤山煤礦發生了103人死亡、22人輕重傷的起火事件,是台灣礦業史上最嚴重的災變;12月5日,三峽海山一坑因爆炸導致落磐事故,共計93人死亡。

礦坑災變屢屢導致勞動者的慘重死傷,於新聞報導中占據主要版面,在當時是衝擊人心的重大社會事件,也為金礦與煤礦的營運敲響喪鐘:1987年全台所有採金業務基本停止,而最後營運的煤礦場則在2000年關閉。

今年是2024年,適逢1984年三大礦災的四十週年,以海山煤礦為地緣中心的若干團體於六月間發起了紀念活動,並召開記者會,要求:經濟部地礦中心(原礦務局)公開三大礦災發生的原因;監察院重啟調查,公開五億善款用途與分配;衛生福利部應立即針對老礦工之各項需求進行清查,照顧礦工餘生。

「猴硐礦工文史館」帶動礦業勞動文化保存運動

再來就是「猴硐礦工文史館」的熄燈事件。礦業於1980年代快速沒落之後,除了少數文史工作者,少有人過問過往礦業的歷史興衰,老礦工亦逐漸凋零,僅在1990年代中晚期,老礦工因爭取塵肺症職業病補償的相關行動,間歇得到媒體的報導。

一直到2019年,一群住在猴硐地區的末代老礦工,承租瑞三鑛業於本坑前的空間,成立並自主營運「猴硐礦工文史館」,五年來透過礦業文物展示解說,與上千場礦場走讀導覽活動,前後總共有數萬人參與,重新將礦鄉的勞動與文化記憶帶進人們的視野,新聞媒體開始回顧這一段產業歷史,而關於礦業文史的著作,也比先前更為密集地躋身於新發行的出版品中。

「猴硐礦工文史館」與瑞三鑛業的租約於2024年6月底到期,瑞三不願續約,6月29日惜別熄燈會當天現場人山人海,後由經濟部地礦中心接手租下場地,九月之後以「地質及礦業文化推廣教室猴硐展區」的方式重新開放。老礦工呼籲政府設立「礦工紀念日(礦工節)」、成立公立的「礦工博物館」,老礦工將結合長年關注煤礦勞動文史保存的民間團體及個人與學者,共同投入成立「礦工博物館打造聯盟」。

猴硐礦工文史館的礦業文物展示。

老礦工在醫院檢查肺功能。

權益促進會第一次地方說明會,1994年9月10日於平溪。

老礦工參加秋鬥「工人反彈」大遊行,1997年11月12日。

爭取塵肺症補償運動的三十週年紀念

前面提到,1990年代中晚期,老礦工因爭取塵肺症職業病補償,曾經發起一連串行動,這些行動開始於1994年,換句話說,今年也是老礦工爭取塵肺症補償運動的三十週年紀念。那麼,這場運動又是怎麼一回事?以下就是三十週年的回顧與說明,這裡可見相關活動的照片集。

一、台灣以往的金礦與煤礦,位於哪些地方?

台灣以往的金礦產地,集中在九份、金瓜石與雙溪牡丹三個區域,其他若干地方只能在溪流中淘到砂金、黃金礦藏有限且開採時間短暫。煤礦則較廣泛分布在台灣北部地區,從基隆往西南方向延伸,一直到苗栗山區,沿途的許多山丘地帶,過去都曾經有開採煤礦的紀錄,連台北市的信義區也有煤礦場遺跡。

因為礦藏枯竭,開採成本高、安全風險大等因素,1987年全台所有採金業務基本停止,而最後營運的煤礦場則在2000年關閉;換句話說,目前還在世的老礦工,會是台灣最後一批有礦坑工作經驗的勞動者。目前仍在營運的礦場,除了少數石油及天然氣礦之外,大多為石礦(包括製造水泥用的石灰石礦)與矽砂、瓷土礦。

二、什麼是「塵肺症」?

