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第4.3條:
倘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領域當局與 10 U.S.C. § 4872 定義之「涵蓋國家」締結數位貿易協定,美國在台協會經與其指定代表會商後,得終止本協定並重新課徵適用之對等關稅稅率。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第5.2條第2項: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代表,應頒布額外之監管措施,以防止先進半導體及相關設備、工具機、先進運算項目和其他關鍵技術外流至10 U.S.C. § 4872定義之「涵蓋國家」。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第5.4條第6項:
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領域當局與10 U.S.C. § 4872定義之「涵蓋國家」締結新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優惠性經濟協定,美國在台協會經與其指定代表會商後,得終止本協定並重新課徵適用之對等關稅稅率。
美國 10 U.S.C. § 4872,最初是在美國國會對美國國防部的國防授權法案中,限制美國國防部不得與「涵蓋國家」("covered nation")有軍售或採購……等行為。目前在法條中定義了4個涵蓋國家,包括:北韓、中國、俄羅斯、伊朗。
美國在2024年《保護美國人資料免受外國對手侵害法案(PADFA)》,對於「外國敵對國」("foreign adversary country")的定義,直接援引了10 U.S.C. § 4872 中的涵蓋國家。
在《ART》中,美方引用了其國內法定義的「涵蓋國家」,禁止台灣與特定國家有數位貿易協定,也禁止台灣與特定國家締結新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優惠性經濟協定。
例如,台灣與中國在2010年簽訂的《ECFA》為已生效的雙邊自由貿易框架協定,應不受影響。但在《ECFA》下、尚未簽署的《貨貿協定》,以及已簽署、但國會未同意的《服貿協定》,在《ART》下就會受到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