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電子零組件製造廠嘉聯益桃園觀音廠去年(2018)底以業務緊縮為由大量裁員,包括直接聘用、以及以「派遺契約」任用的勞工。今天10名「 派遺工」到桃園地方法院遞狀,要求確認與嘉聯益之間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相關薪資。
被解僱的派遺工代表表示,雖然當時是6個月的定期契約,但因為有較高的時薪,而且派遣公司說是新設的廠房,未來轉正職的機會很高,所以對他們來說仍然有很大的吸引力,有特地從外地來桃園租房子的人、甚至有辭去原本正職工作的人。
派遣工代表說,當時是由派遣公司的人,帶去嘉聯益、由嘉聯益的主管面試、篩選,但直到確定應徵上之後,才由派遣公司和他們簽訂勞動契約。但沒想到去年11月,有人工作了1、2個月,後面幾批甚至有人才工作了十幾天,嘉聯益就以訂單不如預期為由開始放無薪假,之後在12月透過以更低的薪資轉調新北市樹林廠的方式,要派遣工合意資遣、自願離職。派遣工代表說,他們不能接受一開始談好的薪資縮水,而且現實條件上,也幾乎不可能從桃園改成去新北市上班。
桃市產總秘書長葉瑾瑜說,這些「派遣工」被面試、僱用的情況,完全就是今年5月20日立法院增修《勞基法》第17-1條中要禁止的「轉掛」情形。 葉瑾瑜說,要派公司不能「指定」、甚至是「面試」派遣工,嘉聯益很明顯是「假派遣、真僱傭」,認為從一開始這些勞工就不是派遣工,而嘉聯益與這些勞工間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嘉聯益需給付從「無薪假」至今的薪水。
不過嘉聯益派遣工在去年(2018)年底發生勞資爭議時,還沒有《勞基法》第17-1條這樣明確的條文,可以讓派遣身份轉換為僱傭關係;而且桃園市勞動局也沒有作出實質「僱傭關係」的認定。葉瑾瑜解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0條的調解「成立」、或第25條的「交付」仲裁,都要勞資雙方同意才有辦法進行下去。
葉瑾瑜說,工會也曾以《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向勞動局提出勞檢,但勞動局並未理會。《勞資爭議處理法》裡的路走不通、勞動局又不依《勞基法》介入處理,嘉聯益與派遣工間的「僱傭關係」沒有辦法在勞政單位獲得確認,因此只能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在司法這條路徑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相關積欠費用等。
葉瑾瑜說,這次的民事訴訟不只是要爭取勞工的權益,更是作為近期派遣立法的指標。希望法院能在這個案例上,確認這就是法令要禁止的「轉掛」假派遣,讓條文的內涵真正落實,而不是流於型式、程序的虛假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