「塵肺症」的致病原因是,患者吸入的煤炭粉塵進入肺泡或周圍的淋巴節內,引起發炎而造成肺部的纖維化(破壞正常肺泡形成硬塊組織),使肺部無法充分進行氣體交換、影響呼吸功能。因為煤礦工人長期在封閉而通風不良的礦坑內工作,使得塵肺症成為常見的礦工職業病,塵肺症的主要症狀有呼吸急促、胸悶、胸痛、咳嗽及咳痰等,天氣冷熱交替變化時會特別嚴重,並容易造成肺結核、急性肺炎、支氣管炎、肺氣腫和肺癌等併發症,亦是病人致死的主因。

「塵肺症」是一個通稱,依據吸入粉塵的種類不同,患者肺部病變的類型也會有差異。在坑道前端從事「掘進」的打石工與金礦工人,其症狀容易被歸類為「矽肺症」,其他還有「石綿肺症」、「棉塵症」等等。

三、為什麼老礦工會有領取「塵肺症」職業病補償的問題?

「塵肺症」被老礦工俗稱為「砂肺」(sua-huì),是一種慢性潛伏的疾病,甚至在礦工離開職場之後才發病,而且會持續惡化,乃目前醫學無法治癒的職業病。

老礦工往往是離開礦場之後,才發現「塵肺症」越來越嚴重,甚至已經無法從事任何工作,而退休離開勞保。在這樣的狀況下,即使「塵肺症」是世所公認的、由工作引起的職業病,老礦工仍然難以取得職業病補償,因為:礦場已關閉,無法向僱主求償;再者,根據以往的勞保給付機制,離職退保者無法向勞保局申領職業病補償。這就是老礦工爭取「塵肺症」職業病補償運動的由來。

四、「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會」如何組成?有聯繫到多少老礦工?

1994年,有一名在平溪衛生所任職的醫師,發現當地老人家多患有塵肺症,並面臨醫療與照護的問題,他將此訊息傳達給天主教敬仁勞工安全與衛生服務中心。敬仁的工作人員開始走訪平溪,後來逐漸擴展至北部其他礦區,將老礦工聚集起來組織「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會」,以作為老礦工爭取職業病補償運動的核心。

「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會」乃非正式組織,並沒有立案登記,經由老礦工的人際脈絡宣傳,有礦工經驗者提供聯絡方式即可入會,不收費。在爭取運動後期的最高峰,聯繫人數達到約4,400名,其居住地點分布如下表。必須說明的是,這僅是權益促進會聯繫到的人數,並非當時在世的老礦工總數,後來曾經有向勞保局提出塵肺病職業病補償的老礦工,至少超過一萬名。

「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會」不定期在各地舉辦地方說明會,舉辦前先寄明信片通知;敬仁工作人員在說明會上向大家說明運動的過程與進度,以及政府的回應與政策調整等。權益促進會的各地參與者會推派代表,參加由敬仁工作人員召集的代表會議,作為運動進程討論及決策的基礎。

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會成員分佈與地方說明會地點一覽表

縣市

鄉鎮市區

人數

說明會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人數

說明會地點

台北縣

瑞芳

1,080

瑞芳、九份

台北市

南港*

50

 

雙溪

490

雙溪

文山*

40

貢寮

70

其他

30

平溪

270

平溪

基隆市

七堵

350

七堵

石碇

130

石碇

信義

120

基隆

深坑

60

暖暖

70

汐止

150

汐止

安樂

60

金山

70

金山

其他

60

萬里

160

桃園縣

龜山

150

龜山

樹林

230

樹林

三峽

大溪*

110

三峽

210

其他

50

土城

70

新竹縣

 

30  

板橋

70

苗栗縣

 

40

 

新店

60

其他

 

20

 

鶯歌

60

       

其他

70

總計

 

4,400

 
說明:人數以截至1998年底之登記為準,各鄉鎮市十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地緣上,北市南港區的老礦工可能參加汐止說明會、文山區參加石碇說明會,而桃園大溪的老礦工則會前往北縣三峽參加。

五、「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會」發起了哪些行動來爭取職業病補償?

