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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關鍵字》數位稅及監管款條

數位稅及監管條款(Digital Service Tax)示意圖

在確保美國科技巨頭利益的前提下,「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DST)」及數位監管條款是這一次美國對等關稅談判的重中之重,相關條款不同程度反映在與各國的協議上。

美國要求各國撤回的數位監管法規,包括歐盟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和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以及各國類似的數位平台監管法規。

強度最大的,是包括台灣在內,與美國簽署對等貿易協議的九個註釋國家,承諾不對美國數位服務或產品採取歧視性措施及課徵數位服務稅註釋。其中馬來西亞是唯一保留「為公共利益」進行監管條件的國家註釋

放棄數位服務稅也是當前國際多邊共識。OECD/G20 包容性架構的雙支柱方案第一支柱要求締約方撤除現有數位服務稅,138 個管轄區已於 2023 年同意該方案,但多邊公約迄今尚未開放簽署。

九個國家是馬來西亞、柬埔寨、阿根廷、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孟加拉、印尼、台灣、厄瓜多。

馬來西亞的協議中附有「馬來西亞有權為公共利益進行監管」的但書(carve-out),其他八國的協議均無此保留。

在這九個國家中,台灣和瓜地馬拉、孟加拉三國,並有不得與特定國家簽署新的數位貿易協定(毒藥條款),及如果違反,美國有權「終止本協定並重新課徵報復性對等關稅」的懲罰條款註釋

三國的條文細節不同。台灣的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第 4.3 條禁止與 10 U.S.C. § 4872 定義的「涵蓋國家」(covered nation,實質指向中國、俄羅斯、北韓和伊朗)締結數位貿易協定,第 5.4 條更進一步禁止締結新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優惠性經濟協定,違反時美國得終止協定並重新課徵對等關稅。孟加拉的條文有緩衝程序(美國須先諮商,未能解決才能終止協定),且僅涵蓋「數位產品」,不包含「數位服務」,範圍較其他國家窄。此外,馬來西亞與柬埔寨承諾在與可能危及美國核心利益的國家簽署新協定前須先「諮商」(consult),印尼則須「溝通」(communicate),屬於較軟性的約束。

其他國家由於協議不具法律效力,強度本就較低,而與美國爭議最大的歐盟完全拒絕將數位監管議題納入談判註釋,英國只說會續談數位條款,沒有任何承諾。

美國並不接受歐盟的立場,堅稱數位條款仍在談判桌上,並將降低鋼鋁關稅與歐盟軟化數位監管掛鉤。美國國務院更對負責草擬歐盟數位法案的五名官員祭出簽證限制。

而正在推動數位監管立法的國家,巴西完全拒絕撤回法案註釋,韓國雖未撤回法案,但已在雙邊協議中承諾不歧視美國企業,至於在2019年已跟美國簽署數位貿易協定的日本,成功將數位監管議題排除在這次談判之外。

美國貿易代表署已對巴西啟動301條款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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