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牛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
| Codex | 美國 | 台灣 (現況) | 台灣 (《ART》耍求) | 變化 | ||
| 豬 | 肌肉 | 0.01 | 0.05 | 0.01 | 0.01 | 不變 |
| 脂肪 | 0.01 | --*c | 0.01 | 0.01 | 不變 | |
| 肝 | 0.04 | 0.15 | 0.04 | 0.04 | 不變 | |
| 腎 | 0.09 | --*c | 0.04 | 0.09 | ↑ | |
| 肝、腎以外的豬雜 | --*b | --*c | 0.01 | 0.09 | ↑ | |
| 牛 | 肌肉 | 0.01 | 0.03 | 0.01 | 0.01 | 不變 |
| 脂肪 | 0.01 | --*c | --*a (不得檢出) | 0.01 | ↑ | |
| 肝 | 0.04 | 0.09 | --*a (不得檢出) | 0.04 | ↑ | |
| 腎 | 0.09 | --*c | --*a (不得檢出) | 0.09 | ↑ | |
| 肝、腎以外的牛雜 | --*b | --*c | --*a (不得檢出) | 0.09 | ↑ |
單位: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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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
《協定》要求,台灣對美豬、美牛的脂肪、肌肉、肝、腎的萊克多巴胺殘留量,應採行Codex的標準註釋。
對於肝、腎以外的豬雜、牛雜,應採行0.09ppm作為標準註釋。
《ART》第3.3條第12項、第23項
12.對於腎與肝以外之可食用牛雜,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代表,應採行或維持0.09 ppm(90 ppb)之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腎與肝以外之可食用牛雜所訂之任何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
23.對於腎與肝以外之可食用豬雜,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代表,應採行或維持0.09 ppm(90 ppb)之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腎與肝以外之可食用豬雜所訂之任何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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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牛、豬,只有肌肉、脂肪、肝、腎的容許量。因此依條款,即應採行0.09ppm。
《ART》第3.3條第11項、第22項
11.對於牛脂、腎、肝與肌肉,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代表,應採行或維持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牛脂、腎、肝與肌肉中萊克多巴胺所訂之殘留容許量。
22.對於豬脂、腎、肝與肌肉,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代表,應採行或維持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豬脂、腎、肝與肌肉中萊克多巴胺相應之殘留容許量。
「沒有列出」("--")的不同意涵
1.台灣, --*a
台灣對萊克多巴胺殘留量,規定在〈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採「正面表列」的模式。沒被列出的藥品、禽畜、部位,就「不得檢出」。
在現行〈標準〉中,對「牛」只規範了肌肉,其他未列出的牛的部分,皆為不得檢出。
2.Codex, --*b
「Codex」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為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設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專門負責協調政府間的食品標準,建立食品國際標準體系。
Codex中沒有列出的項目,代表「沒有建議」,經常是因為國家之間有所爭議、而「沒有共識」。
2012年,Codex在成員不斷的爭議中,透過投票、以些微的差距通過萊克多巴胺的部分標準。
3.美國, --*c
美國的動物用藥,規範在聯邦規則 21 CFR 556。
美國採「標的組織」("target tissue")進行規範。只要標的組織合格,即可推斷整頭動物各部分都是合格的。
最後編輯:2026/3/2 王子豪