權益促進會時常到當時的勞委會陳情,透過「與勞資有約」的時段,與時任的勞委會主委當面溝通協調;跟健保相關的業務,例如塵肺症重大傷病卡的相關事宜,也多次前往健保局陳情。立法院當然也是訴求的重要對象,老礦工經常與立法委員合作召開公聽會,委請立委召集相關部會,共同商討如何解決老礦工的問題。

權益促進會的塵肺症老礦工雖然年紀大、身體欠佳,但為了爭取應有的權益,仍然數度走上街頭,參加當時的勞工「春鬥」與「秋鬥」遊行,向社會大眾介紹老礦工的處境,與職業病補償制度的不合理之處。老礦工無法長途走路,主辦單位體恤老礦工的身體狀況,都是讓老礦工定點參加行動,或是搭乘大型的鏤空拖板車來一起參加遊行。具體的行動經歷,可見文章最後的大事記年表。

當時的勞政主管機關,會以缺乏法源依據的藉口,來推託老礦工的訴求。另外,官方也擔心,如果以個案方式回應老礦工的訴求,會有其他群體仿效,引發更多人來爭取權益。

六、後來塵肺症老礦工是如何可以申領職業病失能給付?

原來的《勞工保險條例》規範:「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目前的法條,已將二年改為五年。)換句話說,從勞保退保超過二年的老礦工,即無法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給付。

後來敬仁勞工中心與「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會」倡議的方向,是將此二年的期限,解釋為得知罹患職業病的二年內;換句話說,只要能夠取得醫師開立的塵肺症診斷證明,二年內都可以申請補償,以跳脫眾多老礦工已經離開勞保超過二年的問題。老礦工的訴求是有道理的,所以官方接受了這個方向,先是以行政解釋、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後來立法院修改《勞工保險條例》,正式入法取得法源依據(其具體沿革詳見最後的大事記)。

值得一提的是,老礦工爭取塵肺症職業病補償期間,陸續又出現捷運工人潛水夫症、原RCA員工職業病等集體性職業病的案例,給予勞委會更多壓力,必須面對離職後發病的職業病勞工難以申請勞保給付的問題,促成行政解釋的通過與後來法令的修改。

即使可以申領職業病補償,問題仍多:對老礦工來說,這項修訂僅提供一次性的失能給付(原稱為殘廢給付),其分級標準及給付金額存在爭議;許多老礦工在申請時,因為不識字、不熟悉申請流程等問題,而委由「勞保黃牛」代為辦理、被「勞保黃牛」拿走三成給付金額;老礦工持續面臨的醫療與生活照護問題,仍然沒有獲得全面性檢討。

七、現在所有的職業病患者,都可以援用這項法令修訂,在離職退保之後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給付嗎?

如果勞動者罹患的職業病是離職後才發病的,的確會發生類似老礦工的處境,就是已經離開勞保、無法申請職業病補償。法令修訂之後,理論上所有職業病患者都適用,但仍有其實務上的問題。

首先,是醫師開立診斷證明的問題:礦工的塵肺症,是世所公認的職業病,只要有一定礦業勞動經歷,也的確有塵肺症的症狀、達到一定等級的程度,醫師多半可以開立診斷證明;但若干疾病與勞動者工作之間的關聯性,在實務上存在認定障礙,例如原RCA員工罹患的職業性癌症,難以個別取得醫師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就無法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補償,而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來向公司求償。據悉,後來原RCA員工的訴訟獲得勝訴之後,亦可以判決結果來代替診斷證明,向勞保局提出職業病補償申請。

其次,離職後發病的職業病勞工,到底可以申領哪些勞保給付項目,這是可以進一步細究的。就先前的實務來說,塵肺症老礦工是領到殘廢(失能)給付,但各種職業病患者的實際狀況不同,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其實都存在可能性,包括如果有老礦工因塵肺症過世,家屬可以取得相關診斷證明的話,亦可以挑戰申請死亡給付。

