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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對台灣的車輛安全標準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第3.2條第6項: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代表,應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接受符合美國在台協會代表領域之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及排放標準、且已在美國在台協會代表領域銷售之小客車,在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領域內進口及銷售,且不要求美國在台協會代表領域之小客車經過額外程序以進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領域之市場。

一台車要在台灣上路,需要四張「合格証」:安全、排放、噪音、耗能(參考)。《ART》中的這項條款,涉及了其中的「安全」與「排放」這兩項。

美國最在意的,是關於車輛的「安全標準」制度,要求談判對手國,要採納美國的「FMVSS」標準。日本、南韓……等其他國家的談判結果中,也都涉及到相關的要求。

現在全球最通用的車輛安全標準,是由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建立的標準,並有60個國家加入了這項標準協定。這個協定包含了兩大原則,「型式認可」與「相互認可」。任何協定國都可以測試、批准某款車型是否合格;而某款車型被批准後,在任何協定國內,都視為安全合格。這樣的原則,大幅促進了車輛產業在國際間的流通與貿易。

即使是沒有加入協定的大部分的國家,也都大幅度的採納這項協定的內容。包括台灣,目前的法規主要就是對接UNECE的標準。

美國沒有加入UNECE的車輛安全協定,採用美國自己訂定的車輛安全標準(FMVSS)。除了一些要求的內容不一致以外,這兩種標準的認證形式也不一樣。UNECE標準採事前批准的型式認證,某車款需於事前被批准後,才能上市;美國FMVSS則是採自我認證,車商事前提出自我認證即可,當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的時候,才會在事後進行測試或召回、開罰等處置。

FMVSS為美國國內的規則,但作為全球第二大車市,以及高價車的消費國,FMVSS規範的內容,在其他國家仍有影響力。如果我的車,同時想賣歐盟、也想賣美國,在安全設計上,就會需要都符合兩者的安全標準。

對於加入UNECE車輛安全標準協定的國家,車商有一國批准、多國通用的方便。對於對齊UNECE車輛安全標準的國家來說,因為標準是高度對齊的,所以要出口至同樣採用或對齊UNECE標準的國家,程序簡便。

但對於美國來說,車商除了要符合美國國內的FMVSS標準,要出口時,要另外通過該國批准,並在安全設計上進行調整、以符合UNECE標準。美國不滿意這種情況,因此極力要求其他國家,也要採認美國的FMVSS標準。

 

最後編輯:2026/3/4 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