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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一」再放寬 工會譙勞動部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攝影:梁家瑋)

什麼是「三例外」?

2016/6/29,勞動部廢止1986年「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得酌情移動「七休一」函釋後,於2016/10,另行頒佈〈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設定「年節時的屠宰運輸業」、「工作地點特殊(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三種情形,可以調整「七休一」,該函釋於2018年《勞基法》修法正式實施(3/1)後廢止;請參考報導:〈放寬七休一 媒體業開始諮詢

《勞基法》新制3月上路,石油煉製業等12個產業適用「七休一」例外,7月9日勞動部再預告將鬆綁媒體等9個行業(勞動部預告),這一波預告前夕,監察院7月4日提出糾正(糾正案文),指出勞動部「把關機制」未預留充分時間評估、勞資研商會議倉促草率、勞方代表不足等問題;21日,時代力量黨團召開公聽會,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目前公告、預告行業,大多仍是2016年曾公告過的「三例外」情況,但對於與會工會的質疑,黃維琛回應態度非常強硬。

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理事長鄭一平指出,勞動部的開放「非常離譜」,是「人家要5毛,你給100塊」,衛星公會只要求總統出訪、奧運採訪開放「七休一」,NCC也只送這兩項,但到勞動部卻變成「國外執行職務」放寬;黃維琛回應,若回到2016年的「三例外」,那時國外執行職務是不分業別、需求,勞動部這次預告主要是依循第一次的分類,放寬也限縮到「出國採訪」,至於媒體工會現在說要鎖定總統跟奧運,「意見我們聽到了」。

勞動部最新指定「七休一」調整,將大眾傳播業所有的勞工出國時全部納入;參見勞動部預告公告,右邊為目前的指定範圍,左邊為修正的指定範圍,底線為新增的文字。

鄭一平說,工會不是要求工作完全不能超過6天,而是現在完全沒商量餘地,如休息日工作與加班費,工作到7天以上是否有其他配套,如工作1天補休1天、再給1天工資等,但現在完全沒配套,通過就讓資方爽爽過12天。

你知道嗎?

2018年《勞基法》修法,將「七休一」調整,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勞動部來公佈,但條文中沒有任何可以調整的要件,成為法律給行政機關的空白授權條款,就連勞動部目前的「時間」、「地點」、「性質」、「狀況」4個類型的「特殊情形」可以調整」七休一」的原則,都是勞動部自行創設出來的,立法的草率,結果就是讓勞基法的保障失去作用,參見報導:〈你確定你的例假可以隨便調嗎?請務必看這裡…

黃維琛說,可能性要先出來,後面才能談,今天若沒開放,就算工會同意,也沒有後面談更好的條件的可能性;他說,如勞工在國內已工作4天、5天,這時有出國的工作,那他是否還要去,這條線本來就是他在跑的,要不要給他這個可能性? 若換別人來跑,對跑那條線的勞工是好的嗎?

台塑關係企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黃敬文則指出,監察院已糾正「把關機制」的種種缺失,勞動部一直說有好幾道把關機制,但就是沒有把關;黃維琛說,之前「1986函釋」、「三例外」,都只是取得勞工同意,現在修法在前面還多了好幾關,他問到:「現在修法有比以前差嗎?」、  「《勞基法》第36條(即「七休一」)的例外我們有開放,你們(台塑工會聯合會)底下的企業工會,有沒有同意? 如果有,表示有這個需求,如果沒有,你們把關到了,不能說都沒用」。

監察院調查指出勞資研商會議倉促、勞方代表不足等問題,與會工會以親身經驗提出例證;專櫃暨銷售人員職業工會秘書廖郁雯指出,經濟部召開批發與零售業研商會議在3月26日,當天工會才知道有會議,才趕緊找人參與;同樣參與會議的普萊利工會理事長彭宏達說,當天勞資代表不對等,資方20幾人、 勞方4人,而勞方述說工會勞資爭議時,遭經濟部嗆無法代表產業,但資方卻能完整陳述經營困難,經濟部偏頗態度非常明顯 。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勞基法》第36條在法制上有問題,沒有描述「要件」、授權目的與範圍都沒有明確規範,只說由主管機關審議,林佳和說,法規應有清楚的授權,第36條有違憲的疑慮;他建議,勞動部應讓勞資雙方充分表達意見,應使用聽證程序,若要駁回勞方主張,應有清楚的反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