八、老礦工口述歷史

在老礦工爭取塵肺症職業病補償的運動告一段落之後,敬仁工作人員利用寒暑季期間,與當時若干學生社團合作,組織了學生的訪調工作隊,經由與老礦工的訪談,記錄他們的勞動與生活記憶。

這次訪調工作隊的成果,獲得國家文藝基金會八十九年第一期的補助,經編輯為《礦業滄桑幾十載‧老礦工口述歷史:台灣煤礦歷史、資本與勞動的考察》,於2001年6月出版,後來成為廣被引用的礦業勞動相關文獻,算是礦工口述歷史的先驅性作品。

九、運動大事記

1994
敬仁勞工中心工作人員開始拜訪老礦工進行組織工作。
1994.09.10
第一次地方說明會於平溪舉行。
1994.11.12
老礦工第一次走上街頭,參加工委會主辦之秋鬥「抗議三不保」大遊行。
1994.12.
拜訪香港「肺塵埃沉著病互助會」,交流爭取職業病補償之經驗。
1995.03.01 
全民健康保險開始實施。台北縣政府原本會發給老礦工「紅單子」(塵肺症患者免費醫療症),可免看病費用,健保實施後因資源整合緣故而取消。
1995.04.06
在動員參加春鬥四一八遊行的地方說明會上,首次使用「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會」的名號。
1995.04.18
參加工委會主辦之春鬥「反賤保」車隊大遊行,訴求:一、全民健保中職業病患者免保費、免部分負擔;二、訂定適用之職業病及殘廢認定標準;三、追討勞保損失賠償;四、比照香港法例制定《塵肺症補償辦法》。當天晚上衛生署宣布,自次月起塵肺症納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免部分負擔。
1995.04.27
與蔡式淵立委國會辦公室、工委會合辦「塵肺症老礦工勞、健保權益」公聽會。
1995.06.07
參加勞委會「與勞資有約」、當面向主委謝深山陳情,訴求:一、廢除職業病患者在職保險之規定;二、訂定適用之職業病及殘廢認定標準;三、追討勞保條例中殘廢給付及傷病給付之損失賠償;四、比照香港法例制定《塵肺症補償辦法》。
1995.07.26 
勞委會修正《勞工保險塵肺症審定準則》,職業病區分基準由第四症度降為第二症度。
1995.11.02
舉辦記者會公布「礦工說帖」,訴求:一、塵肺症患者健保免保費;二、廢除職業病患者在職保險之規定;三、訂定適用之職業病及殘廢認定標準;四、追討勞保條例中殘廢給付及傷病給付之損失賠償;五、比照香港法例制定《塵肺症補償辦法》。隨後並送達立法院三黨一派黨團及北縣區域立委候選人。
1995.11.15
再度參加勞委會「與勞資有約」,謝深山主委承諾專案報請行政院處理老礦工問題。
1995.12.20
第一次礦工代表會議。
1996.02.01
新任立委就職日,近五百名老礦工集結立法院陳情,為「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會」最大規模的一次動員。
1996.02.09
與簡錫堦、劉進興立委國會辦公室合辦「救救多桑——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公聽會。
1996.02.17
衛生署公佈自次月起,塵肺症患者憑重大傷病卡看病,可享全部病症免部分負擔之待遇(不限塵肺症相關疾病)。
1996.04.17
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陳情,訴求:一、在醫療照顧部分,要求健保免保費;二、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部分,要求制定《塵肺症補償辦法》。
1996.07.15
至行政院請願,要求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解決老礦工問題。
1996.08.19 
行政院召開跨部會之「研商有關離職塵肺症礦工全民健保保險費及生活扶助等問題案會議」,結論否決專案補助保費之可能性,並表示礦工可循中低收入或殘障福利等管道,尋求保費減免及生活扶助,持續以老年貧病問題看待塵肺症議題之立場。勞委會並以香港採工傷雇主責任制乃有《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台灣以勞保為主之理由,否定比照香港法例訂定補償辦法。
1996.10.30
再度參加勞委會「與勞資有約」,要求勞委會於次年度預算編列中,增列補償塵肺症老礦工之金額。
1996.11.12
參加工委會主辦之秋鬥「工人鬥陣反失業」大遊行。
1997.04.01 
「潛水夫症工人聯盟」成立。
1997.04.16
參加勞委會「與勞資有約」。後勞委會回文,稱擬將《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中增列「職業災害防治與補償基金」,以解決老礦工塵肺症補償問題。
