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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就職三週年 派遣入勞基法 再過三條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總統蔡英文就職3週年的今天,再通過3條關於派遣的《勞基法》條文修正,之後勞動部長許銘春(右二)與立委排排站,召開簡短的記者會,不過立委林淑芬(左一)卻批評勞動部,表示不奢望行政部門有能力、有意願根本面對派遣問題,許銘春露出尷尬的笑容。(攝影:王子豪)

前情題要

4/22衛福委員會審查通過、4/26經院會三讀通過3條《勞基法》修正案,規定派遣公司與派遣工需簽定不定期契約、要派公司需負補充責任等。此舉更重要的意義是,爭議十餘年的「派遣」機制,首次被白紙黑字寫進《勞基法》。〈五一前拼落實蔡政見 派遣修法能「頭過身就過」?

4月22日,在五一勞動節前,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通過3條《勞基法》修正案,將「派遣」制度正式寫入《勞基法》。而在蔡英文上任三週年的今天(5/20)下午,衛環委員會再次通過3條與派遣相關的《勞基法》條文修正案。會後立委們邀勞動部長許銘春同台召開記者會,互相肯定逐步保障派遣工的成果。不過上午,台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等團體則在勞動部召開記者會,質疑目前的條文修正對實際勞動現場的派遣工幫助有限,提出工會的立場與建議。

先前勞動部表示,各界對於派遣制度中部分規則仍有很大的歧見,目前仍無法提出派遣專章、或專法等完整架構,目前以勞動部修定要點、指導原則等,以及透過立委提案增修《勞基法》等現有法條來逐步調整。今天通過的派遣相關條文共有3條,包括黃秀芳等人提案的增定第17條之1(白手套條款)、修定對應罰則條文第78條,以及要派方職災連帶責任的第63條之1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解釋,第17條之1第1項限制有勞務需求的要派公司3161-001包括「先行面試」與「指定特定派遣工」兩種情形。要派公司不可以已經先面試、選定、確認勞工之後,又透過讓勞工與派遣公司簽定勞動契約,再使用要派契約的方式使用派遣機制。如違反第17條之1第1項,派遣工可依第2項要求要派公司直接聘用。

不過王厚偉說,其實也有一些勞工偏好派遣形式,因此第2項並非「強制」轉正,派遣工仍可「自願」維持派遣關係。而對於目前也有很多正在使用派遣機制的事業單位,早已以派遣取代直接聘用而行之有年,在這些情況下,若沒有轉換派遣公司,則早有勞動契約在先;若轉換派遣公司、但派遣工仍在原要派公司工作,要派公司往往與派遣工間也有默契,很難判定違反第17之1條第1項。

王厚偉強調,此類情況下,要派公司不可以有「指定」派遣工的行為,但也坦承確實這條條文主要目標是處理聘用之初惡意的勞工外掛、另行設立派遣公司等的白手套問題。

而今天也整合由立委吳焜裕、蔣萬安、劉建國、林淑芬等人主提案的4份大同小異的草案,通過的新增條文第63條之1,則是在職業災害發生後,要求要派公司要負起職災補償、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至於接下來具體的修法項目,王厚偉以「繼續努力」回應,並提出一些修法方向上的困難。在「工作一段時期後直接聘用」上,王厚偉表示若給出一個時間限制,也只會導致兩間公司把要派契約縮短到時限內;而在「同工同酬」的問題上,王厚偉表示這是一定要解決的問題,但台灣的工作市場薪資並不透明,操作方法還需要想。

此外王厚偉反對「正面表列」,認為被正面表列的行業會被認為沒有勞動價值、而影響到該行業的薪資。王厚偉認為,應該把派遣視作補充性的勞動力,每個職業都有可能需要,只要在法律上疊加很高的成本來「以價制量」,就能讓派遣的市場市場逐步正常化。

委員會後,立委們召開簡短的記者會,並邀許銘春同台。召委劉建國肯定許銘春帶領的勞動部,讓遲未有進展的派遣法條一步一步看到曙光。許銘春則說,已通過的條文讓社會有對話、更有共識,讓更完備的派遣保障指日可待。在總統就職3週年完成派遣相關的《勞基法》修正案非常有義意,感謝提案的委員們、以及召委劉建國兩次的排案審查,向立委們說「520我愛你們」。

不過林淑芬雖然肯定立院同儕的努力,卻批評勞動部,表示不奢望行政部門有能力、有意願根本面對派遣問題。現在的修法作法,是不得不的權宜之計,正規之道,勞動部應該還是要減量、限縮派遣的使用。

同時間,派遣工會等勞工團體在勞動部前召開記者會。派遣工會秘書長施士青表示,目前通過的條文都是法律實務上已形成通說的內容,對於派遣現況與實際面對的問題並沒有太大的幫助。施士青說,只要派遣等非典型勞動仍然作為公司部門較低成本的存在,從公部門到私人企業都會試圖遁入成本較低的選擇,濫用各種型式的非典勞工。

而以4/22通過的「不定期契約」原則和今天通過的「禁止白手套」條文為例,施士青說實務上在派遣工沒有談判能力、無法承受工作間斷等情況下,派遣公司只要提出勞動契約變更,派遣工通常只能接受,大幅削弱法律中理想的保障效力。施士青認為,只要符合直接僱傭的條件,就應該直接僱傭、非典轉直僱。

上午,勞團前往勞動部,認為目前關於派遣的修法,無助於改善派遣工的處境。(攝影:王子豪)

註解
  1. 「派遣公司」:與派遣工簽定勞動契約,僱用派遣工的公司。「要派公司」:有勞務需求,與派遣公司簽定要派契約,使用派遣工勞務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