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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回在岸船員勞健保 中鋼運通工會得階段成果

文:孫窮理

12月17號,中鋼運通工會在勞動部長洪申翰的主持下,與資方達成協議,資方同意恢復在岸船員的勞健保、對於工會會員提出的「復保」訴訟不再上訴,並承諾「本國人就業機會優先,將逐年降低僱用外籍船員的人數至零」,工會則同意取消罷工報導,以及年底到勞動部,及元旦的行動報導

中運工會的抗爭獲得成果,不過,這裡還是把我們看到的長期問題點出來,無論是「上岸退保」或者「聘用外籍船員,擠壓本籍船員工作權」問題,根源都在船員上船簽約、下船解約的「定期契約」,在岸船員在沒有契約及薪資保障的情形下,面對資方在懸掛他國國旗的權宜船上,大量引進主要是中國籍船員,使得在岸船員候船時間越來越長,生活無以為繼。

先前,工會透過訴訟,挑戰「定期契約」,但在法院,往往以《船員法》為《勞基法》的特別法,而忽略《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保障,沒有深入探討《勞基法》第9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的意旨註釋(事實上《船員法》也未有強制規定簽訂定期契約),但是,在今年(2024)10月10號,工會在勞動部的抗爭中,當時還是何佩珊擔任部長的勞動部卻拒絕對適用法律的問題做出解釋報導

​歷次中運船員關於契約的訴訟,法院只是簡單以「因船員具有勞工身分,但勞工未必具有船員身分,立法者有鑑於船員工作性質及環境有別於陸上勞工,勞基法中相關規定無法與航運事業特殊性配合,乃於船員法另作規定,以優先於勞基法」、「勞基法第9條第1項前段關於『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定,顯與國際遠洋航運之勞務內容特殊性不合」。

最高法院也直接認定「國際遠洋航運,可簽署以船舶出航一次來回之個別獨立定期僱傭契約。被上訴人為貨物運輸公司,為履行其與中鋼集團進口煉鋼原料與出口鋼品船運,有持續進行貨物運輸之需求,船員不可能在同一條船上長期連續工作不間斷」。

不過在這一系列的訴訟中,我們還是可以看到有法官願意就「繼續性工作」,做進一步的探討

「不定期勞動契約所需具備之『繼續性工作』,係指勞工所擔任之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營運而言,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者,並非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之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言,換言之,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定,即與雇主過去持續不間斷進行之業務有關,且此種人力需求非屬突發或暫時者,該工作即具有繼續性」。

勞動部解釋,當然未必就能扭轉法院的見解,但往往可以產生作用,更重要的還是我們是不是要容許勞政機關在這些事件裡,單純只扮演「公親」的角色;2023年2月,部長許銘春任內,勞動部搬遷,前部長陳菊前往祝賀,直言沒有勞工抗議,許銘春很有「福氣」報導,而這種「福氣」更來自《勞基法》一、二修抗爭後,勞動部成功地從所有勞資爭議中脫身。

關於中鋼運通罷工事件,我們的工作,都整合在「中鋼運通」這個標籤所構成的事件頁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