1997.10
「台灣地區塵肺症勞工世代追蹤暨健檢分析研究」開始進行健檢及問卷調查。
1997.11.12
參加工委會主辦之秋鬥「工人反彈」大遊行。
1998.05.01 
參加全產總推動籌委會舉辦之五一「新社會之夢」遊行。
1998.05.11
參加勞委會「與勞資有約」、當面向主委詹火生陳情,提出由勞保職災基金支付塵肺症老礦工補償金之主張,勞委會稱動用基金須經立法院同意。
1998.05.20
因健保重大傷病卡必須每三年重新申請一事,向健保局陳情,獲承諾簡化換卡程序。
1998.05.27
向勞委會提出擴大解釋勞保條例之見解。
1998.07.05
「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成立,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1998.07.17
列席勞委會法規會,要求擴大解釋《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領取保險給付之兩年請求權,應自發現職業病之日起算,以解決退保老礦工的問題。並提出兩點附帶要求:一、在職保險放寬,給付標準應符合目前工資水準(如以老礦工當年投保薪資計算,將因通貨膨脹而嚴重縮水);二、已領取老年給付之退保人可申請職災給付,兩者不應抵充。
1998.08.
工人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獲立委連署提案。
1998.11.05
勞委會公佈《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作業處理原則》,中華民國87年11月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臺勞保三字第050207號函訂頒。已退保之塵肺症老礦工,可在取得醫師診斷書後的兩年內,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殘廢給付。
1998.11.10
與工傷協會、潛水伕症工人與原RCA員工自救會共同參加勞委會「與勞資有約」、當面向主委詹火生抗議作業處理原則之不合理。
1998.11.12
參加工委會主辦之秋鬥「鬥陣十年工人火大」大遊行。
1998.12
拜訪相關醫院胸腔科醫師,徵詢介紹老礦工前往開立診斷書之方便性。
1998.12.02
拜訪勞保局,說明目前老礦工申請給付程序中產生之諸多問題。
1999.02
敬仁工作人員個別拜訪各地礦工代表。
1999.03
向內政部申請籌備「職業肺病患者權益促進協會」(後未成立)。
1999.04
舉辦最後一輪地方說明會。
1999.06.04
最後一次代表會議。
1999.06.08
至勞保局抗議給付標準不公。
1999.06.15
與戴振耀立委國會辦公室合辦「塵肺症殘廢給付標準何在?」公聽會。會中「職業病醫學會」秘書長援引美國《黑肺法》(Black Lung Law)說明該醫學會之立場,認現行標準應提高一等級給付。
1999.08
寄發《礦工快報》第二期,向老礦工說明申請給付結果如有不公,應向勞保監理委員會提起爭議或訴願。
1999.08.30
與戴振耀立委國會辦公室合辦「塵肺症勞保殘廢給付總體檢」記者會。
2000.10.31
台灣僅剩的煤礦坑――三峽利豐煤礦最後一天營運,之後於2021年10月6日登記停業。
2000.11
敬仁最後一次寄發刊物給老礦工。
2001.10.1
立法院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其通過的條文是以行政院版為主體。
2001.12.12
勞委會公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保三字第0060101號令,取代1998年之處理原則。
2002.04.18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開始施行。
2003.01.03
立法院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增訂第二十條之一:「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將退保後得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之規範,正式入法。

(作者於1995年10月至2006年1月任職於敬仁勞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